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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如何申请?一般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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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主要条件是:申请人获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二、申请方法和流程: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4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川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历硕士学位申请书的本人申请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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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是全国统考的,,主要考英语,政治,专业和综合。专业包括刑法,民法。综合课则包括中国法制史,宪法,法理学。 你需要买由人大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和大纲,一本考试分析,这样比较容易通过!英语也挺重要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这本书是必不可缺的。 具体: 1、个人认为,宪法一定要背下来,差一个字差好多啊,还常常考。刑法和民法的多看几遍,印象就很深了,刑法的总则背背,民法多看。 2、如果是应届生,就应该在准备论文及答辩的所有时间都应投入到英语复习和五门专业课的自学中,如果报名参加了辅导班,像光华学校的就可以免费得到一套他们去年的基础班同步授课光盘,这对他们的自学会很有帮助作用。 3、如果是在职非应届的,那么最好放弃工作全部投入到复习中,既然已定下志向就不要为闲事、琐事等缠绕,时间何其宝贵,应该分秒必争、必夺。 法律硕士的考试除了公共课的政治和外语之外,还要考法律的五门课程,分为两张卷,一张是基础课,包括刑民法,另一张是法律综合课的卷,主要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为什么要按照这五门课来设置呢?大家知道这五门课对法学专业来说都是一年级的课程,一年级的课程就表明是很基础的课程,很综合的一些内容。 像刑法作为法律硕士出题的第一门,为什么很重要?学到法制史,大家就会知道中国5000历史,可能4500年都是在刑法上打转转的,所以刑法在我们国家就比较古老。再一个,刑法涉及到的面很广,在社会上的波及面也很广。从新闻媒体上都可以了解到一些刑法的知识,包括刑法上的一些案例。如果你不侵犯别人是很容易做到的,但是我们不受别人侵犯可能就要非常小心了。刑法在社会上波及面很广,大家接触的很深、很多,所以它就是一门比较普遍的知识。 第二门就是民法课。大家知道民法属于民事纠纷性的法律规范,大家在社会上往往会发生一些纠纷,所以民事上的一些法律关系,就是大家日常生活所接触到的,民法的内容也是在社会上普及面比较广的,这样它也就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课程,公民往往发生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也就设置成一个专业性的基础课了。 大家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一个公民的立身之本,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利义务都是宪法中规定的。像国外对宪法崇拜的时候,大家可以不了解其他法律,但是不能不了解宪法。如果权利受到侵犯,首先可以拿宪法来维护。像我们国家可能宪法有点虚化,不具有操作性,但是宪法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部门。其它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以宪法为基础产生和形成的,所以宪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考法硕必须学的。 再一个就是法理,也叫法学基础理论,在国外也叫法哲学。法理学是所有部门法中共性的问题,包括法的制定、执行、如何培养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和其它学科比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的一些关系都是在法理学中学习。学习了法理学之后,再学其它部门法可能对法的基本精神、基本精髓都有所了解,这样再学其它部门法就比较容易了。所以法理就是一个基本的课程。 还有一个就是法制史,是中国法制史,不包括西方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主要强调中国法制的形成脉络,从夏商周一直到建国前法律是如何发生发展的,主要目的是让大家了解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学习法律要知道法律是怎么来的,所以法制史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课程。这些就是五门专业课程。 大家学习了五门以后就要参加考试,那么法律硕士考试有哪些特点?这个特点主要是和其它考试相比较而言的。 一个就是法律硕士的考试和大家的学分考试不一样,法律硕士考的一个科目,它考的知识面很全,很难找到侧重点,如果只看几块的话就很难应付考试。另外就是出题角度多样性,它不会像学分课的老师交代那样从哪出题等等,法硕每年出题都有灵活的变化,主要根据趋势的变化灵活掌握,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这样说来法硕考试的类型可能有预测性,考试的知识点以及考试的角度这个预测性可能就比较难把握一些,自己复习可能就更难把握。这些是不同于学分考试。 再一个特点就是不同于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律硕士是第二专业,所以要求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点,而法学硕士的考试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提高它的知识难度、知识深度,所以考起来就相对难些。另外法学硕士专业课的考试是各校出题,所以只要理解这个学校在某个领域中的观点就可以,考试的时候按照这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可以了。但是法律硕士考试是全国统考,如果专门学人大的观点、北

硕士学位申请书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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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度米文库硕士学位申请书评语【篇一:硕士学位申请表中的导师的推荐意见】【篇二: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2009版)申请人姓名学号学科名称学科代码学院指导教师提交论文日期填表日期湖北工业大学学位办公室制学位申请人须知一、《学位申请及评定书》是学位申请人申请授予学位的依据,归入本人档案。二、《学位申请及评定书》必须用计算机打印或用碳素墨水钢笔逐栏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版面整洁,不得涂改。三、学位申请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此表是校学位办公室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的重要依据,凡没有填写清楚的,概不上报。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定于每年6月中旬召开。对未按规定填写《学位申请及评定书》或未完成培养过程自行组织答辩者,校学位办公室将不接受其学位授予申请。五、申请学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湖北工业大学学位申请及评定书》原件两份(不含表决票)、学位论文两份、详细论文摘要一份。湖北工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具体规定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1.研究生本人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3.填写《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二、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交送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3

哪位朋友有扬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范文啊 表格里很多东西不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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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申请书中,单位审核意见内容的写法:1、可以就你在单位的工作业绩,处事为人,或者由学校老师填写在校的学习态度端正。2、不要光罗列自己的优点,缺点也适当的提一下。否则会让招生单位觉得不可信。硕士学位申请书和硕士学位报名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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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王雪梅硕士论文答辩申请书3篇(682字)姓名、李晓文、专业、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与亚努语言学指导教师、韩美竹、职称、副教授论文题目、对英语主被动语态之间不对称现象的研究论文完成日期、XX年03月、论文字数、16600申请答辩时间、XX年05月申请报告(简明扼要介绍主要科研工作及成果,包括论文有何新见解、新方法及其意义。哪些问题有待继续探讨?)本文在比较广泛地搜索、整理并系统地归纳总结出英语动词主被动语态之间不对称现象的大量翔实、可靠的语言材料,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语言学理论展开严谨的科学分析和理论探索。本文主要研究发现:首先,对英语主被动语态之间的不同选择根源于英语动词的行为本身包含的行为特征,对英语动词本身的语义特征及内涵的深入认识在英语主被动语态认知方面起重要的作用;其次,英语主动语态转换成被动语态时会导致部分句子成分的位置移动,这也有可能引起句子语义的变化;再次,英语中存在一些词类,比如,限定词,数量词和代词等肯能影响英语主被动语态的选择;最后,英语语态的选择与转换不仅仅涉及到句法结构,主要信息的变化,而且关系到语用、语义和人类认知心理诸多个方面。此外,对英语主被动语态之间不对称现象的切入点在于英语动词这一词类本身,所以,以英语词类为切入点或可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来研究、认识英语语言乃至普遍语言的规律性的东西。

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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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都有的一些的,你可以借鉴一下。

人民大学同等学力申硕毕业论文答辩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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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在职研论文答辩时,需要申请人必备的材料主要有以下7点:1、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2、打印并上交硕士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3、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4、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5、学位办公室签发的考试成绩单;6、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进程表;7、所有必修课考试的试卷。参加论文答辩时所需物品:1.主要参考资料,答辩时虽然不能依赖这些资料,但带上这些资料,当遇到一时记不起来时,稍微翻阅一下有关资料,就可以避免出现答不上来的尴尬和慌乱。2.答辩报告书。3.硕士论文的底稿。4.记录用稿纸。以便把答辩老师所提出的问题和有价值的意见、见解记录下来。同等学力在职研申硕论文答辩流程:1、学员必须在论文答辩会举行之前半个月,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指导教师,并拟出需要提问的问题及答案。2、在答辩会上,先让学员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3、主答辩老师提问,主答辩老师一般提三个问题,老师提问完后,可以让学生独立准备15—20分钟后,再来当场回答,根据学员回答的具体情况,主答辩老师和其他答辩老师随时可以有适当的插问。4、学员逐一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5、召回学员,由主答辩老师当面向学员就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小结,肯定其优点和长处,指出其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同时当面向学员宣布通过或不通过。至于论文的成绩,一般不当场宣布。可以去山东在职研校友会微信看看吧

学士、硕士、博士的详细分类!!要全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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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