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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法律研究到底?

此亦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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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犹太商人本身就是从放债和经商中悄然崛起那样,犹太律师能够体会法律本质、酷爱公平正义、谙熟财产分布,同样从他们为倒霉蛋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同胞们运用法律武器来改变其倒霉命运的同时增强了自身的能力,彻底改变了自己的悲惨处境。犹太律师跃身而为律师王国的幸运儿!犹太商人成为守法商人举世闻名。“股东诉讼”和“人身伤害诉讼”两种法律事务,由犹太律师开创并发展起来。从法律上来讲,股东诉讼就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向每一个拥有公司产权而又互不联系的人形成布公地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至于说具体要求,则是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向公司或其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人身伤害诉讼”也就是今天我们说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一部分和前身。从法律上来讲,人身伤害诉讼的核心是要求物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对产品和服务负责,承担由产品和服务所引起的对消费者的一切恶果:而从具体要求上说,就是个体因受产品或服务的损害而向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索赔的法律交涉。股东诉讼和人身伤害诉讼的一个突出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由弱小而受到损害的个体公民针对造成损害的法人和机构提出的起诉。这是一场力量悬殊的法庭决斗,法人和机构不但财大气粗,而且还可以雇用上百人的大律师团来“围歼”一个“倒霉蛋”。在普通人看来,提起诉讼的小人物纯粹是面对一场无望的决斗,纯粹是以卵击石。但是犹太律师却不这样认为:他们清楚地认识到,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主、公正、人权这些概念将不断增加新的涵义和内容,并在经济生活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且,保护消费者和中、小股东不仅是保障个体权利的法律要求,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需要。因此,无论法人和机构在法律人才、金钱和时间方面占有多大的优势,也不可怕。反过来,就经济效益而论,必输无疑的法人和机构不仅不可怕,而且还十分的可爱,还十分的受欢迎。因为犹太律师的商业头脑早就清楚,只有穷光蛋同穷光蛋的诉讼,才是真正的“瓦砾堆”,因为不管哪一方输赢,谁都拿不出钱来。而受损害的穷光蛋与财大气粗的法人或机构打官司,只要损害的事实得到法庭确认,原告索赔的要求得到法庭的支持,穷光蛋便会立刻由法人的赔款而“富裕”起来,损害越是严重,胜诉之后,得到的赔款也就越多。鉴于这种情况,犹太律师创造了一种极为“合理”的收费方式,通常称为“成功酬金”或“胜诉酬金”。这种方式同其他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方式不同,接受人身伤害诉讼或股东诉讼委托的律师只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才收费,败诉则一文不取。然而,一经胜诉,律师酬金将高达损害赔偿费的20%—30%。举一个例子,股东诉讼的老前辈、犹太律师波梅兰次曾接受一些股东的委托,同美国整个投资行业做过一番较量。他向法庭证明所有证券投资公司把管理费用打高了,并迫使他们将其降到应有水平,从而使公众少支出近4500万美元,反过来,他的事务所获得酬金为230万美元。事实表明,犹太律师的利益同委托人的利益是牢牢捆在一块的。败诉,律师等于白忙了一回,做了一次义务劳动,免费服务;胜诉,则共享法入财主败计的赔款,且回报率高。说得简单一些,犹太律师最终是赚“有钱人”的钱。从这里,我们又一次领略到了犹太人赚钱时的精明和高明。犹太人看问题有一种内在的辩证眼光,非常善于从事物变化发展的动态中把握事物。犹太律师也是这样,他们在接受穷人的委托时,眼睛并没有只停留在委托人的那只干瘪的口袋上,而是从开始就由诉讼材料中看到被告的那只胀鼓的口袋,在审理结束时,结局会造成口袋的何种变化。说得浅显一点,他们一开始时就估计出了没钱人所受损害的法律意义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从根本上讲,犹太律师起到的无非就是这一“法律意义”向“经济价值”转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就好像一般商人将物的作用价值转换;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对于犹太律师的这本法律生意经,英国的一位经济学观察家估计得非常准确,虽然表达得有点夸张意味:贪婪就像饮食,同为人的本性,而为真实的或想像的伤害索取赔偿如苹果馅饼,同为美国的特色,这不是偶然,美国的律师行业获取巨额营业收入,发明了一种巧妙的推销手段,也就是成功酬金,这就是用来答谢律师一块大肥肉——一般占委托人争取到的赔偿费的30%,如果败诉,就什么也得不到了。美国实业传统就这样。还有什么比无销售无佣金更公平的呢?如果你一旦对一条表示接受,法律就不只意味着最高法院崇高的尊严,而且也成为爆米花或女子发型一样可以用来出售的商品了;那么,你还能因为法律从业人员四处叫卖而抱怨吗……对稳妥的欧洲人来说,似乎难以接受这种观念,但确实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即使以法律或正义为商品,只要是在维护法律、伸张正义的前提下赚的钱,那也是无可厚非的。详情官方电话

求某一领域政策的法律化问题研究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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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搜索相关领域的所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且要密切关注立法上的变化!然后去北大法宝或者相关网站上搜索相关案例,进行研究,看看这一领域主要会出现的法律问题~我觉得这两步是比较重要的~当然资料搜索出来后,汇总整理就是一项功夫活了~大谢……再问,若这一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那进行政策法律化问题的研究,一般会出现哪些问题,从哪些方面建议……网上找不到……感觉无从下手……求教……不好意思,这几天没有上网~!若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肯定会有先关的行政规章,或是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吧?如果方便的话,说一下你到底是要研究哪方面的问题吧?~若该领域还没有法律,就首先应该找出该领域经常出什么问题,然后来说明或证明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需要法律层级的规则加以规范。

法律研究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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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案情分析报告,给个真实的案例你删减  案情分析报告  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南京分析仪器厂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8日,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南京分行)与借款人南京分析仪器厂(下称南分厂)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分厂向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用途:购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5.856‰;同时由保证人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为南分厂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分行向南分厂依约放贷人民币1350万元。南分厂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偿还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将截止于2000年4月28日的该1350万元的债权连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资产),该转让协议分别由南京分行、华融资产、南分厂签字并盖章,而江南公司却没有在该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的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该债权转让公告列明了债权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以及保证单位江南公司担保1350万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债权转让后,原签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担保责任。3、债务人如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债权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书面提出。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  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  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证据分析:  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江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2、明确了江南公司所保证(担保)南分厂债务的本息金额。  3、明确了江南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明确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具体体现在该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注:甲方为江南公司,乙方为南京分行,被保证方为南分厂。)  四、证据4《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虚假成分,其形成的时间根据协议有关内容可以初步推定为2000年4月28日。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债权转让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华融公司、南分厂。  2、债权转让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  3、债权转让本金为1350万元,利息为2359097.29元  4、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担保条款但无保证人的任何签字盖章行为。  5、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行为的任何确认。  6、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本息金额的任何确认。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  1、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行为以及内容作出任何确认。  2、不能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江南公司主张权利。  五、证据5《转让债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公告行为系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内容。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法释[2001]12号)第十条的规定,即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该公告(通知)行为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该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即公告行为在司法解释之前发生,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六、证据6《催收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证明华融资产(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该《催收公告》符合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中断。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通知的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南分厂。  4、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5、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  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有当然诉讼主体资格。  七、《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实性一般不容质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该证据效力体现在:  1、旨在证明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合法取得华融资产对南分厂的债权。  2、旨在原告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的合法债权人身份。  3、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对被告南分厂履行了通知行为并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4、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备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诉讼主体资格。  5、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享有原华融资产所具有的相应债权。  6旨在证明或说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第一联合如同华融资产一样的司法保护。  7、旨在证明或说明诉讼时效中断。  八、证据8《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合法性亦然。  该证据效力体现基本如同《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第一联合的与诉讼主体相关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原告第一联合是否为被告江南公司的债权人。  二、原告第一联合所主张的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  四、《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江南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明确了江南公司为南分厂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以内的该段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在现阶段的除斥期间即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关于南京分行、华融资产于2000年11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转让债权公告》行为的性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该行为具有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则该行为就应理解为权利主张。根据这一点理解,就会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是原保证责任期间消灭;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为2002年11月29日。在此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华融资产就应当在该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此保证期间发什么催收公告。这么说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华融资产的《催收公告》虽然可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尽管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多次中断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厂、南京分行、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华融资产于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据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张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证保全以及通知送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上述情形依据均不能必然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换言之,对于2000年11月29日的《转让债权公告》也会存在第二种理解,即该《转让债权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释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主张。该种理解存在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是于2001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转让债权公告》系在此之前发生,故该《转让债权公告》并不具有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法律后果。理由非常明确,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转让债权公告》的发布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就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性质。如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仍应确定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并且没有任何引起该保证期间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华融资产是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催收公告》显属是在保证期间以外的行为,如此一来,华融资产就置于在保证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权利的行为之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公司此时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联合不适用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因为原告第一联合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简单,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联合肯定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 王迎庆 律师  2009年3月6日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5-07-23/560.aspx

如何寻找法学最新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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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

怎样才能学好法律呢?领导知道我学法律的,今天突然问我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我都哑口无言了,太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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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好”法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见解。我的观点是:你现在学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什么?获得文凭、证书、资格证,还是要运用于生活、工作中。不同目的侧重点就不一样。 记忆法律条文条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环节,但并不是要求一字不落地全部背下来,要理解归类,灵活掌握。至少做到遇上什么样的事情、案件,知道该属于那一个范畴,大致有哪些法律法规适用,在你不是很熟练的情况下也能快速地查找到对应的正确条款。 “术有专攻”。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太广泛,非常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也还是会有他的弱项。你学习法律常会遇到哪一类型的事件或专门处理哪一方面案件,就应该给自己定一个大致的方向,抓住重点去关注、学习、研究。 法律也是在不停地变化、发展、完善,每过一段时间都会有旧的法律条被修改、新的法律条文被制定,因此你应该拥有一个好的学习工具和平台,能够随时了解到这些变化,尽快记忆、掌握。 实践中的运用也是极为关键,只靠背书与做案例是无法达到精通的地步。实际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千差万别,有些还是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要想学好,必定要“用心”,“师父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有一个好老师能让你尽快地入门,但要想“学好”,关键还是自己的努力。多记,多看,多问,多观察,多研究,多讨论,多实践,当你把学习变成一种兴趣,当你有遇到所有事情在脑海中都与“法”联系一下的习惯时,学好法律就不再困难。 以上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如何学好法律,你可以多听听大家的意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最合适于你的方法。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学好一门科学首先要对它感兴趣。其次是掌握该门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必要的知识。在法学中,就是基本的学理概念和法律条款。主要的要背下来,其他的要了解。之后就是依赖个人智慧发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去解决问题了。总结一下,法学要想学好,掌握法律知识是必备基础。

近年来比较热门的法律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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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中国民法体系的问题 (一)民法学体系应当采取“大民法”观点 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存在“大民法”、“小民法”和“中民法”之争。 (二)对“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命题不能全盘否定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学者对民法基本属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讨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民法的“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问题上面。 (三)对《民法通则》的重要价值和历史功绩不能否定 二、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 (四)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坚持 (五)法人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公示 (六)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当类型化 1.关于真意保留 2.关于隐藏行为 3.关于虚伪表示 4.关于错误 5.关于误传 (七)代理问题 (八)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请求权性质是永久抗辩权 三、关于人格权法的问题 (九)宪法规定人格权并不排斥民法规定人格权 (十)法人的人格权主体地位不能否认 (十一)反对人格与人格权等同的观点 (十二)反对对动物赋予人格权的观点四、关于物权法的问题 (十三)对于物权法体系应当从发展的立场出发赋予其开放性 (十四)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 (十五)确认添附行为与确认侵权行为并不矛盾 (十六)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必要性 五、关于债法的问题 (十七)应当区别合同未生效和合同无效的界限 (十八)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致使合同无效的受害人可以起诉 (十九)表见代表中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应当是超越代表权现 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问题 (二十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进行重构 (二十二)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当分别情况适用不同规则 (二十三)共同侵权的本质问题 (二十四)集体阻工行为的性质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以上比较热门的法律研究问题以及民事诉讼法修改很多很多!!!建议你到百度或谷歌搜索一下,看看有没有相关信息资料可以帮你。

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几种?

瓶中信
有之
答: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1)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2)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①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与价值元素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②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3)实证研究方法①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a.价值中立,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b.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②实证研究方法类型a.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b.历史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从总体上把握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c.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它在学习和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以改进本国法律、推动国际法治发展、促进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d.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二是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三是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用。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e.语义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结构、语源、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如何确定法学毕业论文的题目

老戏迷
洋洋大观
我锭的话,一定要原创的,。否则过不了,不会写,就不要自己写了,找专业的,我

法律问题

子衿
师心
公安局只能以一般的纠纷处理你要他赔偿医药费和修门的钱就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是承认老人骨折是因为他们吓的,但因为不是他们直接造成的伤害,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很小,估计也就是赔你的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