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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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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王沛云疗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引言】  疗养院提供物理治疗(如水疗,光疗),并配合饮食、体操等疗法以帮助病人恢复健康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发布的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共有12个类别,疗养院属于第4类。因此,严格地说疗养院应属于医疗机构,而并非属于医院,它们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医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医院的服务对象是病人和特殊的社会人群,通过医务人员应用医学科学技术作为服务的主要手段,诊治病人,照护病人,为病人提供综合服务。而疗养院则是运用疗养因子为基础的,在规定的生活制度下专门为增强体制、疾病疗养、康复疗养和健康疗养而设立在疗养地(区)的医疗机构。  疗养院既不同于以治疗为主的医院,也不同以康复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康复医院,它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防病治病作用的自然疗养因子;二是具有优美的景观和安静的环境;三是在上述两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收治疗养员所必需的科学疗养制度,并付诸实施。  收治疗养员并没有绝对的界线,但是一般认为下列人员不宜收治:①一切传染病患者,尤其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必须作疫情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人,以及这些传染病人虽经治疗临床症状已消失但仍未满隔离观察期限者;②一切急性病、发热、有出血倾向和恶性贫血者;③严重器质性疾病患

厂房改建养老院的方案或者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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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个可行性报告的模板吧---------------------------资料介绍:目录 1第1章 项目总论 6§1.1 项目背景 6§1.2 可行性研究结论 7§1.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1.4 存在问题及建议 9第2章 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10§2.1 项目提出的背景 10§2.2 项目发展概况 10§2.3 投资的必要性 11第3章 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12§3.1 市场调查 12§3.2 市场预测 13§3.3 市场推销战略 14§3.4 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15§3.5 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16第4章 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17§4.1 资源和原材料 17§4.2 建设地区的选择 18§4.3 厂址选择 20第5章 工厂技术方案 22§5.1 项目组成 22§5.2 生产技术方案 22§5.3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 24§5.4 土建工程 25§5.5 其他工程 26第6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27§6.1 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27§6.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28§6.3 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28§6.4 治理环境的方案 29§6.5 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29§6.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29§6.7 环境影响评论结论 29§6.8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29第7章 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31§7.1 企业组织 31§7.2 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31第8章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3§8.1 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33§8.2 项目实施进度表 35§8.3 项目实施费用 36第9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37§9.1 项目总投资估算 37§9.2 资金筹措 39§9.3 投资使用计划 39第10章 财务与敏感性分析 41§10.1 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41§10.2 财务评价 42§10.3 国民经济评价 42§10.4 不确定性分析 42§10.5 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43第11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44§11.1 结论与建议 44第12章 财务报表 45第13章 附件 47

开办养老院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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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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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扩展资料:相关法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私人能开养老院吗?对于民营养老院国家有何补助优惠政策?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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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能开养老院,流程如下:一、依法登记。1、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设立条件,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2、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3、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或运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二、场所设置。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优惠政策:1、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2、明确供地政策。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的老年人服务。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4、加强公建配套。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扩展资料:具体的土地政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2、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3、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杭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北京建都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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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后荣获国家级和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三十余项及其它奖励。近几年,公司所做设计项目连续十一届荣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五届荣获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工程监理十余项工程获得省、部级建筑、结构长城杯奖。 具体如下: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工业项目名单 获奖时间 获奖项目 获奖名称 颁奖单位 2010年 福建国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粉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二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10年 金隅涂料公司生产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三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10年 四川国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建设年产24000万块煤矸石页岩烧结制品生产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9年 福建国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粉综合利用项目 建材行业第十四届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8年 改性沥青烟气收集处理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国家专利局 2007年 下花园星牌建材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粒状棉生产线工程 获得建材行业第十三届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7年 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米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获得北京市十三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6年 下花园粒状棉生产线搬迁改造工程 获2005年度北京市建材行业技术革新成果一等奖 北京建材行业协会北京硅酸盐学会 2005年 北京市海琨建筑材料厂年产12000万块(折标砖)煤矸石页岩烧结砖生产线 建材行业第四次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二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5年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制品生产线 第十二届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5年 北京京煤集团杨砣矿砖厂年产6500万块煤矸石建筑装饰一体砖 第十二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4年 年产4.4亿块(标砖)页岩粉煤灰烧结制品节能环保示范线二期工程 建材行业第三次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4年 年产4.4亿块(标砖)页岩粉煤灰烧结制品节能环保示范线一期工程 第十一届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4年 年产500万平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 第十一届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3年 北京太诺技术改造工程 国家环境保护百佳工程 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 年产10万立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 第十届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3年 年产6万吨粉刷石膏生产线 第十一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2年 丽华饰面砖厂搬迁改造工程 第十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0年2001年2002年 年产500万平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国产技术装备示范线 第九届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九五”国家技术创新优秀奖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铜奖 国家建材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全国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 2000年2001年 矿棉吸声板生产线 第九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第九届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北京市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国家建材局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 1998年 年产240万平米高档内墙砖生产线 第八届优秀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1995年1996年 年产500万平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 第七届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银奖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国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 1993年 加气砼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 第六届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铜奖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国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 1992年1996年 多品种油毡生产线工程 第五届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铜奖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国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 获国家级省部级奖民建项目名单 获奖时间 获奖项目 获奖名称 颁奖单位 2010年 金隅上河名居(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化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二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9年 天隆佳苑住宅小区 2009中国人居典范建筑规划设计最佳设计方案金奖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2009年 金隅 上河名居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 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2009年 金隅·上河名居“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设计项目 获得建材行业第十四届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科研成果一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9年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基地建筑工程 获得建材行业第十四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7年 北京平谷迎宾花园住宅小区建筑工程 获得建材行业第十三届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7年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东校区建筑工程 获得建材行业第十三届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5年 北京凤山温泉度假村客房楼 第十二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5年 北京炼焦化学厂昌黎职工疗养院 第十二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4年 北京市建材工业学校教学楼 第十一届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004年 北京东陶有限公司型开发中心 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1年 北京市延庆青少年活动中心 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1年 西三旗建材城东二里8#、9#住宅 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0年 天津开发区兴海园 第九届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国家建材局

民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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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的养老院需要以下手续: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2、筹办申请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5、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6、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民办的养老院需要一下条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设计费怎么算

天之苍苍
烧之剔之
一、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设计费的依据。二、本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性质,分别执行本标准中有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各建设单位、工作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应该据此掌握并监督执行。三、本收费标准共分三册。第一册包括:石油、钢铁、黄金、有色冶金、建材、机械、化工与石化、医药、纺织、轻工、交通、广播电视、商业、粮食、林业、民用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人防、铁道等二十一个行业;第二册包括:核工业、航空、电子、兵器、船舶、航天等六个行业(84年本);第三册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本,包括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四、本收费标准是在原国家计委84年、85年颁发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对定额收费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的修订本,仍体现了低收费的原则。即本收费标准是根据各行业工程设计单位的综合设计能力和以事业费制度的支出水平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同时考虑了必要的技术开发、业务建设、人员培训等所需的费用,以及必须交纳的工商税等。五、本收费标准以实物定额收费办法为主,辅以按单项工程概算为计算基础的收费办法,另外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试行工日定额收费办法。六、本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非标准设备设计的范围,由各行业分别作出规定。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有软件编制收费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翻译、电算等,其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或工程设计单位另行制订。七、如果只委托做工艺设计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计算收费。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本收费标准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是按新建项目设计考虑的,如果是扩建项目,除行业有明确规定者外,可按同类新建项目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数计算收费。需要进行地震设防的项目,按定额计算时,根据设计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可乘以不超过1.2的系数。八、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份数按各行业的规定执行,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晒印工本费。九、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需配基础或因地制宜做局部修改的,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30%收费。非标准设备设计重复使用时,自设计完成后当年开始,每年递减20%收费,递减后收费额小于图纸资料费时,可按图纸资料收费标准收费。十、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十一、按承担设计任务的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其计算基数应扣除临时工程费、施工技术装备费和施工机械购置费,加入联合试运转费。单项工程概算应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十二、有引进设备的项目,按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工程设计全部由我方承担,计取设计费时,其设备价格要按国内同类设备价格计算。国内如无参考价格时,则以设备原价按国家牌价兑换成人民币计算。有引进设备,按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项目,如果工艺设计由国外承担,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工艺设备价格;按实物定额取费的,应按行业划分的设计工作量所占的比例,扣除相应的设计费。国内相应的工艺设计配合工作的收费,可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按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十三、如需按国际通用的设计程序和深度进行设计的国内项目,因超过国内现行设计深度,可适当增加设计收费,具体可根据实际增加的工作量,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十四、承担新疆等偏远地区设计任务时,如按定额计算收费,可按原定额乘以1.1系数,承担西藏地区任务可按原定额乘以1.2的系数。十五、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如设计单位本身为了提高水平等原因而出国学习、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后,如因项目需要进行科学试验,其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由委托单位负责。十六、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十七、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十八、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十九、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地市以上所属设计单位承担国内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县及县以下所属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时,按本收费标准乘以0.85-0.9的系数计费。经济特区工程设计收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可实行市场调节,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二十、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勘察: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小班区划调绘、立地类型及专业调查、社会经济调查、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勘察。苗圃种子园:选址、调(测)绘、专业调查、构筑物位置的测定。飞播造林:播区踏勘、立地类型及专业调查、播区航线及导航点位置勘察。设计: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经营区划、造林类型确定、树种规划设计,造林技术设计、道路防火线等辅助工程规划设计、编制设计说明书及规划图、设计概算。苗圃种子园:总平面设计、技术设计、道路排灌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说明书及概算等。飞播造林:播区造林树种、播种量计算、设计、航线、导航点设计说明书及概算等。 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收费标准包括民用各类建筑工程的设计收费定额和费率收费标准。二、民用建筑根据其复杂程度共分为六级,各级的主要特征及适用范围如下:工程等级工程主要特征工程范围举例特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性活动为主的特高级大型公共建筑。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30层以上建筑。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体育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大型航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音乐厅、三级以上人防。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有地区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16层以上29层以下或超过50米高的公共建筑。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别墅、省级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学试验研究楼(包括高等院校)、高级会堂、高级俱乐部、≥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医疗技术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室内游泳馆、室内滑冰馆、大城市火车站、航运站、候机楼、摄影棚、邮电通讯楼、综合商业大楼、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平战结合人防等。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16层以上29层以下住宅。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部、省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位以下(不含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俱乐部、排演厅、报告厅、风雨操场、大、中城市汽车客运站、中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风味餐厅、高级小住宅等。3中级、中级公共建筑。7层以上(含七层)15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重点中学、中等专科学校、教学、试验楼、电教楼、社会旅馆、饭馆、招待所、浴室、邮电所、门诊所、百货楼、托儿所、幼儿园、综合服务楼、一、二层商场、多层食堂、小型车站等。4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7层以下无电梯的住宅、宿舍及砖混建筑。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单层食堂、单层汽车库、消防车库、消防站、蔬菜门市部、粮站、杂货店、阅览室、理发室、水冲式公共厕所等。5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同特征三、需要单独提出建筑设计方案的,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四、本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一般的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五、本收费标准是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不包括煤气、取水、净化、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锅炉房、加油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却塔、烟囱等单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在内,其收费应分别按市政和其他行业的标准执行。六、承担小区规划布置、在3公顷以上按每公顷700元收费,3公顷以下不收费,但小区的管线、绿化、土方等设计不论大小均按概算的1.5%收费。七、承担多功能建筑,按主体建筑功能计算收费,其中较主体功能更为复杂的部分按相 八、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本分类法仅限于本表的使用。九、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十、按照本收费标准提供文件的份数为初步设计图纸6份、施工图8份。 参考资料:[1992]价费字375号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本始
六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游览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第八条 旅游景区必须编制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的规划应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景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征求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开发建设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或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旅游景区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旅游建筑设施项目工程,要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旅游新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做到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 景区; (三)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五)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将开发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采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乱扔垃圾、污物; (三)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旅游景区; (四)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旅游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七)未经批准,在旅游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 规范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并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三)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五)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六)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落实保护责任; (八)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九)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 (十)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迅速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禁止擅自设置景中景门票。门票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调整国家、省、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要经营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产品、照相摄影器材、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以国家旅游度假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涉及宗教场所的,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