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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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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案情分析报告,给个真实的案例你删减  案情分析报告  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南京分析仪器厂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8日,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南京分行)与借款人南京分析仪器厂(下称南分厂)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分厂向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用途:购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5.856‰;同时由保证人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为南分厂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分行向南分厂依约放贷人民币1350万元。南分厂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偿还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将截止于2000年4月28日的该1350万元的债权连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资产),该转让协议分别由南京分行、华融资产、南分厂签字并盖章,而江南公司却没有在该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的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该债权转让公告列明了债权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以及保证单位江南公司担保1350万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债权转让后,原签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担保责任。3、债务人如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债权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书面提出。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  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  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证据分析:  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江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2、明确了江南公司所保证(担保)南分厂债务的本息金额。  3、明确了江南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明确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具体体现在该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注:甲方为江南公司,乙方为南京分行,被保证方为南分厂。)  四、证据4《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虚假成分,其形成的时间根据协议有关内容可以初步推定为2000年4月28日。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债权转让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华融公司、南分厂。  2、债权转让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  3、债权转让本金为1350万元,利息为2359097.29元  4、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担保条款但无保证人的任何签字盖章行为。  5、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行为的任何确认。  6、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本息金额的任何确认。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  1、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行为以及内容作出任何确认。  2、不能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江南公司主张权利。  五、证据5《转让债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公告行为系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内容。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法释[2001]12号)第十条的规定,即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该公告(通知)行为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该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即公告行为在司法解释之前发生,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六、证据6《催收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证明华融资产(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该《催收公告》符合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中断。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通知的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南分厂。  4、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5、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  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有当然诉讼主体资格。  七、《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实性一般不容质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该证据效力体现在:  1、旨在证明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合法取得华融资产对南分厂的债权。  2、旨在原告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的合法债权人身份。  3、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对被告南分厂履行了通知行为并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4、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备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诉讼主体资格。  5、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享有原华融资产所具有的相应债权。  6旨在证明或说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第一联合如同华融资产一样的司法保护。  7、旨在证明或说明诉讼时效中断。  八、证据8《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合法性亦然。  该证据效力体现基本如同《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第一联合的与诉讼主体相关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原告第一联合是否为被告江南公司的债权人。  二、原告第一联合所主张的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  四、《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江南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明确了江南公司为南分厂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以内的该段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在现阶段的除斥期间即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关于南京分行、华融资产于2000年11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转让债权公告》行为的性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该行为具有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则该行为就应理解为权利主张。根据这一点理解,就会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是原保证责任期间消灭;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为2002年11月29日。在此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华融资产就应当在该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此保证期间发什么催收公告。这么说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华融资产的《催收公告》虽然可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尽管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多次中断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厂、南京分行、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华融资产于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据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张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证保全以及通知送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上述情形依据均不能必然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换言之,对于2000年11月29日的《转让债权公告》也会存在第二种理解,即该《转让债权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释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主张。该种理解存在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是于2001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转让债权公告》系在此之前发生,故该《转让债权公告》并不具有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法律后果。理由非常明确,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转让债权公告》的发布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就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性质。如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仍应确定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并且没有任何引起该保证期间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华融资产是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催收公告》显属是在保证期间以外的行为,如此一来,华融资产就置于在保证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权利的行为之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公司此时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联合不适用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因为原告第一联合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简单,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联合肯定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 王迎庆 律师  2009年3月6日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5-07-23/560.aspx

求有关法学的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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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大学子暑期社会实践送法到监狱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赴龙潭监狱实践服务团近日来到位于南京近郊的江苏省龙潭监狱,为正在服刑的犯人们进行法律咨询及帮教活动。服务团主要就犯人们在服刑期间有关其婚姻家庭、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与其犯罪有关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合同纠纷等刑事、民事法律问题接受咨询。在刘哲老师的指导下,服务团的同学们细心、耐心地解答犯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对犯人们进行心理疏导和政策教育,鼓励他们正确地认识过去,勇敢地面对现实,乐观地迎接未来,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到社会,回到亲人的怀抱,为社会作出贡献。在咨询活动中,服务团师生经常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难题,他们集体讨论、共同攻关,力所能及的为咨询者提供帮助。一周来,共接待咨询者近百名,每位前来咨询的犯人都基本得到了满意的答复,也受到了深刻的思想教育。服务团把法律知识送到正在服刑的犯人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中间,得到了监狱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师生们与犯人面对面的交流,不仅帮助监狱为犯人们送去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解决切身利益问题的途径,而且深入了解了犯人的思想和情感,帮助他们坚定努力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服务团师生的敬业精神受到了监狱领导的一致好评。大学生利用暑期把知识和人性关怀送到监狱,也使正在服刑的犯人们深受感动和教育。

法学本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3000字

李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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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是受学院两课教师委托通过实验室全体人员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历时三周才圆满完成,本次调查采用多阶随机抽样,抽取的样本单位专业结构齐全,融经济、管理、人文艺术、外语等专业学生,因此避免了调查对象过于集中的弊端。发出问卷共300份,收回问卷270份,其中有效问卷266份,问卷如附录所示:1、2、3、4、10、16、17为非固定答案的题目,5、6、7、9、11、12、13、14、15为考察题(考察同学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九道考察题的总分设为100分,其中最高分是100分,最低分是11.1分。 以下是非固定答案题的统计结果: 1、你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用处? a、非常有用45.11% b、一般35.71% c、基本没用6.02% d、法律不如权力有用11.65% 2、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a、电视上48.12% b、报纸上16.54% c、学校的课本上35.34% d、家庭的影响4.51% e、其他 13.91% 3、你认为你在生活中平均每学期遇到法律问题的频率为: a、20次以上 5.26% b、20次?10次 6.39% c、10次?5次 21.8% d、5次以下 50.75% e、0次 16.17% 4、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50% b、用武力解决 6.02% c、通过关系解决. 15.79% d、感觉很委屈但是认为也是没办法的事 16.17% e、根本没有在意过9.40% 8、当今虽然是法制社会,也存在着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纠纷等很多问题,你认为:a、清官难断家务事 74.05% b、清官易断家务事 25.95% (1)、如果你选择了a,那么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a、法律法规不健全 30.70% b、群众的法制意识不强 29.57% c、法官的职业素质不够高 4.01% d、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35.21% (2)、如果你选择了b,那么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a、法律法规健全 52.6% b、多年的普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9.40% c、法官能够正确地把握“一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5.41% d、一切问题在法律面前都能够得到解决 3.38% 10、假如你在公交车上遇到骚扰时,你会如何去做? a、出声制止,维护自己的权益 49.25% b、用适当的方法让他得到惩罚 28.95% c、瞪他一眼,然后换个地方或下车 20.31% d、默默的离开,不敢出声。3.38% 16、你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吗? a、希望 92.11% b、不希望 7.89% 17、你希望法律基础课要如何上? a、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 33.08% b、从案例中说明相关法律理论,类似于《今日说法》61.65% c、按照教材的内容和顺序进行教学 5.26% d、最好取消这门课,与日常学习生活无关4.14% e、我觉得这样比较好: 其中固定答案的答对率为: 5、对于学校不允许到达法定年龄的同学结婚的做法,你的观点是?27.443% 6、某学生因为考试舞弊而被开除,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51.879% 7、因为没有过四级而不发放学位证,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67.293% 9、某某商场公示:某某手机实行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一女士买了一部,回家后发现手机的电板有问题,于是拿手机去检验,该公司说手机不是本公 司的产品,这部手机是假的。如你是该女士你该向谁要求赔偿? 56.015% 11、某地有两名同姓考生,其中甲考取而乙落榜,乙方家长为了自己儿子能上大 学,和某高校商量,将甲的档案改成乙的档案并仍以乙的名义投给录取学校。 你认为他们违反了哪一些法律?16.54% 12、甲某和其12岁儿子共同抢劫,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9.473% 13、父母离婚,19岁的儿子考上大学,是否有权向父亲要生活费?62.78% 14、王某有三个儿子,王某在病死之前当某个儿子的面做了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是否有效?50% 15、我国选举采取什么样的投票形式?90%多 可见他们还是很关心身边的人和事的,一些法律常识大部分同学还是知道的,对于5、6、7题,由于问卷设计的不够合理,可能误导了同学们的思想,让数据不够真实,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同学们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次问题中虽然有50%的同学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次数据有很大的误差,因为答案本身的误导性非常强,很多同学自然而然就选择了此答案,它并没有代表性。 决大多数 同学认为学校的有关规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有这种反映也是意料中的事,据分析有以下几种可能性:①为了自己的权益②法律意识③答案本身的误导,从我们学校来看,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此次问卷调查采取的是抽样调查法,是分专业的调查,但在此过程中却忽略了性别的界限,性别的不同致使他们的爱好也不同,所关心的也不一样,男孩子可能要广阔一些,看法要强烈一些,女孩子要缓和得多,因此,定量的数据就不够精确。 我们的问卷中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当你在车上遇到骚扰时,你会如何去做,同学们的答案很多,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自己会默默离开,不与理会,一个大学生是如此,那么我们国家各族人民呢?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可是杀人放火、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等犯罪行为比比皆是,甚至乎知法犯法,遇到这种情况时又有多少人会站出来说一句或者出来阻止呢?这也说明在同学们心中在人民心中法律的意识还非常的弱。 以上统计结果是令人很满意的,因为有92.11%的同学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而且有45.11%的同学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有用(即使仍有11.65%的同学认为法律不如权利有用)。从第二题的统计结果上看电视是同学们了解法律知识最重要的工具和渠道,其次是书本,从最后一道题上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是最能让同学们接受的一种教学方式,也有不少同学非常关心他们将要学习的“法律基础”的实用性。 本次问卷调查的最高分100分,最低分11.1分,平均分48.79分。说明还是有很多同学关心身边的人和事,同时也反映出同学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总的来说,04级的同学们学习《法律基础》的热情还是很高的,我们在次建议学院采取大多数同学都乐于接受而又有效的教学方式,让同学们增长见识,认识生活,关心身边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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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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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案情分析报告,给个真实的案例你删减  案情分析报告  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南京分析仪器厂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8日,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南京分行)与借款人南京分析仪器厂(下称南分厂)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分厂向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用途:购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5.856‰;同时由保证人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为南分厂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分行向南分厂依约放贷人民币1350万元。南分厂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偿还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将截止于2000年4月28日的该1350万元的债权连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资产),该转让协议分别由南京分行、华融资产、南分厂签字并盖章,而江南公司却没有在该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的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该债权转让公告列明了债权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以及保证单位江南公司担保1350万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债权转让后,原签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担保责任。3、债务人如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债权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书面提出。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  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  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证据分析:  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江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2、明确了江南公司所保证(担保)南分厂债务的本息金额。  3、明确了江南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明确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具体体现在该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注:甲方为江南公司,乙方为南京分行,被保证方为南分厂。)  四、证据4《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虚假成分,其形成的时间根据协议有关内容可以初步推定为2000年4月28日。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债权转让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华融公司、南分厂。  2、债权转让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  3、债权转让本金为1350万元,利息为2359097.29元  4、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担保条款但无保证人的任何签字盖章行为。  5、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行为的任何确认。  6、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本息金额的任何确认。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  1、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行为以及内容作出任何确认。  2、不能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江南公司主张权利。  五、证据5《转让债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公告行为系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内容。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法释[2001]12号)第十条的规定,即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该公告(通知)行为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该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即公告行为在司法解释之前发生,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六、证据6《催收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证明华融资产(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该《催收公告》符合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中断。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通知的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南分厂。  4、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5、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  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有当然诉讼主体资格。  七、《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实性一般不容质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该证据效力体现在:  1、旨在证明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合法取得华融资产对南分厂的债权。  2、旨在原告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的合法债权人身份。  3、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对被告南分厂履行了通知行为并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4、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备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诉讼主体资格。  5、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享有原华融资产所具有的相应债权。  6旨在证明或说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第一联合如同华融资产一样的司法保护。  7、旨在证明或说明诉讼时效中断。  八、证据8《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合法性亦然。  该证据效力体现基本如同《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第一联合的与诉讼主体相关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原告第一联合是否为被告江南公司的债权人。  二、原告第一联合所主张的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  四、《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江南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明确了江南公司为南分厂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以内的该段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在现阶段的除斥期间即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关于南京分行、华融资产于2000年11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转让债权公告》行为的性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该行为具有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则该行为就应理解为权利主张。根据这一点理解,就会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是原保证责任期间消灭;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为2002年11月29日。在此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华融资产就应当在该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此保证期间发什么催收公告。这么说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华融资产的《催收公告》虽然可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尽管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多次中断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厂、南京分行、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华融资产于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据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张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证保全以及通知送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上述情形依据均不能必然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换言之,对于2000年11月29日的《转让债权公告》也会存在第二种理解,即该《转让债权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释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主张。该种理解存在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是于2001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转让债权公告》系在此之前发生,故该《转让债权公告》并不具有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法律后果。理由非常明确,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转让债权公告》的发布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就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性质。如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仍应确定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并且没有任何引起该保证期间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华融资产是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催收公告》显属是在保证期间以外的行为,如此一来,华融资产就置于在保证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权利的行为之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公司此时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联合不适用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因为原告第一联合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简单,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联合肯定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 王迎庆 律师  2009年3月6日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5-07-23/560.aspx

谁有法学的调查报告

两居室
女保镖
山东省某市青少年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青州”建设,山东省青州市委政法委日前组织了公、检、法有关部门的调研人员,成立了专门的调研小组,对全市在押的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调研设计了专门的调查问卷,问卷分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犯罪情况(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在押人员与犯罪的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外国的犯罪学研究成果,设计了一个多选项,内容为:家庭的其他成员是罪犯,或者行为品德不端以及酒精中毒;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死亡、离婚或者被遗弃;父母愚昧无知或者是知觉上有缺陷以及因病不能管教;父母态度专横、偏爱过度或者过分干涉,或者是严厉、放任、嫉妒,家庭居住条件过紧张并与同居亲友不和者;失业、工资收 入低,以及在共同劳动中受到经济压迫等,以期能了解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为犯罪预防提供有效依据。这次问卷内容分别征求了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我们于2004年7月13日委托市公安局监管大队对在押的183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放了问卷,并以该日为基准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填写。为了不给填写人增加心理负担,我们对全体在押人员发放了问卷,可不填写姓名,并特别声明该问卷只供调查研究用,不提供给司法机关,不对号入座。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是可行的,我们于次日将全部183份问卷收回。经统计,其中5份空白卷为无效问卷,其余178份均符合统计口径,为有效问卷。为便于统计分析,调查中所有在押人均视为犯罪人。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调查 一、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对青少年犯罪,国内权威观点认为:青少年犯罪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犯罪类型复杂性和犯罪动机恶劣性;团伙犯罪突发;中小学生流失犯罪不断增多,犯罪向低龄化发展;女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上升;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等。从调查结果来看,这些特点在我市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全市青少年(指14岁至25岁)犯罪人员为84人,占全部在押人犯178人的47.2%,其中男性82人,占犯罪青少年的97.6%,女性2人,占犯罪青少年的2.4%。从市检察院批捕部门提供的数字看,2001年该院批准逮捕未成年(指14岁至18岁)犯罪嫌疑人12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3.8%;2002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5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8.9%;2003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2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11.9%;2004年1至6月,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12%。 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市青少年犯罪现象还比较突出,且呈现递增趋势。但我们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并不象有些资料所介绍的那样严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只占全部人数的47.2%,与有关资料介绍的50%左右是相符的。其实青少年犯罪在全世界都是个问题,犯罪学者乌尔金斯曾说“现代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青少年是犯罪的一代”。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值得有关部门关注。 二、抢劫等暴力犯罪频发,盗窃等侵财犯罪居高不下 表一 罪名 人数 比例 抢劫 43 55% 盗窃 22 28% 伤害 4 5% 销售赃物 2 2.6% 交通肇事 2 2.6% 强奸 2 2.6% 容留妇女卖淫 1 1.3% 寻衅滋事 1 1.3% 抢夺 1 1.3% 诈骗 1 1.3% 淫秽表演 1 1.3% (注:本表因部分被调查人犯数罪略有重合) 由于青少年没有劳动收入,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故青少年犯罪中仍以财产犯罪为主。从调查看,我市青少年多发犯罪的类型依次排列是:抢劫、盗窃(销赃)、伤害、强奸、抢夺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80%左右。近年来容留妇女卖淫、淫秽表演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新犯罪类型犯罪也开始出现。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外学者从犯罪的形成、方式的角度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总结为:纠合性、突发性、野蛮性、报复性、报复性、模仿性、恶作剧性、反复性等,这些特点在我市也不同程度的呈现。从调查看,青少年犯罪中抢劫犯罪高发,占到55%的比例。如2月11日20时,张永亮(男,17岁,住临朐县石门小区)、孙振国(男,14岁,住临朐县临朐镇张家亭子村)、冯栋梁(男,16岁,住临朐县中医院后街9号)、武建华(男,16岁,住临朐县临朐镇曾家洼村)、程小龙(男,14岁,住临朐县临朐镇三元村)、马杰(男,16岁,住临朐县生产资料公司家属院)、林泽鹏(男,16岁,住临朐县委家属院1号楼)在北大桥西持刀砍伤青州蚕场副厂长王文江背部后抢劫,致王失血性休克死亡。该7人于2月8日以来先后在临朐盗窃作案一起,在潍坊市区抢夺作案两起。犯罪团伙化、手段恶劣化、后果严重性都值得进行深层研究。 盗窃也是高发犯罪,占28%。当前,受社会上一部分人"潇洒"消费、超前消费等观念的影响,部分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的渠道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往往是通过盗窃、抢劫等不正当途径来获取。盗窃犯罪作为一种最古老的罪行,无不被各国视为打击重点。近几年来,我市在预防和打击上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但这种犯罪仍居高不下,应引起高度重视。是论文吗??我曾经写过一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分析贴上来,看你用得上不摘要: 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一个人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 家庭原因引文: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鉴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警方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遏制青少年犯罪上升的趋势,也是世界各国的警学界、法律界、教育界、社会学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探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根据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对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的关系浅谈了一些认识和反思,不足之处,请老师批评指正. 正文:一 首先请看这样一组数据,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统计显示,从2000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共审判未成年罪犯20多万人,而且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近年来,青年少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据光山县法院统计,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比率1998年为3.8%,1999年为5.3%,2000年为6.4%,2001年元月至六月份已突破9%。犯罪年龄低于16周岁的明显增多。在这些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因受不良家庭因素和学校教育原因影响而导致犯罪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6%上升到2003年7.93%。青少年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末的120个,增幅达22.45%。从犯罪主体来看。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据统计,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四是身份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另据一项联合国的调查可以清楚看出,1981年中国的犯罪率相当低,每10万人口中仅有89起罪案,仅占世界平均数的6.8%。另一方面,纵观各国的报告,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不算低。那些把18岁定为青少年犯罪最高年龄的国家的报告表明,1985年犯罪总数中,这个群体占7.7%。在中国,14岁至18岁作案的比例是上述百分比的2至3倍。因此,此份统计资料表明,中国的总犯罪率非常低,而青少年犯罪率相当高。 可以说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情况复杂,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由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直接的、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80%和家庭教育不当有关。广州市某中学心理咨询室的老师说,到该室咨询"心事"的学生,反映的问题90%和家庭不和有关。据广东、山东、河北、四川、重庆五省市对400多名女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对女中学生成长影响最大的是父母。由此可见,家庭,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是很深、很大的,而负面影响则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家庭对子女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方法不当,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对做错事或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采取打骂的方法,造成孩子的逆反和对抗心理。如黄某,小学阶段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父母和老师对其日后考上重点中学抱有很大的期望。但在升初中考试时,却未能考上重点中学。为此,父母对她百般呵斥。面对父母的埋怨责骂,黄负气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并结识了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不久便和一名吸毒、贩毒的男青年同居,并染上了毒瘾,为筹集吸毒费用而进行贩毒。 (二)是对独生子女过份溺爱,把他们"宠坏"了。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城市独生子女率约占50%。这些"小皇帝"从小娇生惯养,要啥有啥,要啥给啥,使孩子从小养成好逸恶劳,追求享受的不良习惯,并普遍存在任性、孤僻、内向、骄横、脆弱的心理、性格特点。如15岁的高某,父亲是集团公司的总裁,家境富裕。高从小被父母视为心肝宝贝,什么都能得到满足,身上经常有上千元的零花钱。有了钱就和同学吃喝玩乐,寻找刺激,爱好观看黄色录像,并诱奸了一名同班女同学。(三)是缺少沟通,形成思想隔阂。当前,很多父母为子女辍学、离家出走等问题所困扰,其原因多数是父母与子女不能良好沟通造成的。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子女关心爱护不够。有的父母,业余时间都用在泡舞厅、打麻将上,很少过问孩子的思想表现和学习娱乐。由于缺少沟通,形成思想隔阂,对子女的思想、行为也无从了解和掌握,以致孩子变坏了也不知道。据调查,个体工商业者、出租车司机、包工头家庭子女违法犯罪率较高,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很少在家,即使在家也由于奔波劳累,回家后倒头就睡,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花在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上。由于缺乏管教,加上孩子自我约束力差,一旦结交不良之徒,容易走上歧途。 (四)是父母离异,使孩子心灵上受到严重创伤。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正在出现第三次离婚高潮。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失去父爱或母爱的孩子越来越多。有的孩子因父母离异,家庭破裂,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心灵上受到严重的创伤,有的还因此引起父子或母子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犯罪。如18岁的男青年林某,父母离异后随父生活。父再娶生下一女孩,因怀疑父和后母偏爱异母妹妹而苦闷。一天,其妹受邻居小孩欺负,后母认为是其所为,对其臭骂一顿并告其父,其父又将其痛打一顿。林因此萌生杀机而将异母妹妹杀死。下面请看这个例子。王××,16岁,出生一个工人家庭,本应和其他孩子一样,拥有一个幸福的同年和少年时代,可是,其父母由于感情一直不好,矛盾重重,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之事大打出手,整个家庭生活充满了火药味,自幼在家庭得不到父母的关心,享受不到家庭生活的温暖,学习也无人照管,成绩一日不如一日,在校受批评及在家受冷落,日复一日,逐渐感到生活乏味,心事重重,于是,常常夜不归宿,在外寻求温暖。至此,王××的反常行为还没引起其父母的注意和重视,终于,当坏人的引诱下,从13岁时就染了上偷盗的恶习,当公安机关通知其父母对王××应加强教育时,他们仍然无动于衷,丧失了作父母的最起码的责任心,回到家里,他面临的依旧是昔日的"白色恐怖"。因此,王的行为和心理没得到及时的矫正,最终16岁时因抢劫杀人被依法判刑。此时,他的父母才知事情的严重,可是,已经晚矣。又如,在一次对吉林省长春市大学、中专和初、高中在校学生犯罪情况调查表明,因放任自流、缺乏管教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在校学生,占调查总数的49%。可见,父母感情的质量、家庭的优劣状态直接和青少年犯罪相联。 三换另一个角度看,家庭中能影响犯罪人格形成的因素有:1、母亲的言行。母亲是子女的第一位导师,母亲的贤惠、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母亲奸诈、粗狂、轻浮的习性又会把子女推向火海深渊,许多走上卖淫道路的妇女大都受过其母亲放荡生活的影响。如胡××,南方某建筑企业工人,生活作风轻浮,擅长打情骂俏,在该厂工作期间,就与几个男人关系暧昧。曾因此受到行政处分。改革开放以后,停薪留职,在外自谋生路。其女17岁,为某中学形成,受其母亲影响,喜好打扮,在校读书期间就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男人来往密切,高中毕业后,和其母一起在某市作买卖,一年以后,在一次扫黄运动中双双被擒。2、父亲的言行。父爱是一种权威性的爱,能给家庭带来一种安全感,可以帮助子女形成对守法与违法的敏感性,如果父亲有酗酒、赌博、残暴等恶癖,子女就会学习、仿效其行为,有的因此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如唐××,19岁,因强奸罪被判刑。上小学时,其母亲病逝,以后,其父与多个女人来往过密,经常带女人到家中住宿。由于由于唐××亲眼目睹了其父的放荡生活,久而久之,染上了不良习惯,开始对女色感兴趣,终于在一次看完电影后,回家的路上将一女青年强奸。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及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综上所述,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的影响有着密切的、直接的关系,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加强家庭教育,消除家庭,尤其是父母的负面影响,这是关键中的关键。 四 所以,家庭教育要尊重孩子的兴趣和爱好.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要经常关心孩子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并根据孩子的思想和学习情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要争取用尽可能多的时间和孩子在一起,加强沟通,给孩子一个亲切、温馨、和谐的情感。对做错了事或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要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吸取教训,而不能采取打骂虐待等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孩子受到挫折要加以安慰和鼓励。要搞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者的父母,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高的素质和修养,有爱心和责任感的家长是孩子最好的教师。为人父母者,要在各方面为孩子树立榜样,言传身教,且身教重于言教,凡是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只有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家庭教师"。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寻觅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希望今后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并切实从孩子的角度,以宽容的心态看待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参考书目:(1)张家源.暴力犯罪心理初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郑友军.试论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机制[J].青少年犯罪问题 (3) 林家兴.亲职教育的原理与实务[M] (4)刘锋.家庭与少年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J].青少年犯罪(6)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7)康树华主编《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8)《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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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莹莹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与对参考!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报告【一】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74% b、城市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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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素材的选取;二、调研报告的框架结构;三、调研报告中的“述”、“论”关系。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调查报告的格式是:1、标题。2、序言。3、调查主要内容。它的要求要素是:a、时间、地点、人员,b、调查的事、或人的全过程,c、数据要用统计学处理,d、各界人士的看法和意见,e、你的看法和意见。4、你全面综合分析、你的看法和意见。5、你的建议和实施方案。6、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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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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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xbb615320如何写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股票上市、企业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转让等资本运作越来越多为企业所运用。律师在资本运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参与谈判、审查和起草相关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尽职调查是律师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和关键。但令人遗憾的是,律师尽职调查并没有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调查也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本文作者将对律师尽职调查进行介绍并对尽职调查报告的起草进行简要分析。一、律师尽职调查(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法律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它包括律师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主要为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律师尽职调查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在律师实务中(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58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由封面、前言、正文和附件四部分组成。其中: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