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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加气站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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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姬云天然气加气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篇:关于设立天然气加气站的可行性报告关于设立天然气加气站的可行性报告天然气是一种高效能源,天然气热值可达8500大卡,根据热值换算,每立方米天然气可替代约2.1立方米管道煤气,1.12升汽油,不但具有较强的经济替代能力,并且污染性大幅降低。因此,天然气的推广使用,对于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具有积极意义。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简称“cng”)是促进天然气开发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将不同压力等级的中低压天然气,经过天然气压缩机升压到25mpa,再由加气机向汽车钢瓶加注或通过卸气站给居民或公建用户供气。压缩天然气不但解决了管网未覆盖的中小城镇或零散用户的天然气利用问题,更催生了替代燃油汽车的cng汽车的发展。现就设立天然气加气站的可行性报告如下:一、建设天然气加气站的必然性1、20世纪以来,基于环境保护的压力和石油资源危机的影响,世界许多国家把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大力发展cng加气站,积极开发清洁燃料汽车,以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调节燃料结构、缓解燃油供需矛盾。实践证明,天然气不仅仅是一种可能的代用燃料,而且作为未来长期使用的运输能源已经为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年增长率接近推进22.516.2加气站中,标准站或母站的用电量较大,要保证足够的电力供应。加油站和加气站均要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在消防方面保证足够的措施和

申办中国石油加油站需要哪些程序、资金多少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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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资格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2、符合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1、新建加油站申请报告;2、《广州市新建加油站申报表》;3、成品油经营供油协议;4、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5、市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用地通知书》;6、市公安消防大队的选址意见;7、市安监局的选址审查意见;8、市环保局的选址审查意见;9、工商预登记。三、现场勘查、审查、核查申报材料1、选址须符合《从化市加油站点规划》及《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法规。四、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广州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市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五、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六、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七、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广州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广州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山东的,估计和云南的差不多中国石化加油站加盟:1、投资人向当地发改委提交申请。申请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拟建加油站地理位置、投资规模及建设概算、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等。2、当地发改委初审。初审根据本地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3、市发改委进行全面审核。市发改委对新建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城建、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根据本市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和新建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新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同意新建的报省发改委办理预核准手续。报送材料要附《山东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登记表》(附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建加油站地理位置图。4、省发改委核发预核准通知书。省发改委根据全省加油站发建设发展规划和审批原则做出批准新建或不同意新建的决定。投资人持预核准通知书到发展计划等部门办理立项等手续。5、市发改委组织对新建加油站进行检查审验。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消防、质量监督、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审验。6、省发改委核发经营批准证书。根据市发改委的审验意见,向合格的新建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投资人持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

中石油建一座油气混合加油站需要那些相关部门批准或要办理那些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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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加油站审批的基本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新建加油站基本条件 1、符合本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由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3、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二)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由新建加油站的业主提出申请,并经当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部门签署初步意见,由加油站所在地县、市加油站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再由中石化、中石油在当地的销售分公司分别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对符合要求,并经审查合格后,由省经贸委出具同意新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业主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达到加油站经营条件,并分别经地级市加油站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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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站流程1、 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新建站的批复文件2、 凭商务厅批复文件到规划局办理规划初步意见3、 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4、 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同步可进行安监局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环保局的环境评价报告)5、 请设计院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加油站《建筑工程方案》,办理消防选址初步意见后,向规划局申报《建筑方案》6、 取得规划局的《建筑工程审定方案》后,与设计院联系出具施工图纸,进行图纸审查。同步进行以下手续:在建设局进行报建手续,在建设局办理图纸抗震审批手续,在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设计合格书〉,在消防支队办理〈消防审核意见书〉;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手续。7、 将图纸送规划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8、 凭施工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白蚁防治等到市或区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9、 加油站建设工程结束后,到规划局办理验收,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成正本;同步在土地局办理验收手续,将〈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换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步在消防支队办理〈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在安监局办理安全验收手续;在房管局办理测绘、〈房屋所有权证〉10、 将商务厅〈加油站验收申报表〉一式六份拿到消防、税务、技术计量监督局、市商务局,要求各部门验收,并在表上盖章11、 将省商务厅的〈加油站验收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送省商务厅,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12、 取得成品油证以后,到省安监局办理危化证13、 办理营业执照。

请问开个加油站,要办理什么手续,要经过几个相关部门、详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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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发改委的项目核准。由市经贸局初审,报市经贸委审核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作出加油站批复意见。2、规委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批复同意的文件向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手续。3、建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另外还有公安和消防以及环保局的验收意见书,工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计量的合格证明以及加油员的资质证明。4、一个气象局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证明。5、加油站建成后报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安监、技监部门验收批文或证书。6、取得各职能部门验收后,向市经贸委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经贸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综上:主要经过市经贸局、省经贸委、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环保部门。扩展资料:加油站营业安全预防措施1、防静电设施接地加油站静电接地就是用导线将储油罐、输油管道、加油机卸油台等设施与大地相接,从而使导体电位接近大地电位,其中卸油地线应与防静电接地体等电位连结。2、增加空气湿度增湿主要增加静电沿绝缘介质表面泄漏,而不是增加静电通过的泄漏。增湿对于亲水性物质除能加快静电的泄漏,防止静电积累,还能提高爆炸性混合物的最小点火能量。在加油站主要是给加油区、储油罐区、卸油区及油罐车等喷入水蒸气或洒水,是加油站区域的相对湿度保持在65%~75% 范围内。3、掺杂降低电阻率要有效地泄漏带电体上的静电,接地法只适用于带电的金属导体或静电导体和亚导体,而增加湿度又只对亲水性的带电介质有效。要有效地泄漏电阻率较高的静电非导体所带电荷,只能靠降低它们的电阻率,提高导电性来解决,即向介质材料如燃油、塑料制品等添加能减少电阻率的杂质,以改善其导电性能。4、电离空气法电离空气法是通过安装静电中和器,使空气发生电离,产生消除静电所必要的大量电离子(一般为正、负离子对)。电离空气法使用方便,又不影响燃油质量。5、控制场所危险程度在机动车加油站,主要应在封闭危险的空间安装通风装置,及时排出爆炸性混合物(如可能产生的油雾等),使混合物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6、人体静电防护人体活动也是加油站静电发生源之一,由于人体带电的复杂性,所以应建立完备的人体防静电系统。这一系统可考虑由防静电工作服、鞋袜、地坪等组成,必要时辅以防静电腕带、手套、脚套、帽子和围裙等,还有工作台、座椅等都属于防静电系统范畴。这种整体的防护系统兼具有静电泄漏、中和与屏蔽作用。7、强化安全管控、教育吸烟引发加油站着火爆炸事故均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加强对加油站人员的安全教育显得尤其重要。8、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于未按标准建设的加油站,应及时查找施工过程中遗留下的事故隐患,如不合理的卸油、加油工艺系统、呼吸管道、油罐室安装的油罐、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以及热力、输油、电气共用管沟等。最大限度地减少正常情况下的油气排放,防止不正常情况下的油气逸散、积聚和非爆炸危险场所向爆炸危险场所的转化。9、严格控制火源加油站是严禁烟火的场所,严格控制火源(火种)是消除事故隐患的必要措施。10、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制度落实的保障。在内部人员相互监督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和客户的监督,在加油站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语,同时要求加油站人员要对客户进行口头提醒。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加油站

安全检查表和工作危害分析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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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检查表在安全评价中的地位、作用及应用 安全检查表实际上就是一份安全检查和危险诊断的项目明细表、备忘录。近年来,在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中均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因安全检查表形式简单,部分评价人员低估了它的作用;或因编写检查表内容需针对具体危险,参阅大量的标准、规范、规程,工作量很大,而不愿采用安全检查表,且在应用安全检查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安全检查表的地位和作用 1.1 安全检查表的编制以消除、控制危险为目的 安全评价就是风险评价。辨识、分析、评价工程项目存在的危险最终目的是消除、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以达到可接受程度。消除及控制危险是评价的宗旨,以此为目的编制的安全检查表,正是评价宗旨的具体体现。 1.2 检查内容就是消除及控制危险的具体措施 纵观安全检查表中各项检查内容,均是对具体危险的消除或控制措施,是工程项目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落实这些安全措施,可大大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文化水平。因此,针对评价单元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应该对本单元内的各种危险分别制定详尽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和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1.3 检查内容中已具备项反映出安全水平现状,是现实评价依据 安全检查表中各项内容,对照工程项目现状(处不同阶段现状不同),逐项实施检查,已具备项(预评价时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到的措施)反映出工程项目业已存在的安全措施,对相应危险起到了控制或消除的作用。在有些评价方法中(如美国道化法、英国蒙德法、我国重大危险源评价法),这些已具备项是确定安全补偿系数值(以降低现实危险性)的依据。在验收评价中,还将对已具备的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 1.4 未具备项是指出评价建议的依据 未具备项是工程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在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中应以限期整改建议提出,在预评价中应建议在初步设计中采纳,为安全生产提供安全条件,提高工程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 1.5 安全检查表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安全检查表中所列各项检查内容均是针对系统危险实施控制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措施可靠,就能预防事故发生。特别是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所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内容详尽、具体且密切结合工厂实际,受到企业的好评,为企业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是企业的宝贵财富。 1.6 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离不开安全检查表 安全评评价方法很多,各有特点和使用范围,在一个评价中选用几个达到评价要求即可。笔者体会,其他评价方法可以选用,但安全检查表法不可缺少。 2 安全检查表在评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2.1轻视其作用,少用或不用检查表 曾见到某大型化工企业的预评介报告用道化学及蒙德法进行了财产损失的大量计算,只提到火灾爆炸和中毒危险,未考虑其他事故类型,也没有采用检查表法,对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的建议措施难以做到全面、具体,更缺少预防其他事故措施与建议。 2.2检查内容太笼统无法判定 安全检查表中的内容条款是针对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就控制具体的危险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在实施检查时可明确判别。但有的检查表中太笼统概括,本应列出多项检查内容方可具体判定的却归结于一句话,如某表中一项检查内容为:“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或“汽车加油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GB50516-2002)的规定”等。 2.3检查内容重点不突出 工程项目往往存在多种危险,控制危险的措施更是繁多,列举详尽难以做到,尤其在预评价阶段。安全检查内容在主要危险的关键控制措施方面应不漏项,以突出重点。 2.4照抄“规范”条款缺少针对性 这一问题的表现有两种形式:一是照抄设计“规范”、“规程”条文,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第5.2.3条原文“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油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它设备。”此段文字是“泛指”多种易燃液体和几种不同储油罐的,当我们评价液化石油气球罐时,“泛指”已不存在,此时应为“液化石油气球罐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二是照抄其他报告中相关检查表条款,在未吃透工程项目和未消化规范规程条文的前提下,盲目抄、搬会导致缺少检查针对性,甚至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 2.5详略不当 预评价阶段列出过多工程细节的安全检查内容和安全管理内容,而针对主要危险的检查项目却有遗漏。 3编制安全检查表注意事项 掌握工程项目实际内容,熟悉工艺流程、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正确,危险控制依据的法规、标准、规范为最新版本并深刻理解条款含义。 3.2按评价单元编写 各评价单元工程内容、危险类型、事故模式不同,消除及控制危险的措施也不同,因此应按不同单元分别编制不同的安全检查表。就是情况相似的两个单元,原则上也需用各自的检查表,因为还要分别检查判别各项检查内容。对一个复杂工程项目若用一个检查表易使检查项目遗漏。 3.3检查内容分类编写 在一个检查表内,应按工程内容分类编写。如:对一个油罐区可以从平面布置、防火堤、油罐、油泵及油管线,防火防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分类排序编写,即逻辑清楚又防止漏项。 3.4检查内容后应列出依据标准或规范 检查内容的提出主要依据是设计规范和法规标准。这些文件最具权威性,尤其是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列出依据便于检查条款是否合理,也便于设计人员参考吸纳和企业的隐患整改。 3.5合理借鉴同类安全检查表 编制一个好的安全检查表并非易事,既需要熟悉工艺流程,把握各类危险因素,又需要对相关的法规、标准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丰富的工作经验也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对别人已经完成的安全检查表,认真学习,合理借鉴,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必须有机消化吸收,坚决杜绝照抄、照搬现象。 2、HSE检查表的编制与应用的实践——引言(1) 从2000年开始,在HSE体系贯标认证工作中,大港油田各基层生产单位普遍推行了“项目HSE计划书”“岗位作业指导书”和“HSE现场检查表”(简称两书一表)。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试行和反复修改,使得“两书一表”越来越贴近基层HSE管理的实际,在防范风险危害、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HSE检查表的编制与应用的实践——性质和作用(2) 在HSE管理体系中,“两书一表”包含了基层单位应执行的HSE体系程序文件和大部分内容,它既是若干程序文件的综合和简化,又是程序条款的具体化。单就HSE现场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来说,它包括了程序文件中“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环境保护”“设备管理”“职工健康管理”“风险评价管理”“工作记录控制”等应由操作岗、基层管理岗执行的多个程序文件的内容,还包含了《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等日常管理制度的许多内容。它的突出特点是,将项目风险评价中预见的各种可能危害和危险点源、可能导致危害的各种因素,转化为各岗位的关键任务,又把关键任务分解为本岗位操作和管理应着重控制的若干点和项。一个单位所有岗位检查表的总合,就形成了对作业全过程健康、安全、环境的全面控制,实现了对重点风险多层覆盖的有效管理。一套好的并且真正认真执行的检查表,在安全管理中可以起到强化员工责任意识、落实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预防风险危害发生的重要作用。 4、HSE检查表的编制与应用的实践——编写原则和方法(3) 1 检查表的编写原则 检查表是基层作业单位全面执行程序文件、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因此,编写检查表必须研究作业过程安全生产的一般规律,抓住岗位的特点、突出安全的重点。其编写原则应当是由下而上,层层覆盖。检查设定的内容应该做到:操作岗“点多、项少、面窄”;管理岗逐级“增项、扩面、减点”。达到横向各点面俱到,纵向重点要害层层覆盖,检查工作量大体平衡的预定目的。 2 检查表的编写方法 2.1 需要编制检查表的岗位范围 一般来说,施工单位要从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发,所有生产施工现场直接涉及健康、安全、环境的操作岗、管理岗位,都应当编制检查表。 2.2 检查表应包含的内容 为了达到全面覆盖的目的,操作岗应当以本岗作业操作规程、职责分工和巡回检查路线为基本检查面,理出有关设备运转、防护设施、防火、防漏电、防污染、防人身身等点和项,作为检查内容列入检查表。班组长应当以班组工作区域和所属各岗使用设备为基本检查面,在各岗位检查表的基础上,理出班组长应当检查的事项和重要的关键点,加上下属岗位检查表执行情况,作为检查内容列入检查表。基层安全监督和管理干部,应当以项目风险评价结果和本身的管理职责为基本检查面,理出整个作业现场应当检查的事项、HSE管理的重点要害点项,作为检查内容列入检查表。 需要说明的是,班组长、管理者的检查内容,在重点要害点项上,与其下级应当有一定量的重复检查内容。这是管理者责任的表现。但是,各操作者之间的检查内容,应当尽量避免交叉和重复。这也是为了强调员工个人责任。 2.3 编写检查表的程序 检查表是HSE程序文件的综合和简化,是风险危害具体的预防措施。因此,在编写前要熟悉前面提到的有关程序文件条款,事先要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评价,要对每个岗位进行具体的风险分析,找出危险因素,把这些危险因素作为检查的重点,然后再确定检查内容。编写时,要注意听取操作者的意见,吸取以往安全上的经验教训。 2.4 检查表问题设定的形式 单位不同、作业性质不同,检查表问题设定应当不同。一是检查的项目设定要明确、简洁,使用肯定性的词语,能够定量的问题应当定量,并且都可以用“是”或者“否”来回答。例如检查间隙,题目应设定为“间隙保持2~3mm”,检查温度,题目应设定为“温度在45~60℃之间”,而不应笼统地设定为间隙、温度“符合要求”。二是适合检查间隔时间的要求。操作岗每班都要检查,设定的检查项目应当是日常必须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问题,不应当列类似“安装符合标准”这样一次完成,不需要天天检查的问题;反之,管理者一般是不定期的间断的检查,检查项目应当列出操作岗不经常注意,而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基础性问题。如基础下沉一类的问题。三是要适合检查人员的身份。操作者和管理者身份不同,职责不同,问题设定要有区别。操作者只针对具体事物,不能加上管理性质的问题。管理者要包括检查人的行为现象,例如有无违章作业问题。四是注意把握HSE的重点。检查表的主要功能是防范事故,一定要围绕安全管理这个中心,不要把无关的纯属行政管理、技术规范的问题统统列进去,防止无谓地加大检查工作量,冲淡安全管理。 5、HSE检查表的编制与应用的实践——在实际管理中的应用(4) 推行“两书一表”以来的经验证明,检查表编写水平与实际应用的关系极大。编写水平高、实用性强、员工认为管用,推行应用就比较容易。反之,编写脱离实际,内容偏重形式,员工反感,则难以推行开来。所以,首先要把检查表编写好。其次,应用中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要求检查者要按照检查表规定的点和项,走到、看到、查到、记下来。防止走马观花、只走不查,更要杜绝弄虚作假、填假资料。 2)上级检查时必须先对下一级的检查表填写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中部分项目进行抽查,验证下级检查情况,之后再按自己检查表规定的点和项,走到、看到、查到、记下来。特别是对那些自己不放心的地方,一定要亲自查到。 3)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排除隐患。要鼓励各级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解决问题的情况应当记录下来。上级检查时要把隐患整改作为必查项进行复查,以保证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6、应用安全检查表时需注意的问题——安全生产检查(1) 企业的任何生产过程都会伴随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必须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针对这些不安全因素,制订安全保护防范措施。而安全检查及检查所使用的安全检查表就是发现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的手段及极其有力的工具,是最基础、最简便的识别潜在不安全因素(潜在的危险因素)的方法之一。 1 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企业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的存在状况,如装置、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状况。以利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 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防范保护管理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保护组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放在了工作首位。 2)检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环境及设备、物质(原材料)的状态,即查企业作业环境及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的标准要求。 3)检查企业作业职工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如作业职工是否按相关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如作业职工是否按相关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操作时的动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3 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形式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的特种检查。 1)日常安全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 4)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5)不定期的特种检查 4 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及人员组成 依据安全检查的规模、内容和要求,以企业安技部门为主建立适应检查需要的临时组织。特别是参加检查的人员要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又懂安全技术,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操作人员。 5 安全检查的准备及实施 为使安全检查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即思想和业务上的准备。思想上的准备,主要是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的自检自查。 6 安全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1)将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查为主,行业(或分区、片)互相检查。 2)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都要根据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采取整改措施。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3)制定和建立安全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数据,掌握基本安全情况,实现安全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源点的动态管理。 7、应用安全检查表时需注意的问题——安全检查表(2) 实践证明,安全检查的最有效的工具是安全检查表。它是为检查某一系统的安全状况而事先制定的问题清单。可根据安全检查的需要、目的、被检查的对象,编制多种类型的相对通用的安全检查表,如项目工程设计审查用的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用的安全检查表;企业在线综合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企业在线主要危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表;不同专业类型的检查表等,面向车间、工段、岗位不同层次的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可提高检查质量,防止漏掉主要的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安全检查表的制订、使用、修改、完善过程,实际是对安全工作的不断总结提高过程。 1 安全检查表的编制依据:为使安全检查表起到辨识危险和安全检查的作用,其编制依据是: ① 国家、地方的相关安全法规、规定、规程、规范和标准及行业、企业的规章制度、标准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及操作规程。 ② 上级、行业和单位(企业)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 ③ 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统计案例,经验教训。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 ④ 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的经验,特别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引发事故的各种潜在不安全因素及成功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的原因经验。 ⑤ 系统安全分析的结果,即是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而采用事故树分析方法,对系统进行分析得出能导致引发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基本事件,作为防止事故的控制点源列入检查表。 2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注意的问题: 检查表要力求系统完整、不漏掉任何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关键因素,因此编制安全检查表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 检查表内容要重点突出,简繁适当,有启发性。 ② 各类检查表的项目内容、应针对不同被检查对象要有所侧重,分清各自职责内容,尽量避免重复。 ③ 检查表的每项内容要定义明确,便于操作。 ④ 检查表的项目内容能随工艺的改造、设备的变移(变动)、环境的变化和生产异常情况的出现而不断修订、变更和完善。 ⑤ 凡能导致事故的一切不安全因素都应列出,确保各种不安全因素及时被发现或消除。 ⑥ 实施安全检查表应依据其适用范围,并经各级领导审批,引起注意。检查人员检查后应签字,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责任明确。 3 安全检查表的种类:安全检查表依据不同目的和不同对象,可编制多种类型的安全检查表。例如: ① 根据检查周期不同,可分为定期安全检查表和不定期安全检查表。 ② 根据检查的作用不同,可分为提示(提醒)安全检查表和规范型安全检查表。 ③ 根据检查的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专业检查、厂级安全检查、车间安全检查、工段或岗位安全等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决定其应用的针对性和效果。安全检查表必须包括系统的全部主要检查部位,不能忽略主要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应从检查部位中引伸和发掘与之有关的其它、潜在危险因素,每项检查要点,要定义明确,便于操作。安全检查表的格式内容应包括:分类、项目、检查要点、检查情况及处理、检查日期及检查者。通常情况下检查项目内容及检查要点用提问方式列出。检查情况用“是”“否”或者用“√”“×”表示。对专业性安全检查表,以增加检查要求或合格标准为好。安全检查表项目内容举例如下: 1)设计审查用安全检查表:主要在设计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及安全评价人员在设计审核时,对企业生产性建设和技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时审核使用。也作为“三同时”的安全预评价审核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 平面布置。 ② 装置、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安全性。 ③ 机械设备设施的可靠性。 ④ 主要安全装置与设备设施布置及操作的安全性。 ⑤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 ⑥ 防尘防毒设施、措施的安全性。 ⑦ 危险物质的储存、运输、使用。 ⑧ 通风、照明、安全通道等方面。 这些内容,要求系统、全面、明了。符合安全防护措施规范和标准等,按一定格式的要求列成表格。 2)企业(厂级)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全厂性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动态的检查,为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24小时安全巡回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各生产设备设施装置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各个系统的重点不安全部位和不安全点(源)。 ② 主要安全设备、装置与设施的灵敏性,可靠性。 ③ 危险物质的储存与使用。 ④ 消防和防护设施的完整可靠性。 ⑤ 作业职工操作管理及遵章守纪等。 检查要突出重点部位的危险因素源点及影响大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按一定格式要求列成表格。 3)各专业性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专业性的安全检查或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冻防凝、防暑降温、压力容器、锅炉、工业气瓶、配电装置、起重设备、机动车辆、电气焊等。检查有的内容应符合专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要求。如设备结构的安全性、设备安装的安全性、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及运行参数指标安全性、安全附件和报警信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安全操作的主要要求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等。按一定格式要求列成表格。 4 安全检查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为了取得预期目的,应用安全检查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下: 1)各类安全检查表都有适用对象、不宜通用。如专业检查表与日常定期检查表要有区别。专业检查有应详细、突出专业设备安全参数的定量界限,而日常检查尤其是岗位检查应简明扼要,突出关键和重点部位。 2)应用安全检查表实施检查时,应落实安全检查人员。企业厂级日常安全检查,可由安技部门现场人员和安全监督巡检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车间的安全检查,可由车间主任或指定车间安全员检查。岗位安全一般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后应签字并提出处理意见备查。 3)为保证检查的有效定期实施,应将检查表列入相关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或制定安全检查表的实施办法。如把安全检查表,同巡回检查制度结合起来,列入安全例会制度、定期检查工作制或班组交接班制度中。 4)应用安全检查表检查,必须注意信息的反馈及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凡是检查者当时能督促整改和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时不能整改和解决的应进行反馈登记、汇总分析由有关部门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5)应用安全检查表检查,必须按编制的内容,逐项逐内容、逐点检查。有问必答、有点必检,按规定的符号填写清楚。为系统分析及安全评价提供可靠准确的依据。 8、安全检查表 8.1-含义 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人类进入21世纪面对的安全管理将不是过去单一的、机械式的,它将是高技术不断涌现、信息化、数字化生产与生存的方式,从而要求安全管理更为严密、更为科学。但是,安全检查表将永不会过时,安全检查表是最基础,最初步的一种管理方式,它不仅是实施安全检查和诊断的一种工具,也是发现潜在危险隐患的一个手段。可以说随着21世纪高科技的发展,微机电脑时代进入安全管理中,更不会离开安全检查表。在分析事故、检查隐患中把所有不安全因素编入检查表中,对安全管理,对吸取事故教训都是极好的办法。 安全检查表实际上就是实施安全检查和诊断的项目明细表。也就是说将整个被检系统分成若干分系统,对所要查明的问题,根据生产和工程经验、有关范围标准以及事故情况进行考虑和布置。把要检查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列在表上,以备在检查和设计时按预定项目去检查。检查表的内容一般包括分类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检查以后处理意见、隐患整改日期等,每次检查后都应填写具体的检查情况,用“是”、“否”作回答或“√”、“Χ”符号作标记,同时注明检查日期,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同时签字。 8.2-分类 安全检查表按用途和对象不同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设计用安全检查表 (2) 其内容主要包括厂址选择、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安全性,装置的配置、建筑物、安全装置与操作的安全性,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消防通道和设施等。 (2)公司(厂级)安全检查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厂区内各工艺和装置的安全性,防火防爆等要害部位,安全装置与设施、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消防器材配备、安全管理和遵章守纪情况。 (3)车间安全检查表 其内容包括工人安全、安全例会、设备布置、照明和通风、尘毒监测、安全标志、防护栏装置、消防器材及操作管理。 (4)工段及各岗位安全检查表 主要为自检、自查,根据岗位的安全技术要求控制要点检查,内容具体易行。 (5)专业性安全检查 主要用于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针对专业技术来要求安全检查。如压力容器、电器、建筑施工、危险品的贮运、特殊装置与设备的专业检查表。 8.3-作用 安全检查表能避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克服了许多传统检查的弊端,有利于完成安全检查,所以安全检查表应有以下的作用: (1)根据不同的单位、对象和具体要求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可以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使检查人员能够根据预定的目的去实施检查,避免遗漏和疏忽,以便发现和查明各种问题和隐患。 (3)依据安全检查表检查,是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三违”的有效方法。也是安全教育的一种手段。 (4)检查表是主管安全部门和检查人员履行安检职责的凭证,有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便于分清责任。 (5)安全检查表能够带动广大干部职工认真遵守安全纪律,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形成全员管安全的局面。

加油站建筑结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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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的文章供参考,给出的连接网站有许多相关的内容,可以点进去看看。  建设加油站时初步设计阶段的安全监督要求  初步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工艺设计、建筑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和消防设计等内容。  1. 监督原则  (1)初步设计的内容,应满足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中关于安全方面的措施及要求。储罐区和加油区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及防毒等各项措施。在加气站中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和报警系统。  (2)初步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3)在初步设计变更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时,要征得有关各级安全、消防部门的同意。  2.监督要点  在完成初步设计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作为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派人参加。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会识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电气初步设计图、消防器材和设施的设置图等,并指出设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储油罐的合理容量,油罐区及加油区各个区域之间的位置是否合理,站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绿化与环保是否满足当地规定等。  (2)工艺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安全生产和经营要求。如加油站卸油是否满足密闭卸油要求,输油管道是否直接埋地敷设等;LPG加气站输液管道上是否安装紧急切断阀等.  (3)在消防器材的选用和配置上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和规范要求。对于LPG加气站其消防用水是否足够等。  (4)对于加油站电气设计,要判断出供配电方案是否合理,是双向供电还是单项供电,电气接地和防静电、防雷电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在给排水设计中,含油污水的汇集、处理和排放是否可行。  (6)在土建设计中,要考虑到埋地储罐的基础设计,建筑耐火等级。  (7)在工程预算中,要列出消防设施、防静电、防雷电、油罐和管线防腐、含油污水处理、防泄漏及其他安全方面款项。参考资料:http://www.jyz.com.cn/Article/yzjs/jsbz/200503/113.html不能埃居民楼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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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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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题注】(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的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字数限制!)参考资料:http://..com/question/175583577.html?s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