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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道大觳
正也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卢妍妍第一章概述1.1项目名称:五家渠市B区集中供热工程,其中包括:新建1台29MW(40t/h)和2台46MW(65t/h)集中供热站(锅炉房)1座,一次水热网13.015公里,热力站(换热站)11座。1.2城市及建设区概况五家渠市是农六师的师部所在地,是全师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位于农六师的中部,南距乌鲁木齐市32公里,东南距米泉市18公里,西南距昌吉市28公里,处于乌鲁木齐七城市经济圈内。市域面积710平方公里,规划区25平方公里,现辖五家渠、梧桐、蔡家湖3个镇、1个开发区、3个街道办事处。2004年底,全市总人口为9.15万人,其中流动人口1.06万人。五家渠有50多年的历史。解放前,有杨、冯、杜等5户人家,为种地从老龙河引出一条大渠、人称“五家渠”。195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军十七师在此地开荒;1952年“五家渠”开始被作为地名使用;1953年11月,“五家渠”被作为自然镇名称沿用到2002年。200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五家渠建市,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的县级市,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管理。2004年1月19日,五家渠市正式挂牌成立。城市的发展定位是:中国西部绿色经济文化产业城市,乌鲁木齐城市圈园林化生态城市,乌鲁木齐近郊具有军垦特色的现代化卫星城市。在城市圈经济发展中,坚持农业稳市,工业强市,旅游活市,开放立市,尽经过几代兵团职工的艰苦努力,五家渠从过去五户人家发展成为功能较为齐全,现已建成了以农六师师部为中心的行政办公区,以长征路和天山路

xx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数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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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天使小白很黑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工程建议书)附图1、热负荷分布图01R-012、供暖热负荷延续曲线图01R-023、供热管道总平面布置图01R-035、换热站原则性热力系统图01R-04工程工程名称:**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工程建设性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单位情况企业名称:**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简介:授权内国有资产地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城市集中供热、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目前公司现有员工12人,6名技术人员,2名财务人员.**县位于吉林省********东北部.南北纵长108公里,东西横距152公里,紧靠东北亚经济贸易区.与我国开放城市***、***、***相邻,面向****、***、***、**、***、南坪、***等8个口岸,距***40公里,距**18公里.全县幅员面积9,016平方公里,是**省区域面积第二大县,辖8镇2乡.**县位于*********东北部,北纬129°51′-130°56′、东经43°06′-44°03′.东与***市,西与**市,南与**市、**市,北与黑龙江省**、***、**县接壤.南北纵长108千M,东西横距152千M,总面积8376.96平方千M.地处**山麓,属山区,平均海拔806M.属于大陆性中温带多风气候,冬长夏短,四季分明,垂直变化较大,年平均气温“**”依据《*区域锅炉房已经修建,区域供热方式取代小锅炉地分散供热方式,可以减少污染,保护城区环境,降低供热

集中供热工程投资预算资金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爱实录
前瞻产业研究院《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1 前瞻可行性研究步骤1.2.2 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基本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背景(3)项目承办单位(4)项目建设用地(5)项目建设期限(6)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7)项目开发建设模式(8)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1.2.3 前瞻对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1)前瞻项目政策可行性研究结论(2)前瞻产品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3)前瞻建设场址可行性研究结论(4)前瞻工艺技术可行性研究结论(5)前瞻设备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6)前瞻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7)前瞻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结论(8)前瞻社会效益可行性研究结论(9)前瞻环境影响可行性研究结论第2章:供热工程行业市场分析与前瞻预测2.1 供热工程项目涉及产品或服务范围2.2 供热工程行业前瞻市场分析2.2.1 政策、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分析2.2.2 供热工程市场规模分析2.2.3 供热工程盈利情况分析2.2.4 供热工程市场竞争分析2.2.5 供热工程进入壁垒分析2.3 供热工程行业市场前瞻预测第3章: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场址分析3.1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场址所在位置现状3.1.1 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3.1.2 项目建设地土地权类别3.1.3 项目建设地土地利用现状3.2 供热工程项目场址建设条件3.2.1 项目建设场址地形、地貌、地震情况3.2.2 项目建设场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3.2.3 项目建设场址经济条件3.2.4 项目建设场址交通条件3.2.5 项目建设场址公用设施条件3.2.6 项目建设场址防洪、防潮、排涝设施条件3.2.7 项目建设场址法律支持条件3.2.8 项目建设场址气候条件3.2.9 项目建设场址自然资源条件3.2.10 项目建设场址人口条件3.3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地条件对比3.3.1 项目建设条件对比3.3.2 项目建设投资对比3.3.3 项目运营费用对比3.3.4 项目推荐场址方案3.3.5 项目场址位置图第4章:供热工程项目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4.1 供热工程项目技术方案4.1.1 项目生产方法4.1.2 项目工艺流程4.1.3 项目技术来源4.1.4 推荐方案工艺流程图4.2 供热工程项目设备方案4.2.1 项目主要设备选型4.2.2 项目主要设备来源4.2.3 推荐方案的主要设备4.3 供热工程项目工程方案4.3.1 项目工程建设内容4.3.2 项目特殊基础工程方案4.3.3 项目工程建设规模4.3.4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估算4.3.5 项目主要建设工程一览表第5章:供热工程项目节能方案分析5.1 节能政策与规范分析5.1.1 节能政策分析5.1.2 节能规范分析5.2 供热工程项目能耗状况分析5.2.1 供热工程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5.2.2 供热工程项目能源消耗状况分析5.3 供热工程项目节能目标和措施分析5.3.1 项目节能目标5.3.2 节约热能措施5.3.3 节电措施5.3.4 节水措施5.4 供热工程项目节能效果分析5.4.1 装备节能效果5.4.2 建筑节能效果第6章:供热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分析6.1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场址环境条件6.2 供热工程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6.2.1 项目主要污染源分析6.2.2 项目主要污染物分析6.3 供热工程项目环境保护措施6.3.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6.3.2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6.3.3 水污染防治措施6.3.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6.3.5 绿化措施6.4 环境保护投资预算6.5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6.6 地质灾害及特殊环境影响6.6.1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地址地质灾害情况6.6.2 供热工程项目引发发地质灾害风险6.6.3 地质灾害防御的措施6.6.4 特殊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第7章:供热工程项目劳动安全与消防7.1 编制依据和执行标准7.1.1 项目编制依据7.1.2 项目执行标准7.2 危险因素和危害程度7.2.1 安全隐患主要存在部位与危害程度7.2.2 有害物质种类与危害程度7.3 前瞻安全措施方案7.3.1 工艺和设备安全选择措施7.3.2 对危险作业的保护措施7.3.3 对危险场所的防护措施7.4 前瞻消防措施方案7.4.1 火灾隐患分析7.4.2 前瞻消防设施方案第8章:供热工程项目组织架构与人力资源配置8.1 供热工程项目组织架构8.1.1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8.1.2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架构8.2 供热工程项目人力资源配置8.2.1 项目员工数量8.2.2 员工来源及招聘方案8.2.3 员工培训方案8.2.4 工资与福利第9章:供热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分析9.1 供热工程项目实施进度规划9.1.1 项目管理机构设立9.1.2 项目资金筹集安排9.1.3 项目技术获取转让9.1.4 项目勘察设计9.1.5 项目设备订货9.1.6 项目施工前期准备9.1.7 项目完整竣工验收9.2 供热工程项目实施进度表第10章:供热工程项目投资预算与融资方案10.1 供热工程项目投资预算10.1.1 项目总投资10.1.2 固定资产投资10.1.3 流动资金10.2 供热工程项目融资方案10.2.1 项目资本金筹措10.2.2 项目债务资金筹措10.2.3 项目融资方案分析第11章:供热工程项目财务评价分析11.1 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11.1.1 财务评价依据11.1.2 财务评价范围和方法11.2 前瞻对供热工程项目销售收入估算11.2.1 产品生产规模11.2.2 项目实施进度11.2.3 年新增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及附加估算11.3 前瞻对供热工程项目经营成本和总成本费用估算11.3.1 费用估算基础数据11.3.2 年总成本费用估算11.3.3 年经营成本估算11.4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11.4.1 利润总额及分配11.4.2 现金流量分析11.4.3 投资效益分析11.5 财务清偿能力分析11.6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11.7 不确定性分析11.7.1 盈亏平衡分析11.7.2 敏感性分析11.8 财务评价主要数据及指标第12章:前瞻对供热工程项目社会效益与风险评价分析12.1 社会效益前瞻12.2 供热工程项目风险前瞻12.2.1 项目风险定性分析12.2.2 项目风险防范措施第13章:附图、附表、附件

集中供热可行性分析,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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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供热建筑面积大小:面积越大越不好供,因为存在很多不可预估的事情发生。二是热源与供热建筑的距离远近:热源也就是锅炉房与需供暖建筑太远的话,就要考虑锅炉房的压力能否到达该建筑物,而且能否把水打到建筑物最高端。三是供热管道铺设是否可行:有的路面下面本来就到处是管了,还能在进供热管道吗。四是建筑年代:年代越早楼越早,管道老化程度越高,维修成本肯定就高。

康泰热力新热源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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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天使小白很黑喀左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新热源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1.1,1.2)2、设备采购费用估算表3、土建工程费用估算表4、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5、流动资金估算表6、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7、资产折旧与摊销估算表8、能源动力与人员工资费用计算表9、总成本费用估算表10、损益表11、全投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表12、全投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表13、资金来源与运用表14、借款偿还期测算表(14.1,14.2)15、资产负债表16、变动因素变动幅度界定值17、单因素敏感性分析表18、概率分析与期望值估算表附件: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2、征地图3、供热区域及管线示意图4、组织机构代码证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工程名称:喀左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新热源厂建设工程工程承办单位:喀左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军企业性质:有限公司建设性质:新建喀左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是由朝阳康泰实业公司于2004年5月投资成立地.公司占地面积20000平方M,固定资产1.1亿元,拥有员工75人,其中高级热力工程师3人,中级工程师6人.康泰热力公司是集城市集中供热、热力工程安装和生产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管为一体地热能专业实体公司,是喀左县委县政府重点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工程工程建设具有以下优点:(1.5.4⑻本工程采用先进节能设备,符合国家产

集中供热社会稳定风险评审会需要什么专业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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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根据建设项目的总额大小、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专业)不同,国家将建设项目的事权管理划分为四级(中央、省、市、县),县管的是一般专业的小项目。一般来说,建设项目都需要经过评审或评估。而简单的、规模小的项目,县级发改委也可以直接下达立项批文。评估和评审,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评估是指发改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应该高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在评估过程中,一般是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另一种情况是,发改委直接邀请若干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只需要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就可以下达立项批文了。综上所述,县级管理的小项目不评审。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均需要组织评审,有的项目出具专家组意见,有的项目还需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

供热系统改造成冷热联供需要哪些注意事项?分析一下可行性和经济性

万物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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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热电联产项目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和增加供应的电力和等综合效益,是的必要手段,城市空气污染和提高能源综合利用,以提高人的品质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文件规范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热电联产项目,以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以达到节能,环保,技术可行性,经济,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1.2在区域煤为燃料的火电厂和企业,以及凝汽式发电机组项目供热单位热电站的技术要求。燃气电厂和余热利用,残余气体,城市垃圾综合利用热电厂的技术要求。 1.3热电厂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程序,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 1.4各种类型的火电厂应符合下列目标:一个1.4.1的常规燃煤火电厂: 1.4.1.1全厂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 1.4.1.2工厂范围内的年平均热电比应符合下列要求:(1)独立的加热单元的容量为1.5?25MW,年平均热电比应该是大于100%; (2)单机容量为50100125 MW供热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为200。 300MW的加热单元,平均热电加热期间的比例应该是大于50%。 1.4.2传统的燃气轮机热电联产电厂: 1.4.2.1全厂年平均总热效率应大于55%; 1.4.2.2容量级燃气轮机热电联产热电每年平均应该 1.5热电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30%以上,优越的市区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基础上,应批准。 1.6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6.1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在寿命和改造现有的中型和小型冷凝机组供热单位;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T / H,压力和热负荷≥4000小时的年利用小时数较大的集中供热锅炉房,技术和经济比较,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在时代的参数应该被转化成火电厂。 1.6.2大,中型城市,历朝历代古都,主要的旅游区和沿海城市,特别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考虑建设燃气 - 蒸汽联合循环热电站及其他清洁能源发电厂。 1.6.2.1的燃气 - 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厂的建设要坚持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当地的供热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适应性的季节,可以余热锅炉补充燃烧的加热的措施,以调整,不应该是片面膨胀的燃气涡轮机的容量。 1.6.2.2管道天然气作为燃气 - 蒸汽联合循环热电站,采用双燃料系统的气体和液体燃料,调峰能力扩张的天然气管道网络,并确保连续加热。 1.6.2.3燃气 - 蒸汽联合循环热电站燃气轮机 - 我的铁锅 - 供热采暖系统可以使用。 1.6.2.4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的城市,被认为适用于厂矿,写字楼,酒店,商场,医院,银行,学校和其他公共建筑较为分散的小型燃气轮机,余热锅炉,回小型加热设备,如涡轮机和溴化锂完整的能源系统,统一供应的热,电,冷和生活热水压力。 1.6.3条件平衡的冬季,夏季热负荷差异应积极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和探索城市热水供应的地区。 1.6.4当热,电,气三联产技术是成熟的,可逐步推广使用,有条件的领域和项目。 1.6.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划中,考虑废物处理火电厂的建设。 1.6.6在有条件的时候,炉渣,余热利用,热电站建成并发建材,养殖等多功能的火电厂。 1.6.7冷凝泵机组低真空运行,循环水供热采暖程序,在非采暖期可考虑在冬季供暖期的有条件的地方,恢复正常运作。 1.7热电站建设要因地制宜,建设规模化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的供热市场和电力市场,大,中,小,同时。 1.8的火电厂项目成本的合理控制,合理利用土地,及压缩过程优化系统的辅助生产设施的建设。 1.9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的火电厂,机,炉设备尝试使用较高的初始参数。 1.10热电厂选址的多方案比较后才能确定。火电厂的现场应该被安排在了下风侧的城市的主导风方向,作为接近尽可能的热负荷中心的燃料和灰交通,供水和排水,考虑的环境和许多其他的影响因素的影响。 1.11火电厂的建设,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以减少运行和管理人员。 1.12促进维修工作社会化,火电厂可能无法提供专职维修人员,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维修公司,一个城市或地区,也可以加热和电厂维修工作委托给其他电厂承担。比如火电厂必须建立自己的维修团队,应尽量减少专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作为专职维修人员助理。 1.13灰,渣的综合利用当地的水泥厂,粉煤灰砖的工厂,加气混凝土砌块厂,公路建设使用,也可以是自建的火电厂灰综合利用厂。加热范围 1.14区域热电站是温和的,合理的。蒸汽供热管网半径一般适当≥3?加热的热水管网中,小城市的5公里半径应控制在10公里以内。区域供热范围内已建成或计划建设火电厂,原则上,建立一个新的燃煤火电厂,火电厂和供热锅炉??房。 1.15新热发电厂(站)最后装机容量应控制在六炉四机水平。 1.16单机容量大于100MW,主要用于城市供热的供热单位,根据城市的发展,暂时的导热系数大于1.0,为工业和商业的热用户,单机容量小于等于100MW火电厂,热膨胀系数应小于1.0。当的热膨胀系数小于1.0时,在它的加热范围应适当地设定尖峰锅炉和其他措施来满足调峰要求。 1.17早期的省级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供暖锅炉房可建,在小热负荷较大的热负荷,建立火电厂,集中供热锅炉房的建设可以用于调峰或备份。 1.18的能量得到充分利用在该地区的多个热源的废热发电厂,沼气,热电联产以及利用余热,实施,火电厂的残余气体与基本热负荷,中间的热负荷,燃料,燃气热电站的峰值热负荷的燃煤火电厂。 1.19热电厂是既节能,高效的企业,耗能大户,要认真采取节能措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在节能减排的各种污染物的量计算。 1.20热电站和供热管网建设应做的设计,建造,调试三个同时进行的。 1.21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期开始以来,民用锅炉 - 汽轮机的生产和发电,加热到热用户。原来1997年4月30日的“电力工业电力工程建设工期由财政部发出的建设期固定”(电力建设 253 [1997]),和固定的加热单元项目建设期的执行。 1.22个单位进行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设计资质证书或咨询资格。 有四种,并你继续以奖励的问题,我送你我想问冷热联供,不是热电联产,谢谢你

请问 西部大开发对哪些项目实施优惠政策

甘井先竭
辩者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发表日期:2007年10月27日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太阳能产业

一般能源指的是什么?

黑暗中
莲花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节约用水。为珍惜水资源,不让水龙头空流,缩短淋浴时间;安装节水龙头;用节水型抽水马桶。 2. 节约用电, 尽量少使用电器,随手关灯。随时关紧电冰箱的门;使用节能灯具;购 买高效低能耗电器。 3. 节约用纸纸浆需求量的猛增是木材消费增长的原因之一。全国年造纸消耗木材1000 万立方米,进口木浆130万 吨,进口纸张的大量消费不仅造成森林毁坏,而且因生产纸浆排放污水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造纸行业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水域的30%以上。),用过一面的纸可以翻过来做草稿纸、便条纸,或自制成笔记本使用;过期的挂历可以包书皮。 4. 废物利用,如:糖纸可折成灯饰或门帘,旧衣服可做成拖把等等。支持和参与废纸、 废玻璃、废塑料和废金属的回收利用。 5. 减少生活垃圾,自觉将垃圾分类。 6. 少用化学制剂,购买使用无磷、生物可降解的洗涤用品; 7. 尽量不使用个人轿车。为减少空气污染,节约能源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或 步行;使用无铅汽油,购买小排气量的轿车。 8. 购物时自备购物袋。参考资料:http://..com/question/25333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