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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华东政法大学的历年复试分数线试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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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学校报考人数为3969人,录取1100人,录取比例为3.6:1。各专业报考人数录取比例为:刑法学4.8:1,民商法学5.6:1 相比较而言刑法稍微好考些,至于复试分数每年是不一样的,刑法分数会相对比较高,民商今年压分压得厉害,所以分数偏低。总的来说政治、英语一定要过国家线,总分达到360以上会保险些。 09年的复试分数线:http://www.law.ac.cn/zsgl/ShowArticle.asp?ArticleID=2755 09年的拟录取线(复试总分为300分):http://www.law.ac.cn/zsgl/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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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是通过考试途径提升自己学历,继续深入学术研究的一种方式。特指通过考试以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的资格。

忘记考研准考证号怎么查成绩,我报的是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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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里默认下载的文件夹、U盘、微信收藏、聊天记录里是否还存在,以及文件是否能恢复出来,网盘有无自动备份。登录你报考点的网站,如XX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看是否有提供考点查询的服务,根据报考序号登陆,就可以看到准考证号了。教育部同时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所有推免生均通过该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所有推荐高校和招生单位均应按规定通过该系统完成推荐及接收工作。

考研究生需要什么条件?要做哪些准备?有什么类别的?跟所学的专业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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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 9 月 1 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 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 二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 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 1 , 3 , 4 ,各项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或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49 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学院、聊城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 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 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 13 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48 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 MBA 联考”。 1. 符合(一)中第 1 , 3 , 4 ,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 5 年或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94 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 10 月 25 日前 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 10 月25 日 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 三、报名 (三)网上报名: 2006 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 网上报名日期: 2005 年 10 月 10 日 — 31 日每天 8:00-23:00 。 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 2005 年 9 月 18 日 至 23 日(每天 8:00-23:00 ) 2. 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3. 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 报考地处西部边远省区的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西部边远省区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成分和填写毕业后回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生时,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 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 ( 含推荐免试生、农村教育硕士生 ) 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 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05 年 11 月 10 日 至 11 月 14 日 2. 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 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干部证件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 2006年1月14日至1月15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月16日 进行(8:30 至 14:30)。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14日 上午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及单考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为 100 分);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联考科目为综合能力(满分为 200 分); 1月14日 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 100 分) 1月15日 上午 统考数学或西医综合或中医综合或 1 门业务课(满分各为 150 分)。 1月15日 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 150 分)考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 3 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含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1. 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2.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3. “ MBA 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 “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 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五)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 (六)复试 1.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 5 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 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 MBA ”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3. 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成分网报时应如实填写,虚假成分及复试时更改无效。 4. 为西部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七)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 MBA 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 120% 左右的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 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未参加“ MBA 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复试。 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 2006 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 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 1 至 2 年,再入学学习。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教育部专稿参考资料:http://www.chinayz.com.cn/(一)报名1.不允许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以及被取消学籍或被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不满五年者,均不允许报考。2.报考硕士研究生需具备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2)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往届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或两年以上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具体专业各大学招生条件有些差别。(3)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本单位或某些招生专业考生的工作年限做出要求的,可提出并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极个别只有大专以下学历,确有培养前途并达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经招生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准予报考。(4)年龄不超过40周岁(出生年月日到被录取入学的年月日),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5)同等学力者应有至少两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参加工作的年月到被录取的年月止)。3.全国统考的报名时间和方式从2005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像。实行网上报名将极大地方便考生和考试管理部门,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招生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报名数据的采集更加全面、准确、高效,为充分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保障。4.单独考试应具备的条件及报名办法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思想品德好,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且是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可参加单独考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可向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为在职人员进行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申请报名。报名时考生需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或者函报,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相同。进行单独考试的单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后,将是否准予单独考试的意见通知本人。考试时间与全国硕士生统考时间一致。5.如何了解招生单位招生计划的有关情况考生有两种办法了解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情况: 一是向招生单位索取招生专业目录,各招生单位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在上一年度的上半年拟定,招生专业目录在9月份前后公布。届时,考生可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索取或邮购招生专业目录。招生单位一般第四季度在《光明日报》上刊登招生广告,考生也应注意这方面的消息。二是考生可于报名期间内在报名点查阅,报名点都设有专业目录阅览室,并于报名期间开放,接待考生查阅,从中可以了解全国各招生单位某个或某些学科专业的招生专业目录及入学考试科目。6.招生专业目录的内容招生专业目录是国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和格式均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包括招生单位名称、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招生单位的系(所)、专业、研究方向、招生人数〔有的按系(所)公布,有的按专业公布〕、学习年限、外国语的语种、业务课各考试科目的名称及其覆盖的课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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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共课最好报班,虽说考的内容不是很难,但是考试时间很紧张,最好让培训机构带你熟悉时间分配。很多同学就是在这里吃了亏,导致两篇作文只完成了一篇半,拖了后腿。复试阶段,能有专业老师的面试方法指导是最好的,并且一定要找到你所报学校的专业课教材,好好看仔细了,因为很多学校都是自己出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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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半
且夫得者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制度,加强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做好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一)招录有序。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二)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三)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三、委托培养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2016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3617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2761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856人。其中,法院系统303人,检察系统195人,公安系统1718人,司法行政系统1401人;共招收硕士研究生172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1577人,专科生1868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院校。定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各地实际招录人数,不超过经各试点省级编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的招录计划数。四、招录对象及条件(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拿出20%左右的招录培养计划,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其中,对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各试点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放宽报名资格条件等措施,加大招录当地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生源或招录曾在当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度,以保障学员毕业后可以安心到定向单位工作。各地在设置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可对专业性较强职位提出一定的资格条件要求,既要避免因资格条件设置过高而无人报考,也不能过于宽泛。其中,法医、刑事科学技术等培养专业,只设本科学历层次培养,其相应职位应对考生提出理工学科背景要求(如,可要求考生有医学、化学、数学等学习背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拿出不超过30%的招录培养计划设置本地(市)户籍限制或在本地(市)生活工作一定年限的要求,更好地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五、招录程序(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各试点省级编办要会同省级政法机关在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额内落实好试点所需编制,不得造成新的超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用于试点招录的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9月8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以下简称“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名信息应严格按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生信息标准》(以下简称《信息标准》,见附件3)进行采集。(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2)。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试点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六、招考时间安排2016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2017年9月24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2016年9月25日,教育入学考试。2016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2016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2017年2月底前,入学。2017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班学生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八、经费保障对定向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财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地方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实际委托培养人数下达到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所在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省级部门所属院校经费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省级政法部门,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对定向到东、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试点班学生的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按照该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核定,直接追加预算下达;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学生的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以及地方院校招录学生的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经费,由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保障。请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经费下达和支付程序,确保经费及时落实到位。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附表1的格式,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其中,省级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2016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提供本省(区、市)的省级财政部门,并报送省级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中央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两个月内(2016年4月底前)将本系统各地区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汇总情况提供财政部,并报送中央政法委。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培养院校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中央各有关部门组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省(区、市)成立由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培养工作有序实施。各试点省(区、市)政法委要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报名工作开始前报中央政法委。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十、优惠政策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附: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没过四级可以考研吗

今敏
负二代
可以。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扩展资料: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研究生招生信息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

西南政法大学专科重庆历年录取分数线?

不监于心
三年不出
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招生秩序,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第五条 院校代码:10652。 第六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 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点大学。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专科、研究生。 第八条 办学地点:由渝北校区和沙坪坝校区组成,渝北校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沙坪坝校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号。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港澳侨生、保送生、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内地西藏班考生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行依法治招,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2009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4210名,招收高职专科学生50名。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 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专业特色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前批公安武警类专业、招收国防生的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控制在150%以内。第十七条 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于提前批次录取,国防生招生的专业即法学、新闻学、思想政治教育、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也于提前批次录取,其余本科专业在重点本科批次录取;高职本科于普通本科批次或高职本科批次录取;高职专科专业于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专业的特殊性,报考提前录取批次公安武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但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报考高职专科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达到指挥类合格的相关要求,且参加省军区、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生户口所在地组织的政审、面试,并签订相关协议;报考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的考生,考生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的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第十九条 录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即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及我校录取原则录取。不录取无志愿考生。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的方式。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由于江苏省实行高考改革,我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为:选测科目成绩为AB,必测科目为4C1合格,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篮球项目);(三)获得全国(高中)奥林匹克竞赛(单科)二等奖以上;(四)参加北大、清华艺术冬令营获二级证书以上的艺术特长生。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提前批次公安武警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国防生限招男生;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0%以内;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余各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注意男女生比例的合理结构。第二十四条 相关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外语专业和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本科教学中,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市,为减少退档对考生的影响,我校要求投档出来的考生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专业还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提供的正式录取审批名册后,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6800元,其他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600元;应用技术本科法学(律师方向)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10000元;应用技术本科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每学年学费8000元;高职专科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8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除外)。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后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 2009年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及高职本专科生,除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外,均在渝北校区住宿和就读。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制度: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资奖学金等多种助学奖学金,具体奖项详见我校学生工作部网站。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swupl.e.cn招办电话:023—67258388 67258088 67258266(传真)招办网址:http://zs.swupl.e.cn招办邮箱:xsczsb@supsl. cn 招生监察邮箱:zsjc@supsl.cn招办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西南政法大学集美楼五楼 邮编:401120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专业 合计 北 天 河 山 内 辽 吉 黑 上 江 浙 安 福 江 山 河 湖 湖 广 广 海 重 四 贵 云 西 陕 甘 青 宁 新 京 津 北 西 蒙 宁 林 龙 海 苏 江 徽 建 西 东 南 北 南 东 西 南 庆 川 州 南 藏 西 肃 海 夏 疆 古 江 ★ 总 计 70 50 70 60 60 70 70 80 20 110 180 170 150 50 125 125 60 110 200 80 20 1112 403 140 100 20 30 50 20 30 95侦查学(国防生) 20 3 2 2 2 4 2 3 2治安学(国防生) 10 2 3 3 2刑事科学技术(国防生) 10 3 2 2 3     侦查学(文) 70 3 2 3 2 2 3 3 3 3 3 2 3 3 3 3 3 10 7 3 3 3    侦查学(理) 70 3 3 3 2 2 4 3 3 3 2 2 2 2 3 3 3 12 7 3 2 3    治安学(文) 25 2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治安学(理) 25 2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经济犯罪侦查(文) 35 2 2 3 2 2 2 2 3 2 3 7 5     经济犯罪侦查(理) 45 3 2 3 3 2 2 3 3 3 4 10 7     刑事科学技术(理) 70 3 4 4 4 3 2 3 3 2 3 5 3 13 9 3 3 3     法学(文) 1050 16 12 16 16 16 18 18 18 4 28 33 30 27 12 23 30 13 24 50 18 6 273 88 25 15 6 8 16 8 10 18    法学(理) 970 15 10 15 14 13 16 15 18 4 25 32 30 27 10 22 28 13 23 30 18 6 245 86 24 14 6 8 16 7 8 17    国际经济与贸易(文) 70 3 3 3 3 2 3 2 3 3 2 3 2 3 3 3 2 14 8 3 2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 85 4 3 3 4 3 4 3 3 3 2 3 3 3 4 5 3 16 10 4 2     金融学(文) 60 3 2 2 2 2 2 2 3 2 2 2 3 3 2 12 6 2 2 2 2 2    金融学(理) 75 3 3 3 3 3 3 3 3 2 3 2 3 4 2 14 10 2 2 2 2 3    工商管理(文) 50 2 2 2 2 3 2 2 2 2 2 2 3 2 2 7 3 2 2 2 2 2     工商管理(理) 60 3 3 3 2 3 3 2 2 2 3 2 3 2 2 9 5 2 2 2 3 2     会计学(文) 50 2 2 2 2 2 2 2 2 2 2 3 2 2 2 2 8 5 2 2 2     会计学(理) 60 3 2 2 2 3 3 3 3 2 2 3 2 2 2 2 12 6 2 2 2     市场营销(文) 60 2 2 2 3 3 3 2 3 3 3 3 2 15 5 2 2 2 3    市场营销(理) 70 4 3 3 3 3 3 3 4 3 4 2 2 17 7 2 2 2 3    英语(文) 68 2 2 2 2 2 2 2 2 2 2 2 3 2 3 2 2 2 8 5 2 2     英语(理) 5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6 3 2 2     新闻学(文) 70 2 3 2 3 2 2 2 2 3 2 3 2 2 2 3 3 2 10 7 2 2 3 3 3    新闻学(理) 60 2 2 2 3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8 6 2 2 3 2 2    广播电视新闻学(文) 30 2 2 2 2 2 2 2 2 2 2 2 5 3     广播电视新闻学(理) 30 2 2 2 2 2 2 2 2 2 2 2 5 3 传播学(文) 30 2 3 2 2 2 3 2 7 5 2 传播学(理) 30 2 3 3 2 2 3 2 6 5 2     思想政治教育(文) 40 2 3 2 3 2 3 2 2 8 6 2 2 3     思想政治教育(理) 30 2 2 2 2 2 2 2 2 4 4 2 2 2     行政管理(文) 45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9 6 2 2     行政管理(理) 45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9 6 2 2     公共事业管理(文) 45 2 3 3 2 2 2 2 3 2 2 12 5 3 2    公共事业管理(理) 45 2 3 3 2 2 2 2 3 3 3 10 6 2 2 法学(律师方向)(文) 60 60 法学(律师方向)(理) 40 40 法学(公安法制方向)(文) 50 50 法学(公安法制方向)(理) 50 50  △高职(专科)合计 400 40 30 30 20 40 100 50 30 30 30    法律文秘(文) 220 25 20 20 10 25 30 30 20 20 20    法律文秘(理) 130 15 10 10 10 15 20 20 10 10 10    刑事执行(文) 25 25     刑事执行(理) 25 25

甘肃政法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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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2020年普高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20年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政法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甘肃政法大学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第四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概况第五条 学校全称:甘肃政法大学。第六条 招生代码:11406。第七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第九条 办学性质、类型和办学条件:学校为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甘肃政法大学办学条件优良,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校本部)、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1066.59亩。现设有36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社会学科、管理学、工学、人文学科为学校主要学科门类。现设有法学、公安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017年学校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要事项。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普高本科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电话:0931-7601433 传真:0931-7660023网址:www.gsli.e.cn E-mail: zfzb@gsli.e.cn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第十二条 甘肃政法大学2020年计划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五章 监狱学、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招生第十三条 监狱学专业为甘肃政法大学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建专业,面向甘肃省招生。该专业主要为甘肃省培养符合国家公务员标准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职业人才,年度招生计划根据甘肃省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职业岗位实际需求确定。在校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着司法警察学员服装,佩带司法警察学员标志,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与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管理。第十四条 监狱学专业列入甘肃省本科提前批招生,属于公安(武警)类专业。2020年计划招生90名,其中女生比例不超过15%。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执行。录取时由甘肃政法大学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同组织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第十五条 凡拟报考监狱学专业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参照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结合自身条件进行自测,自测合格者方可报考。入学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将依据考生高考成绩调至其他专业就读,考生必须服从调剂,否则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2020年我校继续面向甘肃、青海、四川、西藏招收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考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满足各生源省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同时具有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否则不予录取。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录取计划列入我校2020年普高招生计划,采用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2+2”(一、二年级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习,三、四年级在甘肃政法大学学习)联合培养模式。我校负责学籍管理、教师选派、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的发放等工作。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负责学生一、二年级修读期间的日常教学、管理、学生安全等工作。第六章 录取第十七条 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形式,按照生源省公布的考生类别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2B(含)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投档成绩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投档成绩、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优先录取,理科类考生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优先录取。美术类专业录取遵循江苏省投档规则,学业水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合格。第二十条 我校招生专业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第二十一条 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专业按照普通类专业招生。第二十二条 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属于非公安类院校的公安类专业,因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需要,入校后学校将统一组织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对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兼顾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分流。建议考生在填报上述5个专业志愿时,请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中有关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选择报考。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确定我校的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范围一般为100%—120%。首次进档考生均视为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首次进档考生,非首次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降低分数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承认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投档成绩。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狱学专业录取女生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5%。其他专业男女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适当控制比例。第二十六条 我校2020年各本科专业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考核,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美术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学生。第二十九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达到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顺序录取。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分数和专业志愿都同等的条件下,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三十条 为便于管理,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配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学习,适用同一培养方案。第三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100分(满分150分)或80分(满分120分)以上方可录取。报考法学(涉外法治方向)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5%。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严格执行生源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课以统考成绩计分,各省(市、区)统考成绩最低要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合格要求。使用“排序成绩”投档的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使用其他类型成绩投档的,在文化课上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选择专业,并填写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第三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足球)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异议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公示优惠分值的控制线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第三十五条 我校普高本科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新闻学、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金融学3800元/生·学年;法学(含涉外法治方向和藏汉双语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产权、监狱学、英语、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禁毒学4300元/生·学年;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物流管理、刑事科学与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网络空间安全450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和绘画6500元/生·学年;预科班学生入学第1年按15000元/生标准收费,预科期满取得正式学籍后,依照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每6人或4人1室, 6人间900元/生·学年。(桃海公寓4人间1350元/生·学年,6人间1050元/生·学年)。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第八章 奖学金制度与勤工助学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奖、助、贷、勤、减、补、免”七位一体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第四十条 除国家分配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外,我校建立奖学金制度,设立奖学金基金,对全面发展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学生奖学金设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旨在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四十一条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国家规定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第四十二条 我校对经确定的特困生实行临时困难补助政策。第四十三条 我校通过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各类社会捐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