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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怎样申请办理

所以穷年
饥之渴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是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生产需要办理的军工四证之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一、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四)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二、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保密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消防达标证明;(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 (六)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八)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九)土地使用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其中,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且需要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消防、安全生产和环保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将另条说明。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递交部门为:如果是申请第一类许可证产品的,需要将许可证申请材料报国防科工委;申请第二类许可产品的,需要将许可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专业(产品)的,将申请材料报国防科工委。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其有私焉
金女郎
1、发证单位不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发放。2、资金要求不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要求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纯软件类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50万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无资金要求。3、优惠政策不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取得许可证后,企业能享受免除16%军品增值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部分地方民企取得军工资质可获得政府专项资金奖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芄兰
周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是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生产需要办理的军工四证之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一、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保密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消防达标证明;(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 (六)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八)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九)土地使用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其中,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且需要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消防、安全生产和环保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将另条说明。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免什么税

阿加特
小雅典
说是可免除增值税,但是每个地区政策不一样。要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必须得有GJB质量体系,和军工保密资质。具体可以再问我。

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在哪里进行申报?

苦情花
金铃传
●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法人资格;2、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3、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5、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6、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文件。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保密资格证书;(4)消防达标文件;(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科工法字〔1999〕215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委属事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认证申请书 在网上下载规范格式的即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提高现场审查工作效率,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组织现场审查的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负责组织现场审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专家审查组正确履行现场审查职责,并对专家审查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现场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定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范围,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确定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专家审查组人数根据许可申请事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专家组成。第五条 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受理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现场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依据许可申请事项对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条件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4.将现场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5.保证现场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6.对了解和接触到的审查对象的材料和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对现场审查工作任务进行分工;2.主持专家审查组的相关工作会议;3.组织讨论研究现场审查结论和整改意见,并主持编制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报告;4.对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负责。(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现场审查工作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提出意见;3.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报告的编写和讨论;4.对分工范围内的审查工作质量负责。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草案通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5日前将现场审查通知发至申请单位。第七条 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第八条 专家审查组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1)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评定。第九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召开现场审查预备会。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和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应当召开现场审查预备会,与申请单位核实许可申请事项的准确性、合理性,明确专家组分工,细化现场审查计划。(二)召开现场审查首次会议。由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军品科研、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现场审查的目的、范围和现场审查计划,并做出保密承诺等。(三)听取军事代表意见。专家审查组应当会同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情况,邀请相关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所属军事代表机构进行座谈,听取其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四)开展现场审查工作。现场审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座谈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审查组根据《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等许可审查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对申请单位所应具备的相关资质、设备设施条件以及申请专业的科研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申请单位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现场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其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不符,专家审查组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审查意见中详细记录。 (五)审查评分。专家审查组应当按照《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进行评分,并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以下简称《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2)。 (六)召开每日情况沟通会。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召开专家审查组沟通会,交换审查意见,协商有关情况,并根据当日审查情况对次日工作做出布置、调整,重大问题应当向许可现场组织部门报告。(七)召开现场审查末次会议。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军品科研、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第十条 在现场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应当向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提出中止现场审查的建议,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决定中止现场审查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现场审查的理由。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组应当对申请单位作出现场审查意见,并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一)审查的简要过程;(二)对《许可申请书》中存在不符合事实或者有疑问的内容加以说明;(三)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条件,逐项对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查意见;(四)根据《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中的评分点和分数线要求,对申请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逐项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具体建议。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协助专家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资料汇编》(以下简称《资料汇编》)一式3份,并送交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资料汇编》应当包括:(一)载有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和有专家审查组组长和成员签名的《许可申请书》;(二)《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审查评定记录》;(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辅证材料。第十三条 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对送交的《资料汇编》进行复核,在经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签署意见后,提出许可发放的建议,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5日内将《资料汇编》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5年1月16日发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部军〔2005〕15号)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法〔2005〕557号)同时废止。请仔细阅读。希望能帮到你!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需要用哪些文件?

崔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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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是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生产需要办理的军工四证之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一、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保密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消防达标证明;(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环保验收或达标文件; (六)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八)近五年内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证明材料;(九)土地使用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其中,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且需要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消防、安全生产和环保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将另条说明。

申请军品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求解

芬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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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6、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的同时主要应提交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保密资格证书、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等6个方面的文件、材料(复印件)。《实施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单位在资产上应具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纯软件类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50万元)。你们要购买; 指导手册、考试题库、宣传画册。保密室安装:3铁2器。 铁窗、铁门、铁保险箱、警报器、灭火器。企业人数少,涉密人员也就少。 必须成立领导小组(或叫委员会),下辖保密工作机构(保密办)。 保密小组(委员会)人员组成: 总经理,副总,质量总监(车间主任),财务办,行政部主任,人事办,研发人员等。给你发证的是国家军工保密认证中心(位于国防科工局)那边,你要进入军工,首先要有军方给你做东西的合同意向,这个是第一道关,有了之后你就可以根据需要你生产的东西的密级(民企一般就二级、三级)准备申请材料,这个需要什么材料可以打电话咨询你当地的保密局,他们会告诉你的,也会推荐书给你自己可以看,准备好了以后上交,应该是你们的市保密局会给你书面审查,过了之后,你们省的军工认证委会来你们公司现场审查,现场就告诉你过没过,过了你就具有资格了,然后报到国家最后一复核一下(一般都是过的),就给你发证了。有不懂,可找我探讨。

申请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有哪些

稳稳当当
不择所出
一、军品承制组织要进行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通知”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也是军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实施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依据;  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科工法[2002]1018号文件,第八条第7款:现场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二、申请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  1.申请GJB9001A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的组织;  2. 认证申请组织其申请书需由驻厂或地区军事代表室盖章,同意该组织进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没有军代表室管理的组织,可由订货方军事代表室或军队主管装备订货部门盖章。如该组织属于军队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A-2001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或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4.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我中心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随审核材料报军认委审批。  三、军工质量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  1.认证注册是明显的政府和军队主管部门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的顾客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不认证就不能承担军品任务;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全军的质量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四、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  经新时代认证中心主任审查报军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军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顾客涉及军认委委员审批报军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军认委主任委员审批制作证书总装备部副部长在证书上签字颁发证书  五、监督和综合评议  1.获准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在此期间,实施定期的例行监督或非例行的监督。通过监督,以保证获证组织持续符合其认证要求。  2.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每5~9个月进行一次监督审核,两次监督审核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3.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要覆盖证书表明的审核准则的所有要求和产品类别及其所涉及的部门。  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共进行5次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的监督)和1次综合评议。  5.在证书有效期内对涉及体系变更、地址搬迁、生产线的转移等均要结合监督审核时间进行变更部分的确认,以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  6.综合评议一般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  (1)对质量管理体系在过去的认证有效期内的运行进行评审;  (2)如体系文件未经换版,需作一次文件审核;  (3)召开与军代表座谈会,征求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有效性的意见;  (4)审核最高管理层、质量管理部门;  (5)抽查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和试验;  (6)其他需审核的项目。  7.如出现严重影响获证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更改(如所有权、人员、设备)时,或对投诉的分析或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中心的要求时,也要对其进行综合评议。

申请军工资质需要什么条

澶漫为乐
点与线
民企参军从事军工科研生产需先取得“军工四证”。即:1.国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四个军工资质中,有先后顺序之分,国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是取得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的前提条件。第一步同时启动国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在通过上述两个认证后根据需求再启动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 军品生产并非总要拿齐“四证”,视企业军品任务类型而定。 那么,申请认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二是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技术和工艺,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保密资格;三是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4.保密资格证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6.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密资质的办理流程: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申请保密资格认证,需要经过的步骤主要包括:一是向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二是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三是接受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四是审查通过后取得保密资格证书。以下为工作具体开展的流程:1、开具《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简称《密级建议表》)。有权开具密级建议表的单位包括: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2、企事单位依据《密级建议表》确定申请的密级,进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建设和保密档案的建立。3、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进行保密资格认证的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准备迎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4、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查批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备案。5、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密资格认证政策存在地方性差异,建议申请单位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