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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硕士学位类别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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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硕士学位分类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普通硕士学位证书样式  目前,我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大类,12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   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 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专业硕士对大家来说或许很陌生,但说到MBA、MPA却是耳熟能详。其实,MBA、MPA正是专业学位中的两种类别。目前,我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硕士已达15类。   专业硕士学位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工程硕士(ME)、法律硕士(J.M)、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今年年初,又新增了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3个专业学位。

请问获学士学位学科门类,申请硕士学位学科门类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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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填医学,研究生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学术型有十三大门类。

学位类别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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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学位是标志一个人学历的头衔,即一个人通过学习取得学识及相应学习能力程度的标志,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颁发。一般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种。学位和学历的区别:学位是学历的标志,不和学校学习的经历或学历挂钩;而学历则必须是学校学习的经历。扩展资料:一、学位分类目前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意味着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的学术称号要求, 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成绩达到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授与并得到国家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二、学位证书格式1、博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博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粉红色,同时印有授予博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2、硕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硕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浅蓝色,同时印有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3、学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浅绿色,同时印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在版心底沿上方,按授予学位对象不同,分别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4、专业学位证书:其版心印有授予专业学位的有关内容,版心底沿上方印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其他与上述相应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格式相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位证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位

硕士的学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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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型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艺术学。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教育硕士、公共卫生硕士、体育硕士、软件工程硕士、工程硕士、会计专业硕士、建筑学硕士、临床硕士、艺术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警务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出版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城市规划硕士、林业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等38个。

硕士研究生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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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可分为学术型硕士(以下简称“学硕”)和专业学位硕士(以下简称“专硕”),二者处于同一层次,是相对的研究生种类。学硕侧重学术研究,专硕侧重应用,二者相比,后者具有特定的职业指向性,是职业性与学术性的高度统一。从考生关注的角度,主要从以下七点对比。  第一,报考条件,部分专业相同,但部分专业专硕要求至少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第二,报考专业,学硕涉及十三大门类,涵盖的专业上百个,专硕涉及十一大门类,涵盖的专业仅有四十个。  第三,调剂要求,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一般情况下,学硕可以调剂到专硕,具体条件参考管理规定。  第四,入学难度,专硕较学硕难度略低。  第五,学费标准,一般情况下,专硕不低于学硕,有的专硕甚至远远高于学硕。  第六,学制,学硕一般为三年,专硕一般为两年或两年半。  第七,读博方式,专硕一般不能直博或硕博连读,学硕可以。  随着社会认可度的提升,出于实际就业的需要,专硕正被越来越多的考生接受。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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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委员会涵盖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有:金融、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社会工作、警务、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应用心理、艺术、翻译、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建筑学、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林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中药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等领域。涵盖的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有:教育、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同等学历申请的硕士学位证书和全日制硕士学位证书有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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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里应为同等学力,而非学历。同等学力申请的硕士学位证书和全日制硕士学位证书并没有区别。但按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其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学位的作用主要是评定职称,其他方面用处不大。而同等学力申硕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只有学位证,后者有学位证和毕业证,在求职工作中真正重要的是毕业证而非学位证,学历相比之下更重要。扩展资料全日制一般指学习时间上的一种分类,顾名思义是按照国家法定工作、学习时间进行全天候学习的一种方式。全日在校学习的学校,称为全日制学校,学生全天在校上课,以教学为主。区别于业余、函授、自考等学习形式的学校。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全日制

大学学位怎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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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  按照国家1997年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的学科、专业目录》,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和管理学12大门类,每大门类下设若干一级学科,如理学门类下设数学、物理、化学等12个一级学科。一级学科再下设若干二级学科,如数学下设基础数学、计算数学等5个二级学科(也就是专业)。现共有88个一级学科,381个二级学科。目前报考研究生的专业一般都指二级学科。每个学科都有一个6位数的代码,其中前两位表示“学科门类”,如“工学”、“理学”等,3、4位表示一级学科,5、6位表示二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就授至二级学科,一般意义上的博硕士点数指的就是可以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的数目。所谓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即是指在这个一级学科下的所有二级学科都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也就意味着,一个学生只要选择了这个学科中的任何一个专业,进了校门就可以从本科一直念到博士。这能反映出一个大学或科研院所在这个学科的实力和水平。但要看这个学科是否全国领先,就要看它里面的二级学科有没有国家重点学科以及重点学科的多少。我国高校学位点(硕士)的申报一般是依托二级学科来进行的,学位点申报成功后,也多设在二级学科之下。重点学科基本属于二级学科范畴。

学士、硕士、博士的详细分类!!要全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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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