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加倍考研网!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微信二维码
在线客服 40004-98986
推荐适合你的在职研究生专业及院校

法律的实证研究方法有哪些

狂风沙
1、社会调查法2、历史研究法3、比较研究法4、逻辑分析法5、语义分析法张文显的法理学上专门为你查的,采纳吧 !呵呵

实证分析法学是什么意思

石涛
百分比
实证分析学是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几种?

王导
铭文石
答: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1)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2)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①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与价值元素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②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3)实证研究方法①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a.价值中立,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b.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②实证研究方法类型a.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b.历史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从总体上把握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c.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它在学习和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以改进本国法律、推动国际法治发展、促进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d.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二是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三是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用。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e.语义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结构、语源、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生论文实证分析怎么办

凄然似秋
一般全日制研究生会有双证,即学位证和毕业证。在职的话,只有单证,只有学历证书,没有学位证书的。在事业单位工作,想考个全日制研究生,但要知道全日制研究生,需要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即周一到周五即正常工作时间上课的研究生,概念基本上等同于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脱产学习的脱产研究生。一般全日制研究生会有双证,即学位证和毕业证。在职的话,只有单证,只有学历证书,没有学位证书的。在事业单位工作,想考个全日制研究生,但要知道全日制研究生,需要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即周一到周五即正常工作时间上课的研究生,概念基本上等同于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脱产学习的脱产研究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请问谁有《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大出版社 白建军著 的电子版,请发给我吧,多谢多谢~~~~~\(≥▽≤)/~ba拜

死气沉沉
一般专业书都不会有电子版的。出钱买吧~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区别

方者中矩
苦心劳形
实证分析(Positive Analysis)是指超越一切价值判断,从某个可以证实的前提出发,来分析人的经济活动。其特点为:回答 “是什么”的问题;分析问题具有客观性;得出的结论可以通过经验事实进行验证。规范分析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提出某些分析处理经济问题的标准,树立经济理论的前提,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并研究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它要回答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从法学角度或者说从法学方法论角度而言,规范分析法是以规范法学为基础的,而规范法学又是实证分析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因此站在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尽管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为对立的两种方法,但也有共同之处。即都以规范法学作为基本立足点。他们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第一段所说的,规范分析以一定价值判断为基础对“规范”(法学中通俗来说就是法律条文)进行完善、解释等;而实证分析则以数据为主对“规范”(法条)进行分析。

什么是实证法学?

二大夫曰
板砖侠
实证法学是相对于规范法学而言的一种法学方法,通俗将来就是主要研究法是什么,规范法学研究法学应该是什么,实证法学也有自己的学派,就是以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的分析实证主义,认为法与道德无关,该学派派系很多,难以详尽。

法律经济学

世俗之人
银英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特征  具体地说,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2.激励分析 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3.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下面的网址只是百科词条,可能给你有帮助!!  考试加油把  !`参考资料:http://ke..com/view/15848.html?wtp=tt

奥斯丁的法律理论框架与凯尔森的有什么联系

下泉
不知太初
不同的法律观正是基于以上两人所反对的自然法的不同,一个反对神学自然法;一个反对世俗自然法,所以才导致他们所需要完成的建立实证法学的使命的不同,由此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什么在同样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他们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观:奥斯丁是“命令论”,哈特是“规则论”。进而言之,在奥斯丁那里,他的视角是如何强调国家的地位、世俗的权威,如何为世俗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辩护,所以他在提出实证法学时,立足点是独立政治社会中的秩序的问题。“命令论”的提出恰好可以表明法律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内在关系。所以,奥斯丁认为只要证明国家独立,法律的独立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法律命令论阐明了法律与国家及政治社会的内在关系;相反,哈特致力于反对的是自然法学,尤其是富勒“内在道德”的自然法在实现正义和道德方面的不可能性的问题。所以他强调立足于法律,立足法律的结果当然是使在奥斯丁时代成为一个理论问题的“命令”要素退居幕后,从而哈特当然要重点研究代表法律本身独立性的规则。在哈特这里,国家这个问题已经转化为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实施法律的问题。所以只要证明国家中法律的独立性,国家权威自然存在。而在那些极端和危机时刻,法律独立性是会发生动摇的,会损害国家基础的,比如对纳粹的审判时期。所以当哈特论证法律是一种规则性存在,并且在描述法律的基础上捍卫了法律之后,国家的权威自然成立。这就是他们在同样的实证主义立场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的原因。如果这一分析正确,那么,当哈特认为实证主义的各个命题:命令论、规则论、分离论等是独立的,其中一个命题的损害不会影响别的命题时,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这不过是一种辩护策略而已。从奥斯丁和哈特分别对自然法的攻击来看,他们各自所提出的命令论与规则论和“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命题之间有着内在而紧密的,甚至是必然的联系。只不过,当我们以贴标签的方式,将不同时代、不同语境、不同对手之下的这些命题放在一起是,命令论和规则论似乎才成为冲突的命题。其实他们不过是在不同背景下证明了实证法学对于法律本身独立性的追求,甚至可以说,这些命题所表达的其实是同样的意思。如果理解了其背景,它们并不矛盾。厘清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转而具体讨论奥斯丁的命令论及其哈特对此的批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