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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一 一、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 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二、 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作业二 一、《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 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 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 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 年 月出生,案发时(00 年 月)赵**未满 1 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赵**年满 1 周岁不满1 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 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二、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 )李*小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第1 条规定已满1 周岁 不满1 周岁的人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作业三一、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二、首先,对周*、甘*、李*的行为分析: 行为一: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暴力殴打,犯故意伤害罪,若导致被害人重伤,从重处罚 行为二:对被害人强行脱光衣物当街游行,虽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但刑法并没有对此行为作出规定,故不为罪。(注:此行为不能定为猥亵妇女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行为三:教唆孔**、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构成强奸罪,若被害人为不满1 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注:强奸罪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男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女性帮助、教唆男性实行强奸,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由于周*、甘*年满1 周岁,应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李*不满1 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危害性较为严重,应依法由政府收容教养。其次,对孔*、胡*的行为分析: 孔*、胡*均年满1 周岁,其对被害人轮番强奸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由于是轮奸,依法从重处罚。对了,我现在学的ABC天丅英语中心的教师和我们说过,如果要掌握好英语是不难的..绝对具有符合的学习空间及熟练口语对象,这取决于外教资质,纯正欧美口音很重要,持续每天口语交流 一对一加强化教学才能有最.好.的学习成果。课程结束后需要重复复习课后录音反馈,更可以加深印象;若真的是没有练习对象的话 可以到旺旺或沪江拿到课后材料研习 多用耳听、眼观、嘴动、脑想,不知不觉的语境就加强起来,学习成效是绝对快速显着的..若被害人不满1 周岁,以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作业四 一、 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过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为法院的判决漏判了王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的前期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王某在火车上的行为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另外法院对王某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对,因为根据刑法第 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应当根据王某的行为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据刑法第 条规定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死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0版0印刷)  刑法学(1)作业1  分析案例(每小题0分)  第一题:山本某某,女,岁,日本国籍。马某某,男,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参考答案: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王××(男,1岁)与被害人陈××(1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1)作业  第一题:赵某,男,1年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  参考答案: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李某,男,岁,农民。李×小,男,1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 参考答案: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1)作业  第一题:王某,女,岁,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而因家庭琐事毒杀案件...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周某,女,1岁;甘某,女,1岁,李某,1岁,孔某,男,1岁,胡某,男,1岁...  参考答案: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满1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属于强奸犯的实行犯。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满1不满1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的不适死刑。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1,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学(1)作业  分析案例(每小题0分)  第一题:案情:李某,男,岁。1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参考答案:李某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  参考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答:(一)对刘某某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发生地、犯罪结果地任一在我国境内就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犯罪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和犯罪实施地。刘某某、王某、吴某、赵某在我国境内收取许某等三人各收取人民币万元,制造假护照组织他人偷渡,属于犯罪行为在我国境内实施,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刘某某是外交官身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而我国刑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此对于刘某某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你好!这是真题还是?

法学新生可以读哪些课外书 一点不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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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626130一年级可读书目: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8.冯向:《木腿正义》 [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9.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 [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1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文笔老辣,一气呵成。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此书不可不读。 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 1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点介] 用“讲故事”的方法写的社会学著作。直面“移民”中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运作,从中揭示政治控制的策略和游戏,又不乏对平民的生存状况的关注。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的开辟和创新上,本书对沾沾自喜的法学中人来说,都是一记棒喝和警醒。 13.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 [点介] 对于每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的学习者(在此包括法学)来说,对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及走向得有一个比较自觉的(虽然不一定是清醒的)把握。本书在这方面是极具挑战力的。它研究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建构;对社会科学的分工的质疑;从事社会科学的学术立场何在等问题。本书短短七万言,薄薄小册子,但却比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言的著作要有价值得多,更具思想的包容量。 14.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15.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后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 16.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 [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 大学二年级可读书目 17.卡夫卡:《卡夫卡短篇小说选》 [点介] 卡夫卡思想的深度和语言的穿透力相信会让每一个读者发凉。对于伟大的作家来说,任何形容的言辞都是多余的。卡夫卡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正在失去那些人的宝贵的东西,失去以后,我们又将面对何种的生活。卡夫卡的一些有关法律的经典著述,是开启我们认识法律和现代、法律和人性的重要之门。 18.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法学初步》、《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 [点介] 该书主要是对二十世纪英美法律理论的批判性的解读,和一般的国人写的介绍性的读物不同。该书对其认为是重要的理论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剖析。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意在抒发自己对法律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1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点介] 这本书对法学自身的一些范畴的分析是谨严的,是中国法学规范化的和体系化的代表作。其提出和分析的许多概念和“权利-义务”模式对当下的法理学教材有很深的影响。就“学术”的标准看,本书虽然有一些政治化的烙印和某种建构的色彩,但从整体来看,仍是中国法学类的一本可供批判的优秀著作。 20.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点介] 一本“保守主义”自由观的中国化的“激进”之作。作者的立场自不待言,其用语的鲜明甚至“鼓动”,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学术的味道。自由主义实际上在中国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对于不了解自由主义的广大学生来说,“自由”的各种思潮实在不易把握和分辨,此书提供的是一种积极的进路,我们还应该有一种更全面和冷静的思考。 2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点介] 他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位有深刻洞察力的学者。他的想法干净利落,简炼精当。他告诉我们他是如何判案的,法官不仅是“发现法律”,还应该是“创造法律”。他把创新和限制融贯一炉。他的热情和理智凸现出法律职业在他们这些人身上的崇高。卡多佐作为学者和法官的睿智与节制,使他赢得了应有的尊重。 22.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点介] 本书聚集了一些法学和社会学的学者的研究。学者们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判断与描述,以及对其中的秩序状况的把握与解释,为以后的研究留下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就法学来讲,本书的研究取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遗憾的是如今再没见后续性的研究,不足以造成真正的学术气势。这是一本好书,也是我们借此反思中国的学术传统如何营造的一本书。 2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点介] 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等。探询法律的性质和精神,视野宽广,气度优雅。也是启蒙时期的代表著作,阐述了自然权利观和三权分立等思想。虽然作者的“分类和框架”与他提倡的社会考察的方法有某种裂痕,但这恰好是优秀著作的标志——确立了一个“范式”,供后继者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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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者必读的书籍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3337383935[《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 ,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8.冯向:《木腿正义》 [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9.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 [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1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文笔老辣,一气呵成。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此书不可不读。 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 1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点介] 用“讲故事”的方法写的社会学著作。直面“移民”中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运作,从中揭示政治控制的策略和游戏,又不乏对平民的生存状况的关注。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的开辟和创新上,本书对沾沾自喜的法学中人来说,都是一记棒喝和警醒。 13.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 [点介] 对于每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的学习者(在此包括法学)来说,对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及走向得有一个比较自觉的(虽然不一定是清醒的)把握。本书在这方面是极具挑战力的。它研究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建构;对社会科学的分工的质疑;从事社会科学的学术立场何在等问题。本书短短七万言,薄薄小册子,但却比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言的著作要有价值得多,更具思想的包容量。 14.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15.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后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 16.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 [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 17.卡夫卡:《卡夫卡短篇小说选》 [点介] 卡夫卡思想的深度和语言的穿透力相信会让每一个读者发凉。对于伟大的作家来说,任何形容的言辞都是多余的。卡夫卡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正在失去那些人的宝贵的东西,失去以后,我们又将面对何种的生活。卡夫卡的一些有关法律的经典著述,是开启我们认识法律和现代、法律和人性的重要之门。 18.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法学初步》、《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 [点介] 该书主要是对二十世纪英美法律理论的批判性的解读,和一般的国人写的介绍性的读物不同。该书对其认为是重要的理论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剖析。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意在抒发自己对法律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1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点介] 这本书对法学自身的一些范畴的分析是谨严的,是中国法学规范化的和体系化的代表作。其提出和分析的许多概念和“权利-义务”模式对当下的法理学教材有很深的影响。 20.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点介] 一本“保守主义”自由观的中国化的“激进”之作。作者的立场自不待言,其用语的鲜明甚至“鼓动”,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学术的味道。自由主义实际上在中国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对于不了解自由主义的广大学生来说,“自由”的各种思潮实在不易把握和分辨,此书提供的是一种积极的进路,我们还应该有一种更全面和冷静的思考。

读民法研究生时应该看的书目

黑崎
里欧洛
  1.比较法总论 茨威格特、克茨  2.日耳曼法概论 李宜森 商务印书馆 1944年版(民国323639383033年)  3.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达维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年版  4.法学阶梯 盖尤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艾沦.沃森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德国民商法导论 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可说是的东西塞等  中国大百科出版社 1996年版  7.美国宪法概论 巴伦.迪恩斯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8.民法学说与判例分1~8 王泽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民法要义 梅仲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0.民法解释学 梅仲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11.华洋诉讼判录 直隶高等审判厅编 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2.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上、下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3.法典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意大利民法典》、《中华民国  民法》、《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15.中国民法总论 胡长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16.愉法总论 史尚宽  17.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徐国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18.法人制度论 江平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19.民法总则 郑玉波 三民书局 1979年(民国68年第11版)  20.德国当代物权法 孙宪忠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0. (英)劳森等:《财产法》  21. (英)科宾:《科宾论合同》  22.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23. 梅仲协:《民法要义》  24. 史尚宽:《民法总论》  25. 史尚宽:《债法总论》  26. 史尚宽:《债法各论》  27. 史尚宽:《物权法论》  28. 谢在全:《物权法论》  2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30. 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31. 周枬:《罗马法原论》  32.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33. 马俊驹等:《民法原论》  34. 江平:《法人制度论》  35. 社科院物权法起草小组:《物权法建议草案》  36.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37.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38.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39.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  40.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  41. 张国健:《商事法论》  42.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  43. 梁宇贤:《公司法论》  44. 江平:《公司法教程》  45. L.C.B.Gower, Gower's principle of Modern Company law  46. Hamilton,The Low of Corporations.  47. David L Ratner, Securites Regulation.  48. 刘甲一:《票据法论》  49. 施文森:《保险法总论》  50. (日)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苏力《送法下乡》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

法学新生应该看的法学著作

严严实实
瓠叶
法学理论类:舒国滢的《法理学》推荐理由:初学法律的人往往认为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是重点的,但其实法理学才是真正重要的,参加过司法考试的朋友可能听过老师讲法感、法律思维,法感以及法律思维等等,个人认为均是通过学习法理而培养得来。同时,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律的一般原理,在法理学上多下些功夫,对之后学习实体法理论方面,会有偌大的帮助。舒国滢的法理学,属于入门级的教材,推荐初学者阅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推荐理由:法学经典,学习法律的必读书目。J.M.凯特《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推荐理由:学习任何一个学科,必先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我国现行的法律,本质还是近代自西方移植而来,阅读法律思想史,可以让自己对法学进行一个纵深的理解。黄风《罗马法导论》推荐理由:学习法律,永远绕不开罗马法,这本书属于学习罗马法的入门级教材。卢梭《社会契约论》推荐理由:法学学习必读的书目。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推荐理由:一本小册子,对于培养自己的法学观念有着莫大帮助。方孔《实在法原理》推荐理由:一本能够引起口水战的书,随着法学功底的变化,每读一次都会有不同的评价。个人认为,这本书可以培养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质疑,确信,再质疑,再确信,与此同时,永远不迷信权威。…………………………分割线刑法学书籍张明楷《刑法学》、《刑法原理》、《法益初论》推荐理由:个人在参加司法考试过程中,一直在读的几本书,这本书令我夯实了刑法理论基础,不必投入大量精力去记忆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仅凭理论便可应对复杂的案例。而在执业过程中,也能够迅速判断当事人涉案罪名、罪与非罪等诸多问题。稻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推荐理由:初学法律的人,甚至从事法律行业多年的人,都可能陷入一个误区:部门法之间是相对封闭的,民法和刑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很多法律之间存在着联系,如果你能够充分理解民法上“占有”的概念,那么对于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将更加深刻。,这本书是一个民法学家和刑法学家的对话,初读会感觉晦涩,但会令人受益匪浅。……………………民法学:梁慧星《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推荐理由:这两本书其实是一本,裁判的方法是民法解释学的后半部分。个人认为,无论是法学学者还是从事法律行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基本的素养是解释法律而非僵化的适用法律或等着权威对于法律进行解释,而对法律的解释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两本书的作用就在于是我们能够掌握解释法律的规则。梁慧星《民法总论》推荐理由:国内的民法学教材很多,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对于民法概念的精准定义、分析以及对于民法思维的体系化构建。王泽鉴教授的全部专著推荐理由:对于已经打下民法学底子的朋友,想在学习或执业上更加精进,王泽鉴教授的民法专著是必读书目,尤其是请求权基础理论部分。陈卫佐翻译的《德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总论》推荐理由:我国的民法脱胎于德国、日本民法典,研究德国民法,对于理解我国民法有着莫大帮助。(关于德国民法典,有能力的朋友,还是阅读原文吧)。……………………分割线诉讼法学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推荐理由:大陆法系诉讼证明责任的经典论著。证明责任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的基本素养。(这本书的中译本,翻译质量不太好,有能力的请找原著研读)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推荐理由:鉴于《证明责任论》中译本的翻译问题,这本书可以满足初学法律人对于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可否采纳?哈……你还没回答我的问题啊我给你建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