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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法律研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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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犹太商人本身就是从放债和经商中悄然崛起那样,犹太律师能够体会法律本质、酷爱公平正义、谙熟财产分布,同样从他们为倒霉蛋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同胞们运用法律武器来改变其倒霉命运的同时增强了自身的能力,彻底改变了自己的悲惨处境。犹太律师跃身而为律师王国的幸运儿!犹太商人成为守法商人举世闻名。“股东诉讼”和“人身伤害诉讼”两种法律事务,由犹太律师开创并发展起来。从法律上来讲,股东诉讼就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向每一个拥有公司产权而又互不联系的人形成布公地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至于说具体要求,则是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向公司或其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人身伤害诉讼”也就是今天我们说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一部分和前身。从法律上来讲,人身伤害诉讼的核心是要求物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对产品和服务负责,承担由产品和服务所引起的对消费者的一切恶果:而从具体要求上说,就是个体因受产品或服务的损害而向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索赔的法律交涉。股东诉讼和人身伤害诉讼的一个突出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由弱小而受到损害的个体公民针对造成损害的法人和机构提出的起诉。这是一场力量悬殊的法庭决斗,法人和机构不但财大气粗,而且还可以雇用上百人的大律师团来“围歼”一个“倒霉蛋”。在普通人看来,提起诉讼的小人物纯粹是面对一场无望的决斗,纯粹是以卵击石。但是犹太律师却不这样认为:他们清楚地认识到,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主、公正、人权这些概念将不断增加新的涵义和内容,并在经济生活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且,保护消费者和中、小股东不仅是保障个体权利的法律要求,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需要。因此,无论法人和机构在法律人才、金钱和时间方面占有多大的优势,也不可怕。反过来,就经济效益而论,必输无疑的法人和机构不仅不可怕,而且还十分的可爱,还十分的受欢迎。因为犹太律师的商业头脑早就清楚,只有穷光蛋同穷光蛋的诉讼,才是真正的“瓦砾堆”,因为不管哪一方输赢,谁都拿不出钱来。而受损害的穷光蛋与财大气粗的法人或机构打官司,只要损害的事实得到法庭确认,原告索赔的要求得到法庭的支持,穷光蛋便会立刻由法人的赔款而“富裕”起来,损害越是严重,胜诉之后,得到的赔款也就越多。鉴于这种情况,犹太律师创造了一种极为“合理”的收费方式,通常称为“成功酬金”或“胜诉酬金”。这种方式同其他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方式不同,接受人身伤害诉讼或股东诉讼委托的律师只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才收费,败诉则一文不取。然而,一经胜诉,律师酬金将高达损害赔偿费的20%—30%。举一个例子,股东诉讼的老前辈、犹太律师波梅兰次曾接受一些股东的委托,同美国整个投资行业做过一番较量。他向法庭证明所有证券投资公司把管理费用打高了,并迫使他们将其降到应有水平,从而使公众少支出近4500万美元,反过来,他的事务所获得酬金为230万美元。事实表明,犹太律师的利益同委托人的利益是牢牢捆在一块的。败诉,律师等于白忙了一回,做了一次义务劳动,免费服务;胜诉,则共享法入财主败计的赔款,且回报率高。说得简单一些,犹太律师最终是赚“有钱人”的钱。从这里,我们又一次领略到了犹太人赚钱时的精明和高明。犹太人看问题有一种内在的辩证眼光,非常善于从事物变化发展的动态中把握事物。犹太律师也是这样,他们在接受穷人的委托时,眼睛并没有只停留在委托人的那只干瘪的口袋上,而是从开始就由诉讼材料中看到被告的那只胀鼓的口袋,在审理结束时,结局会造成口袋的何种变化。说得浅显一点,他们一开始时就估计出了没钱人所受损害的法律意义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从根本上讲,犹太律师起到的无非就是这一“法律意义”向“经济价值”转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就好像一般商人将物的作用价值转换;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对于犹太律师的这本法律生意经,英国的一位经济学观察家估计得非常准确,虽然表达得有点夸张意味:贪婪就像饮食,同为人的本性,而为真实的或想像的伤害索取赔偿如苹果馅饼,同为美国的特色,这不是偶然,美国的律师行业获取巨额营业收入,发明了一种巧妙的推销手段,也就是成功酬金,这就是用来答谢律师一块大肥肉——一般占委托人争取到的赔偿费的30%,如果败诉,就什么也得不到了。美国实业传统就这样。还有什么比无销售无佣金更公平的呢?如果你一旦对一条表示接受,法律就不只意味着最高法院崇高的尊严,而且也成为爆米花或女子发型一样可以用来出售的商品了;那么,你还能因为法律从业人员四处叫卖而抱怨吗……对稳妥的欧洲人来说,似乎难以接受这种观念,但确实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即使以法律或正义为商品,只要是在维护法律、伸张正义的前提下赚的钱,那也是无可厚非的。详情官方电话

法律研究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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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案情分析报告,给个真实的案例你删减  案情分析报告  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南京分析仪器厂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8日,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南京分行)与借款人南京分析仪器厂(下称南分厂)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分厂向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用途:购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5.856‰;同时由保证人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为南分厂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分行向南分厂依约放贷人民币1350万元。南分厂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偿还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将截止于2000年4月28日的该1350万元的债权连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资产),该转让协议分别由南京分行、华融资产、南分厂签字并盖章,而江南公司却没有在该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的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该债权转让公告列明了债权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以及保证单位江南公司担保1350万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债权转让后,原签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担保责任。3、债务人如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债权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书面提出。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  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  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证据分析:  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江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2、明确了江南公司所保证(担保)南分厂债务的本息金额。  3、明确了江南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明确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具体体现在该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注:甲方为江南公司,乙方为南京分行,被保证方为南分厂。)  四、证据4《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虚假成分,其形成的时间根据协议有关内容可以初步推定为2000年4月28日。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债权转让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华融公司、南分厂。  2、债权转让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  3、债权转让本金为1350万元,利息为2359097.29元  4、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担保条款但无保证人的任何签字盖章行为。  5、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行为的任何确认。  6、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本息金额的任何确认。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  1、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行为以及内容作出任何确认。  2、不能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江南公司主张权利。  五、证据5《转让债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公告行为系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内容。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法释[2001]12号)第十条的规定,即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该公告(通知)行为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该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即公告行为在司法解释之前发生,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六、证据6《催收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证明华融资产(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该《催收公告》符合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中断。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通知的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南分厂。  4、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5、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  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有当然诉讼主体资格。  七、《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实性一般不容质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该证据效力体现在:  1、旨在证明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合法取得华融资产对南分厂的债权。  2、旨在原告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的合法债权人身份。  3、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对被告南分厂履行了通知行为并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4、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备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诉讼主体资格。  5、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享有原华融资产所具有的相应债权。  6旨在证明或说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第一联合如同华融资产一样的司法保护。  7、旨在证明或说明诉讼时效中断。  八、证据8《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合法性亦然。  该证据效力体现基本如同《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第一联合的与诉讼主体相关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原告第一联合是否为被告江南公司的债权人。  二、原告第一联合所主张的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  四、《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江南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明确了江南公司为南分厂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以内的该段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在现阶段的除斥期间即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关于南京分行、华融资产于2000年11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转让债权公告》行为的性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该行为具有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则该行为就应理解为权利主张。根据这一点理解,就会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是原保证责任期间消灭;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为2002年11月29日。在此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华融资产就应当在该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此保证期间发什么催收公告。这么说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华融资产的《催收公告》虽然可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尽管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多次中断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厂、南京分行、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华融资产于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据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张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证保全以及通知送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上述情形依据均不能必然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换言之,对于2000年11月29日的《转让债权公告》也会存在第二种理解,即该《转让债权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释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主张。该种理解存在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是于2001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转让债权公告》系在此之前发生,故该《转让债权公告》并不具有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法律后果。理由非常明确,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转让债权公告》的发布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就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性质。如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仍应确定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并且没有任何引起该保证期间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华融资产是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催收公告》显属是在保证期间以外的行为,如此一来,华融资产就置于在保证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权利的行为之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公司此时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联合不适用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因为原告第一联合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简单,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联合肯定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 王迎庆 律师  2009年3月6日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5-07-23/560.aspx

法律研究生和法学研究生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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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悲剧
法律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既要研究法律,又要研究法律的适用,以及基本的法律理论和论证。毕业后,我有能力在毕业后学习法律。当然,你也可以在实务部门工作。而法学专业,一般更具体,如法律秘书等,法学和法学是两个不同的专业,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优于法律,比如考生的素质和系统的深度学习。法律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既要研究法律,又要研究法律的适用,以及基本的法律理论和论证。毕业后,我有能力在毕业后学习法律。当然,你也可以在实务部门工作。而法学专业,一般更具体,如法律秘书等,法学和法学是两个不同的专业,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优于法律,比如考生的素质和系统的深度学习。为法律专业主要课程:宪法、法律和惩罚,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婚姻法,国际法,的基础法律,行政法律、逻辑、法律实务、基础会计、审计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法,婚姻和家庭法(一),介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律文书写作(中国、外国法律思想、法律,西方法律思想,票据法律、保险法律、税法、金融、公证和律师制度,房地产法律选择三个)。主修法学、法学、中国法律、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等。

关于法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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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展其足
法学硕士是全国联考的,就是说你无论报哪个学校,考试科目都是一样的.在读时间一般是两年半到三年.另外,2009年该校法硕的复试分数线是305.下面是一些基本流程,希望能帮到你.(一)初试 1、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教育部统一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份。 (在职的一般在十月份) 3、“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课一(民法、刑法)、专业课二(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二)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2、教育部依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法律硕士联考”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研究法律起源的法理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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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理,以后打官司你就知道有多厉害了追答法理就是法哲学,超牛的,法律人必须学的希望采纳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有什么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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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专业”这一说法,高考填报大学自愿或者报考公务员考试,上面提及的都是法学专业或者是法律类,没有“法律专业”一说。2、法学专业本身包括很多方向,比如说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宪政法学等等。可以说,法学是一个体系,包含了很多科目。3、在研究生阶段,有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之分。招考时会明确说明这一点,因为两者的差别甚大。法学是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既要学法律规定和法律运用,也要学基础的法学理论和争论,毕业后具备初步的法学研究的能力。当然也可以到实务部门工作。 而法律专业,一般就比较具体了,如法律文秘等。法律和法学是两个不同的专业,法学无论从本身的考生的素质、接受到系统深入的学习等诸多方面都优于法律

关于 法律专题研究报告

青松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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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还是自己动手吧!这个事做挺伤脑筋的,就是别人写了还是别人的,自己写就是写不好也没关系,慢慢来,你相信你用心写会写好的。祝你成功。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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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包括以下六种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2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analysis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法律专业研究生与法律硕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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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第一,报考条件不同,报考要求不同。我国的法律研究生阶段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的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且同等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以上;同等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招生方式、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是全国有资格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除公共课外),全国重点大学和一部分一般本科院校一般都有招收法学硕士的资格。法律硕士是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来招收的,全国有权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只有少数院校。 第三, 教育方式、培养目标不同。每个法学硕士有一个导师,在读期间能得到导师的全面辅导,深入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因此,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但研究有很大的深度。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在入学时一般选定一个方向进行学习。注重实践和应用,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1、法律硕士培养的法律应用方面人才,法学硕士注重培养的是法学理论性人才,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法律硕士强调应用性、实践性。法学硕士强调的是理论研究。但是并不是说法律硕士就不用研究了,法学硕士就不用应用了,只是他们的着重点不同。就业的话,看你从事什么行业,一般倾向性不大。不过一些基层法院更看好法律硕士,注重应用的,不是钻牛角尖的法学硕士。2、法学专业本科生只能报考法学硕士,非法学专业学生则都可以报考。(见过法律硕士考试的考生都知道,法律硕士的专业试题比法学硕士的试题要简单)3、正规的考试报名时间一般都是在全国研究生同一考试时间,一般是在9-11月份,先网上报名,再现场确认。如果是在职的,建议你与你想报考的学校联系,具体咨询。另外可以告诉你,非法律专业的,以后做律师,一般比较吃香,应为他熟悉两门专业。比如你是学经济的,那么你对经济类案件,可定比单纯的法律专业的吃的销一些。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