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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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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大法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提倡这种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法论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然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扩展资料: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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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历史上 ,出现过四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 、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的法学,总是印有特定的痕迹,其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首先,法学可以对社会发生直接和间接和影响。第二,法学的对象、分科、方法都是实在性的。第三,法学在实践中产生,其发展也是为了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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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目前开设法学专业最出名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是“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等学力在职研修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新闻传播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全国第一。中国人民大学是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来自(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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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主要讲授民法学、合同法学等课程。已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参加国家社科项目两项,主持山西省社科项目等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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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学的职能,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也具有理论认识职能和意识形态职能。 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2、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在运用中的理论问题。3、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答:首先,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次,学习法理学还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再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4、学习和研究法理学应用什么样的方法?答:(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2)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交的方法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如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5、什么是个别性调整?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们各有何优缺点?答:个别性调整:就是使用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社会生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凡涉及这类情况或主体都得按此一般规则的行为方法和模式行为。个别性调整的优点能够考虑到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不易保持社会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程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6、简述社会调整发展的一般规律?答:(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7、怎样认识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8、怎样认识法的产生的过程?答:法的产生有以下几点:(1)法的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2)法的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以及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法的产生与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发展紧密相连,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过程。(3)法的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道德与宗教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原始社会的习惯往往与道德、迷信、祭祀、宗教分不开。(四)法的产生的标志。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9、法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10、如何理解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答: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1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答:法的本质可分为三级不同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12、法的概念应当从哪些方面加以理解?答:法的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3)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13、如何看待法的定义?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4、什么是法的作用?什么是法的职能?答: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15、怎样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答: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意义。16、什么是法的价值?答: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17、法的价值范围有哪些内容?答:法的价值范围包含了: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其中有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18、如何理解法本身的价值?答: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性关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所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主要表现为(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有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19、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答:(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法能促进一定的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20、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各如何?答: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总体目的;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正义、公正、公道、公平等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到底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效益的关生活费。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关系中的作用,首先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证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其次是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21、什么是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答: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一词在中国的法学著作中有不同的含义。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22、怎样认识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原因?答: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是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革的现象。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才能实现的,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实现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动力。当然,法的发展也不全是通过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23、为什么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答: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由于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既表现在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上,也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继承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上。所以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24、什么是法律移植?答: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25、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答: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它的特征是:1、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用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2、封建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保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殴)起过很大的作用。

环境法学是研究什么的?

其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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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为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而制订各种环境保护法规的必要性、制订法规的依据和程序。环境科学目前正在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迅速发展。它的各个分支学科基本上都形成不久,远未达到成熟阶段。

法学理论中的四大属性

而能精焉
峣峣易缺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2.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2.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2.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如何寻找法学最新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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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生缘
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

目前中国法学研究院最好的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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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目前开设法学专业最出名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是“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等学力在职研修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新闻传播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全国第一。中国人民大学是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来自(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网官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