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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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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卢妍妍(一)项目名称:XXXX三角花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建设地址:重庆市XXXX三角花园片区(三)项目业主:重庆市XX有限公司(四)企业性质:(五)法人代表:(六)业主地址:重庆市XXXX三角花园片区(七)投资总额及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成本费用26191.13万元,其中开发成本中的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开发期间税费、不可预见费,共计为25264.35万元。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共计为926.77万元。资金筹措方式为: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分别都为13095.57万元,各占50%。(八)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商住建筑,项目占地面积18265.9平方米,建筑面积88184平方米。配以环境绿化、道路及水、电、气综合管网等公建设施。(十)建设工期项目建设年限为4年。从2010年06月到2014年05月。重庆XX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北部区域中心城市XX区XX504号,公司占地40余亩,拥有固定资产2000余万元。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有:客、货运输,出租车运输、汽车CV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环保餐具生产、汽车修理及维修人员培训,房屋门市部出租,公司董事长务实求新、公司以“诚信经营”为经营理念,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本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该项目虽然近年来5(三)项目机会分析((一)项目区域内的场地平整;4.(一)招标形式项目拆迁面积约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建筑物建设管理费(根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东发改投资[2008]80号《关于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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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的批复,不好找啊,我再找找。

特色商业小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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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赵腾飞特色商业小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特色商业小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名称:##文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省##市白云区中环街与七一街交汇处办公楼2楼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土地一级开发及土地整理;市政配套设施周边广告业务;停车场综合性开发和经营管理;房屋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建设、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住房建设;非金融性项目投资的管理及咨询(不含投融资理财、投融资理财咨询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金融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工程建筑;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工程准备(不含爆破);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经济咨询;广告业;会议与展览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酒店管理及运营;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及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收入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时光总之,欠发达欠开发的基本市情没有变,既要“赶”又要“转”的双重任务没有变,处于西部省会城市第三梯队的状况没

办理项目核准时,发改委要求报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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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规划条件不同。对于项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同,新址项目参考的是《选址意见》,项目自有土地参考的是《自有土地规划条件》,各个城市的名称可能略有不同,这是北京。请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需要到规划局窗口或网站下载报关单,填写相关内容,这会告诉需要哪些材料。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扩展资料:注意事项:项目审批机关进行审批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招标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对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在进行审批审查时,应当适当征求社会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专家评价制度。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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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法律法规http://www.gywygl.com/rule.html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第八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 示。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第十一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在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应突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调控作用。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核定。第十六条 加强对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确保河流、铁路、民航等重点项目用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须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城市规划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区现有工业企业,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调整,有计划地退出城市中心区。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成街成片地进行。严禁零星征地插建。主城区旧城改造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峰峰矿区和各县(市)旧城改造区的范围,由所在地各区、县(市)政府确定。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用地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图纸、资料。(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选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和规模,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二条 出让、转让和拍卖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2、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计划;3、现状地形图(1:500);4、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设计方案;5、其他与项目有关文件、图纸。(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文件、图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地形图上标示建设用地范围和按城市规划要求代征用地范围,标示有关规划控制线,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单位、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经规划、土地部门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有闲地可利用的;(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要求的;(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四)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30日内清场退地,恢复原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四章 城市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1:500);(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及现状基础条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设计方案,其中大型公建、临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须报送两套以上方案;(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体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内容;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和各县(市)标志性建筑、标志性雕塑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审定;(四)建设单位按审定方案报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建筑、低层建筑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第三十二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4米。(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过0.6米,住宅不超过0.45米,退让道路红线不计台阶,否则应适当多退道路红线。第三十四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第三十五条 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容积率1、旧城改造区:多层≤1.7 中高层≤2.0 高层≤3.52、新区开发区:多层≤1.4;中高层≤1.8 高层≤3.0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二) 建筑密度1、 旧城改造区 多层≤30% 高层≤25%。 2、 新开发区 多层≤28% 高层≤20%。(三)绿地率旧城改造区≥25% 新开发区≥30%(四)人均公共绿地旧城改造区≥0.5平方米 新开发区≥1平方米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日照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一)四至七层住宅之间楼的日照间距按附表二规定的要求控制;(二)三层(含三层)以下住宅楼日照间距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三)七层以上住宅楼的日照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四)住宅底层为其他用房时的日照间距可适当折减;(五)各类建筑物与北面的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10%。第四十条 当多层住宅与各类多层建筑物之间平行布置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避免视线干扰等因素,其间距不得小于14米。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均以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一)住宅楼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米;(二) 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米;(三)建筑物的错接距离不大于4米。第四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总长度应控制在75米以内。 多层以上住宅楼提倡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半地下储藏室。 第四十三条 临街布置的住宅楼,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道路。临城市道路住宅楼的阳台,应统一封闭,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第四十四条 主城区内严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设低层住宅或别墅式住宅。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完毕后自行无偿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且不予补偿。第四十七条 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 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工业专用管线及其所属构筑物和道路工程等。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管线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三)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纸(图纸比例尺要求:隐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于1:2000,坐标高程系统应符合城市统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要求进行建设。需作变更时,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统筹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合理安排用户甩线。新建桥涵应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第五十二条 主要地下管线应按道路西侧或北侧布置给水、煤气、电力管线,东侧或南侧布置排水、热力、电讯管线。道路宽度在45米以上各类管线应双侧布置。同类管线应同沟敷设或同杆架设,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第五十三条 临街建筑配置管线不宜沿街布置,确需临道路一侧布置的,应退出道路红线。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五十五条 雨水、污水要严格实行分流排水体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进行改造。按规划要求需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要达标排放。第五十六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尚未实行集中供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第五十七条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赔偿恢复所需费用。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3、核准的验线、复验单;(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性质等);(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第六十二条 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开工、质检等各种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用地行为:(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土地的;(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面积的;(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占地的;(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使用土地的。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建设行为:(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开工建设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违法审批进行建设的;(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建设的;(五)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的;(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建筑的;(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的;(八)擅自凿井取水的;(九)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六十八条 对下列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非法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河道、文化体育用地、泄洪区、高压供电走廊、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二)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景观的;(三)妨碍城市交通、通讯、消防及航空安全的;(四)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生态的;(五)危及自身或相邻建筑安全的、严重影响相邻日照等居住环境的;(六)严重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七)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为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其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七十三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第七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休养区、文物风景旅游区,依照本细则进行规划和管理。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速度紧急

何其偏也
果有名实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申报材料:(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3.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2. 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4.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6. 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7.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8. 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9. 工程招投标情况表(见附表);10. 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青岛人民路285号地块拆迁规划图

五无
弘一
人民路四方机场对面有重庆南路和人民路交界,上到四方电厂宿舍已在拆迁范围之内,兴建新的住宅商业小区,暂时名为威尼斯商城工程预计将于2009年交付使用,但目前拆迁工作还没有完成,具体完成日期待定拆迁范围包括但人民路285号不在此次拆迁范围之内,依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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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
天元
城市交通问题是本世纪以来,工业发达国家一直为之困扰的问题。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的经济贸易和社会活动日益繁忙,城市交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增长,传统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交通问题极其严重,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根本治理,必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这是由于: 1.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到1994年底,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已发展到32个,人口达到9053.8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达到6820万人。据抽样调查,城市人均出行次数,从80年代初每天2次多一点,提高到90年代初的2.7次(东京1968年2.48次,京阪神城市圈1990年2.57次,汉城1991年2.21次,亚特兰大1972年2.49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再加上数目膨大的流动人口,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强度增加,使城市内部客货运交通承受沉重的压力。 2.大城市已经成为全国经济发展的重心。 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以7.6%的城市人口占有1/4的国民收入,全国工业产值的1/4在大城市中,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4通过大城市实现(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而实现这些人员流动和物资交换的主要载体是城市交通。 3.大城市作为区域交通的枢纽作用日益明显。 大城市交通运输量在全国交通中占了很大比重。大城市负担着大量的客货运输、换乘、换装、中转、集散任务,突出表现为出入口交通和过境车辆的增加,严重地冲击着城市内部交通运输。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市区对外客运量占全国总客运量的1/7,对外货运量占全国的1/5(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实践告诉我们,城市交通特别是大城市交通,必须要有一个适应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当前,世界现代城市交通正进入以信息化为目标的新时期,一个包括道路建设、客货运体系和交通控制管理组成的快速、便捷、舒适、高效的城市交通系统,是衡量当前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提高现代化水平,既是城市交通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那么怎样才能整治我国的城市交通紧张、逐步实现城市的交通现代化呢?我们首先必须弄清问题--特别是我国特有的问题--的生成原因;制定适合国情的发展目标;然后,采取现实的瞻前顾后的有效对策。 一、当前大城市交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道路容量严重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只是近十年方开始有较快发展,人均面积由2.8平方米上升到6.6平方米。 尽管增长幅度较快,仍赶不上城市交通量年均20%的增长速度。目前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有27个城市的人均道路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上海市人均道路面积只有3.5平方米,致使中心区约有50%的车道上高峰小时饱和度达到95%,全天饱和度超过70%,这些路段终日繁忙,十分拥挤,有的路段持续堵塞6.5小时以上,中心区平均汽车行程车速每小时降到10公里左右。 为什么在道路建设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交通拥挤还如此严重?其直接原因是道路面积严重不足。首先,我国目前大城市的人均道路面积尚不及发达国家的1/3。其次,我国大城市市区正处在从中心区向郊区化扩散过程中,近几年城市道路建设的增加,主要分布在新开发的市区和郊区,相对来讲,中心区的道路面积率反而略有下降。再次,城市房地产开发集中于市中心地区,产生了过量的交通,造成道路超负荷运载。此外,我国城市中占用道路和人行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城市新增的道路面积,往往很快就被各种摊商、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相继侵占,使本来就严重短缺的道路面积更加紧张。 道路面积不足原本在于道路建设的滞后。这种滞后不仅使城市现有的道路功能变得混乱而低效,而且造成的时间浪费和行车成本损失是巨大的。有人测算,其直接经济损失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有的大城市可能达到所在城市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资料来源于《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现代化研究报告》)。 2.汽车增长速度过快 最近几年是大城市机动车增长速度最快的年份,轿车、客车、面包车以至于摩托车增幅年平均在15%以上。广州市近10多年来机动车每年增长速度为17%,其中轿车19%,摩托车35%。汕头市近三年增长速度为30%,仅1993年一年,比上年增长39.2%,摩托车增长90%。1994年,全国汽车拥有量达941.95万辆,城市地区约占其一半,而且大城市增长势头还在上升。北京1995年末由于传言要收车辆增容费,仅12月份就卖出轿车2万辆,占全年销售量的13%。 根据我国轿车增长分析,每当轿车拥有量年增长率超过20%时,必将引起当年以及随后几年城市交通恶化。80年代以来,我国第一次超过20%的是1985(33.3%)、1986(42.3%)、1987(27.0%)连续三年,第二次是1992(31.9%)、1993(55.6%)连续两年。这两次轿车增长也正是大城市交通最紧张的两个时段,远远超过正常年度道路建设的供给可能。我国现有城市路网一般都是密度低、干道间距过大、支路短缺、功能混乱,属于低速的交通系统,难以适应现代汽车交通的需要,阻碍着汽车化在城市的实现。 3.公共交通日趋萎缩 80年代中期开始,大城市的公共汽车交通(含无轨电车)相继萎缩,从运营效率到经营管理,从服务水平到经济效益,出现了全面的衰退。1978~1995年的17年间,全国公交车辆和线路长度分别增长了2.5倍和2.8倍,公交车辆达到0.62辆/千人,但公交车辆的运营速度由每小时12~14公里下降到5~10公里,新增的运力被运输效率下降所抵消。90年代初,公共汽车在居民出行交通结构中,多数大城市从原来30%下降到10%以下。其原因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票价政策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公交企业主要依靠政府补贴,运营效率不和经济挂钩,服务质量下降与企业生存无关,因而普遍处于亏损状态,1994年亏损面达70%,亏损补贴35.5亿人民币,仅北京、上海两市就达16亿人民币。公共汽车在整个城市交通客运量中的比重越来越缩小。 公共汽车交通的萎缩,加速了自行车的极度膨胀,反过来又影响城市交通拥挤的波及范围。至今,我国大城市公共交通几乎还全靠公共汽车一种方式,只有北京、上海、天津建有67公里的地铁线路,尚未形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综合运输客运体系。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容纳量有限,因此,一旦单一的公共汽车受到冲击,被转移出来的乘客便要寻找出路,最有吸引力的便是自行车。结果,使原本已经超量的自行车更趋于饱和,例如,天津市80年代公交与自行车负担客运量的比重为19:81,到90年代初降为10:90,郑州、石家庄公交出行量已不足自行车出行量的10%。近年来,全国大城市自行车每户拥有量一直保持在2辆左右,城市近一半人靠自行车解决出行问题。 4.交通管理技术水平低下 由于历史和认识方面的原因,我国大城市中交通控制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设施很少。就北京与东京比较,两市都有一个交通管制中心,但北京交通控制中心控制的交叉口数只有东京的3%,人行天桥是东京的4.8%,地下人行道只是东京的5%,每公里交通标志只有东京的15%。北京在全国城市中交通管理设施算是最好的,其它城市更可见一斑。由于设施明显不足,管理疏漏不少,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北京近年来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在每年500人左右, 万车交通事故死亡率约6人, 而日本东京为1.9人, 美国和澳大利亚为2.6人,英国为2.7 人(均为1985年数)。从停车场看,大城市中特别是中心区严重短缺停车设施,车辆大都停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加剧了拥挤堵塞和事故发生。此外,国际上正在研究并开始使用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 5.缺乏整体的交通发展战略 城市交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研究交通需求和供应的平衡,还要考虑土地和财力的可能,是一项决策性很强的工作。当前出现的城市交通问题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科学的整体交通战略和规划,治理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前后失调,投入不小,而收益不大。 有一些大城市热衷于建设高标准的大型交通工程,出现了许多立交桥、高架路和城市环路,以为只有高标准的大型交通工程,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交通问题,实际上这种办法只能缓和暂时矛盾,拥挤问题不但没有解决,甚至诱发聚集的交通量,引起结构性的“负效应”。城市交通是一个动态的整体,仅靠几项大工程不可能解决交通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长期忽视公共交通的发展。解决城市交通究竟主要靠谁?是个体交通还是公共交通,这是城市交通发展的战略问题。其实,公共交通是效率最高的交通方式,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在经历了痛苦曲折之后,都鲜明地选择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我国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高,适宜于公共交通运输,所以国家早就制定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城市交通疲于应付,导致了公共交通的萎缩。近年来,许多大城市又过份依赖于未来的地铁和轻轨交通,低估了公共汽车交通的作用,使公共交通进一步陷于困境。确定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交通结构至关重要,而公共汽、电车交通应是维持大城市客运交通的关键,至少到21世纪初叶是不可缺少的主要交通工具。 以上五个问题,反映了我国当前大城市交通的基本特点,概括起来是车多路少,现状道路已无多大潜力;车速下降,交通阻塞的趋势在逐渐恶化;公共交通发展步履艰难,汽车和摩托车增长势头强盛,给城市交通带来新的更高的质量要求。这些交通问题,又集中表现在大城市过度密集的市中心地区,而其深层原因,则是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尚不明确,其相应的政策措施也不得力。 二、大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现阶段的城市交通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交通发展借助于改革开放的动力,就不能不带有先天性不足的滞后特点。但是,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根据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我国又将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发展时期。面对新时期,大城市的交通滞后,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增量配套问题,而是包含了城市布局和整体交通格局的质的变革,并以此反过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问题的核心是要实现城市交通现代化。城市交通现代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施装备现代化,即城市交通设施技术水平要不断提高,既要发挥现有的实用技术,又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新技术,谋取综合效益;二是交通战略现代化,即政策措施要不断完善,既要合理调整交通供需与交通方式的协调配合,又要提高城市路网在整个城市活动的运输效率。先进的设施是硬件前提,正确的战略是软件保证,两者相辅相成。 总体目标应该是,建设大城市现代化的多层次的综合交通体系。所谓综合交通体系,主要包括:①道路。具有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网络系统,其面积率(道路面积与城市总用地之比)一般达20%左右,设有快、慢分道(指专设人和自行车专用道路,与机动车分道行驶,形成两个互相分离、互相结合的道路系统),专用的快速汽车干道、商业区内步行道、公交优先行车道,以及足够的停车场地。还有与起迄相应的客货运枢纽设施,并设置必要的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地道以及轮渡等作为整个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所有道桥设施都要和城市环境相协调,与城市设计相融合,并具有良好的工程标准。②车辆。具有性能良好的私人车辆,经过专门设计的各种专用车辆,便捷的公共汽、电车和出租车,以及必要的轨道捷运系统,各种车辆形成互补的群体,并具备耗能少、废气少、噪音小的性能,有较高舒适度,有专用的停车站点设施。③管理。有严谨的交通法规、客货运输管理规则、交通设施管理规范。能自动监测车辆、路段状况,及时传输交通讯息,经综合处理,在点、线、面上制导车辆行驶。并有良好的照明、防滑、防治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并具有完备的道路交通标志以及停车管理设施。还有经常的宣传教育、合理的税费收取办法,以? 3纸煌ńㄉ韬凸芾淼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