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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谁能告诉我公司准备上市的法律服务内容?

修女传
  律师为企业改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全程或者分阶段以专项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进行,需按所签订的律师合同忠实履行义务,遵从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核准制下,特别是发行人聘请的律师要尽职调查,对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事实进行核查验证,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判断企业改制、重组设立或者新设立以及依法变更行为、股票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的角色  作为拟改制主体/主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二板中)的证券公司的专项特聘法律顾问。  ★律师的工作原则  无论从《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法规层次出发,还是从中国证监会、司法部相关的部委规章层次出发,律师不仅要履行法定义务,也要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遵从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判断企业改制、重组设立或者新设立以及依法变更行为、股票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1.律师应当是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已依据编报规则12号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师的工作目标  律师的工作目标是,配合改制企业,通过新设股份公司或者对拟改制公司/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使之成为具备辅导条件的股份公司,经过辅导并验收合格后进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支持,把后续融资机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变为现实。  律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严肃、认真地参与改制方案的确定和申报材料的制作,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改制方案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确认不存在对发行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障碍,否则,该出具保留意见的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发行人的要求。  ★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配合企业各个阶段的需要,为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收购兼并、对重大资产交易和日常规范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可分为:  一、改制准备阶段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1. 参与新设/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改制、重组设立为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2. 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法律上的可行性。  3.协助做好基础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界定投资主体和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并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4.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公司/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协议,由律师进行认证。  5.因公司/企业分立或者合并而引起的重大合同协议的变更,需要法律认证。  6.编制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界定产权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初步方案。  7.对拟改制企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二、股份公司设立阶段  1.协助草拟资产重组协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2.办理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如特别领域的生产许可证)。  3.协助申请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并取得立项批文、申请确认评估结果并取得确认复函;  4.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新老股东之间的增资协议;  5.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申请(向审批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  6.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设立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协助草拟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8.协助草拟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工作程序规则;  9.协助草拟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0.协助草拟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1.协助草拟股份公司总经理/经理工作规则;  12.协助上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含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并取得批文;出具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包括出具关于股权转让/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13.出具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4.出席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5.审查资产评估和验资的合法性;  16.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辅导期内  17.按照《辅导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18.法律法规宣讲;  19.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0.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1.公司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  四、准备申报材料阶段  22.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3.协助草拟、审查企业委托的其它文件(辅导协议、聘请财务顾问协议、股票承销协议、委托审计协议、委托资产评估、委托盈利预测协议,等等)和申报材料;  24.参照《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协助草拟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5.参与发行方案的设计,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办法、发行规模、发行价格;  26.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招股意向书(如有)、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  27.协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上市承诺函;  28.出具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意见书;  29.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或者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30.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31.汇总申请文件并送交主承销商。  32.听取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  33.参与路演和发行。  (1)法人配售路演,向法人(含战略投资者)配售。  (2)对公众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发行。  (3)募集资金到账并验资。  (4)协助变更工商登记。  五、协助申请上市  上市后  34.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35.为公司资产置换和重大资产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  36.为公司配股、增发,出具法律意见书;  37.为公司收购、兼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38.为公司合并、分立出具法律意见书;  39.为公司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40.为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服务。要准备的东西太多了,作为律师,要提供的服务也非常多,不单单是你说的那个意见书~我在一家筹备上市的公司从事法律工作!

[转载]律师如何成功销售法律服务

深宫怨
疏瀹而心
  香港一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出,一直以来3332636334,律师们在推销自己方面都不太成功。英国的一家市场和业务发展顾问Wheeler Associates 于2000年在英国进行了一项调查,该调查显示与400个潜在顾客的 2500次接触里,只接到 55个新案件,委托成功率只有 2%。  问题在那里呢?除了存在对客户需求的认识差异之外,缺乏科学的市场定位和分析、准确的营销主体分析以及有效的客户营销策略是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下述内容的讨论:  一、定位和分析  对新客户进行有效营销的前提是必须要对市场、客户、自身和竞争对手进行定位和分析。  首先,对新客户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要了解该类型目标市场的总量、规模大小、地域分布特点、行业惯例、各种行业统计数据、行业领先者经营情况、行业协会组织和相关学术杂志等情况,将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进行准确的目标市场定位。获得这些资料不能靠空想,必须通过制作调查问卷、走访有关公司企业人员、查阅相关统计资料和行业杂志、参加行业会议等多种途径,直接接触感受目标市场和在搜集大量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才能作出准确定位。  其次,客户层次分析。根据客户金字塔模型,将潜在客户、现有客户和老客户根据客户关注因素和客户表现因素进行层次分析,区分出20%的顶端客户群体,据此制定不同的营销费用投放计划和策略组合,为下一步的客户营销奠定基础。  其三,对营销对象、事务所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具体内容包括:  营销对象。法律服务是一种一对一的差异服务,需要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调查和了解营销对象的所处行业总体状况、业务类型、组织机构、领导人、管理层和业务层人员、决策权限、以及该客户购买法律服务的经历和体现,将有助于事务所准确了解客户的需求和价值观,掌握客户购买法律服务的决定性因素,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  事务所。在进行营销之前,必须对事务所的专业水平、人力资源、过往业绩、著名客户、服务特色和企业文化,以及律师个人简介等进行重新总结和练习,将相关的新资料内容补充进去,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将事务所的主要特点能够精炼概括出来。另外,鲜明有力的口号、印刷精美的简介、色彩丰富的图片、动态的互联网站和简洁的个性化介绍,都是在最短时间里给客户留下最深印象的好方法。  竞争对手。营销之前的另一项必要工作,就是要了解你的竞争对手,包括主办律师的简历、服务品种、价格以及服务的主要特色。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只有充分了解对手情况,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所以,事务所市场调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不断收集竞争对手的动态和资料,包括竞争对手的主要客户、服务特色、客户对其满意度、对手主要律师情况等,以备将来进行客户营销时使用。收集的方法包括网络、专业报刊和杂志、同行之间的介绍等等。事务所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库,由专人将上述资料分门别类进行储存,并进行定期更新整理。  二、制定营销策略  1、展示事务所综合实力  可以通过向客户展示事务所的专业评价和专业成就来说服他们。例如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他们可以向客户大量展示自己的专业评价和成就,具体包括:曾经被《亚洲律师》杂志评为中国四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成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外推荐的最佳律师事务所。是北京第一家获得ISO9002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律师事务所。同时,他们还具备政府核准的从事各种特殊行业法律事务特许资格等。  还可以向客户强调事务所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例如历史悠久的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它对其人力资源的描述是:所有律师均毕业于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校,绝大多数律师拥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很多律师有外国学习和工作的经历,部分律师还拥有外国执业资格,并有多位律师被聘为相关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另外,环球的每一位律师,均能用流利的外语向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此外,向客户展示事务所的办公环境、分支机构的分布地域、著名客户名单、过往业绩、团队工作模式、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研究和咨询体系等,均有助于客户对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信心。  2、展示个人特长  与上述讲述的内容相似,对于个人特长,一方面是讲述个人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例如学位、过往业绩、客户名单、经典案例、相关专业协会职务、专业研究报告和论著等等;另一方面,在讲述专业经验和案例的同时,适当加入对于个人性格和服务特色的介绍,例如热情、细致、周到、主动等,能够加深对自己的认识,更好地拉近客户与自己的距离。  但是,讲述这些工作风格和性格特点要注意符合客户的价值观念。笔者记得以前看过一些介绍律师办案的文章,其中说到律师为当事人奔波数百里取证,为了帮当事人省钱,经常就买个盒饭蹲在路边吃,律师的这种高尚情操赢得了当事人的深深感激。但是,如果将这个感人细节讲述给外资企业的经理们听,只怕他们会立即拒绝聘请这位律师。为什么?因为在他们看来,律师为企业工作,代表的是企业形象。一个蹲在路边吃盒饭的律师,代表着怎样的企业形象呢?  3、讲述事务所和个人的成功案例  可以向客户介绍与客户法律需求类似的成功案例,借此建立客户的信心。但是,必须注意不能将这种介绍变成个人能力的自我吹嘘。你可能律师事业很成功,但是这与客户没有关系,客户只关心你能够为他做什么,而不是你的成功。所以讲述的重点应当放到与客户需求有关方面,而不是你的经验和成功。自我吹嘘只会令客户觉得不自然和不重要,从而使效果适得其反。此外,不能为了达到宣传自己的专业成绩而肆无忌惮地将涉及客户商业秘密的委托事务到处吹嘘,这样做很可能会引起客户的怀疑和信心动摇:今天你可以当我的面说别人的秘密,难担保明天你不会将我的秘密对第三人泄露。对于这样不尊重客户商业秘密的律师,是难以获得新客户信任的。  4、为客户设计特别的法律解决方案  事实胜于雄辩。要真正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委托,一份特别的法律解决方案是最重要的武器。法律解决方案的完美标准,并不在于它的法律论证有多么严密、也不在于它的法律用语多么专业,而在与它能够更好地同时满足当事人在法律、经济和情感上的需要。因为商业目标、价值观念、思维模式甚至个人偏好上的不同,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因而一份对于甲当事人可能觉得非常好的法律解决方案,对于乙而言却可能一文不值。因而,律师必须深刻的理解当事人需求,为当事人度身定造法律解决方案。简单、实用和易懂,应当是一份法律解决方案最基本的要求。  对此,业内一位资深律师有这样的总结,他说:作为律师我们不是销售法律,我们所销售的或者尽量销售的是对于现实生活及商业社会中各种问题的实际解决办法。所以,对一份法律意见而言,我所希望见到的不是长篇大论的对法律条文的描述,而是对于客户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认识,以及为客户提供一些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方式。  5、提供增值服务  对于新客户而言,有时候光听口头介绍还不足以对律师建立充分信心,有时候会希望通过亲自体验和观察律师的工作过程,例如要求在短期内出具一份具体的法律建议书或者分析报告,来判断律师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此时,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增值服务项目,例如法律建议书、分析报告、法律通讯、学术讲座或者法律预防计划,并在这些增值服务当中尽力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对于最后成功获得客户委托将极有帮助。这种增值服务应当不收费或者少收费,目的是争取向客户展示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机会。赢得客户的关键是,客户了解你多少,成功的机会就会有多少。  6、保持将来合作机会  即使你做得再出色,对你没有任何忠诚度的新客户,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离你而去,例如:价格过高;专业特长不明显;你说错了一些当事人不喜欢听的话;甚至是一些你永远不会留意的微小细节。对于这个失败的结果,懊悔和埋怨是没有任何作用的,重要的是要进行分析总结和和保持将来的机会。分析总结主要是对争取客户整个过程当中,自身、客户、竞争对手以及策略、环境的分析总结,找出失败的原因,避免下次再犯类似的错误。  保持将来合作机会是指不要轻易失去与客户的联系。与客户结束会面之后,要及时打一个电话或者寄一张感谢卡给客户,表达对他给予你见面机会的感激之情,主动提出与客户建立定期联系,保留将来的合作机会,同时询问客户的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意愿,定期向客户寄发法律通讯;向客户表达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和讨论的愿望等等。这些都是保持与客户长期联系的好办法。岳阳律师周旺

【完整版】2019-2025年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制定与实施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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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深圳市盛世华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十二月)2019-2025年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制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3646365定与实施研究报告可落地执行的实战解决方案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战略专家管理专家行业专家……报告目录2019-2025年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制定与实施研究报告第一章企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概述........................................................................................................8第一节研究报告简介............................................................................................................................8第二节研究原则与方法........................................................................................................................9一、研究原则..................................................................................................................................9二、研究方法................................................................................................................................10第三节研究企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策略的意义..................................................................................11第二章市场调研:2018-2019年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市场深度调研....................................

法律研究报告怎么写

而今非也
截拳道
  是案情分析报告,给个真实的案例你删减  案情分析报告  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南京分析仪器厂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8日,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南京分行)与借款人南京分析仪器厂(下称南分厂)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分厂向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用途:购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5.856‰;同时由保证人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为南分厂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分行向南分厂依约放贷人民币1350万元。南分厂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偿还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将截止于2000年4月28日的该1350万元的债权连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资产),该转让协议分别由南京分行、华融资产、南分厂签字并盖章,而江南公司却没有在该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的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该债权转让公告列明了债权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以及保证单位江南公司担保1350万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债权转让后,原签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担保责任。3、债务人如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债权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书面提出。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  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  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证据分析:  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江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2、明确了江南公司所保证(担保)南分厂债务的本息金额。  3、明确了江南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明确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具体体现在该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注:甲方为江南公司,乙方为南京分行,被保证方为南分厂。)  四、证据4《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虚假成分,其形成的时间根据协议有关内容可以初步推定为2000年4月28日。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债权转让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华融公司、南分厂。  2、债权转让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  3、债权转让本金为1350万元,利息为2359097.29元  4、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担保条款但无保证人的任何签字盖章行为。  5、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行为的任何确认。  6、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本息金额的任何确认。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  1、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行为以及内容作出任何确认。  2、不能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江南公司主张权利。  五、证据5《转让债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公告行为系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内容。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法释[2001]12号)第十条的规定,即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该公告(通知)行为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该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即公告行为在司法解释之前发生,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六、证据6《催收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证明华融资产(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该《催收公告》符合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中断。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通知的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南分厂。  4、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5、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  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有当然诉讼主体资格。  七、《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实性一般不容质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该证据效力体现在:  1、旨在证明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合法取得华融资产对南分厂的债权。  2、旨在原告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的合法债权人身份。  3、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对被告南分厂履行了通知行为并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4、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备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诉讼主体资格。  5、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享有原华融资产所具有的相应债权。  6旨在证明或说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第一联合如同华融资产一样的司法保护。  7、旨在证明或说明诉讼时效中断。  八、证据8《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合法性亦然。  该证据效力体现基本如同《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第一联合的与诉讼主体相关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原告第一联合是否为被告江南公司的债权人。  二、原告第一联合所主张的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  四、《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江南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明确了江南公司为南分厂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以内的该段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在现阶段的除斥期间即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关于南京分行、华融资产于2000年11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转让债权公告》行为的性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该行为具有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则该行为就应理解为权利主张。根据这一点理解,就会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是原保证责任期间消灭;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为2002年11月29日。在此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华融资产就应当在该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此保证期间发什么催收公告。这么说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华融资产的《催收公告》虽然可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尽管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多次中断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厂、南京分行、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华融资产于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据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张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证保全以及通知送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上述情形依据均不能必然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换言之,对于2000年11月29日的《转让债权公告》也会存在第二种理解,即该《转让债权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释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主张。该种理解存在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是于2001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转让债权公告》系在此之前发生,故该《转让债权公告》并不具有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法律后果。理由非常明确,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转让债权公告》的发布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就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性质。如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仍应确定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并且没有任何引起该保证期间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华融资产是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催收公告》显属是在保证期间以外的行为,如此一来,华融资产就置于在保证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权利的行为之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公司此时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联合不适用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因为原告第一联合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简单,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联合肯定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 王迎庆 律师  2009年3月6日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5-07-23/560.aspx

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第二镜
孰隆施是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GONGQ岁月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工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本)致: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拟实施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工程(下称“该工程”),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争议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基于此,我们依法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导言一、目的本报告的目的,主要在于协助贵公司在实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工程过程中,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尽量全面地做出法律方面之分析及了解,以帮助贵公司依法进一步针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工程作出决策。二、简称与定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本报告”: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工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指******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经办律师。“目标公司”或“公司”: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基于上述情况(4)2006针对上述变更事项所属行业3.(6)(1)82.6.11.

求《分析并研究国内计算机犯罪的情况(包括犯罪的类型、相关法律等)》报告的思路

仁者
彭晓
  浅议计算机犯罪的几个问题  来源: 作者:  内容摘要: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计算机犯罪这一新的犯罪方式.鉴于此种新型犯罪极大的危害性和惊人的发展速度,笔者将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类型,刑事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着重论述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计算机的普遍运用亟待立法予以保障,良好的法律机制与法律和环境将是其走向成熟的标志.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刑事立法  Shallowly discusses several problems about the crime of computers  Attract:The universal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and internet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s and our social progress. Meanwhile, the crime of computers appears, too. Given the serious harms and the astonishing speed of this new type of crime, i am going to emphasize several problems consisting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of computers in our country from its definition, type, 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s. The commom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demands urgently an ensurance of legislations. A good legal system and legal environment will be?the sign of the computer's mature.  Key words:the crime of computers criminal legislations  一、计算机概述  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违法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从最初仅是针对钱财的犯罪,发展为针对政治、军事、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犯罪;单机犯罪,发展到现在的网络犯罪、信息犯罪。计算机犯罪给国际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  计算机的出现和迅速普及,给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带来了正反两方面都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方面,计算机及计算机通信网络已经成为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的涉计算机犯罪也随之出现并发展。  当前国际上对计算机犯罪的解定大概分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中类型。  1、广义说。广义的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一般指所有涉及到计算机的犯罪形式,其范围非常广泛,但具体表述又各有不同。如美国司法部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的行为。”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其定义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非经授权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广义说的优点在于其从犯罪学角度上较为完善的阐述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但是广义说的观点无法从根本上区别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使其在司法实践的实用性大大降低。  2、狭义说。狭义说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限制为将计算机资产和计算机数据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狭义说的缺陷是很明显的,其所界定的范围过于峡窄,致使有的计算机犯罪行为无法归入这一类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窃取计算机服务罪。  3、折中说。他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或是作为犯罪对象的两种情况的犯罪。  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大致有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两种观点来看第一种观点的定义过于狭窄,而地二中观点又过于广泛,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多可以归如传统型犯罪的范畴当中。所以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资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服务)为犯罪对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称之为涉计算机犯罪更为合适。  对计算机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有助于从多种角度研究计算机犯罪这一新的犯罪形式、特征、外延及内涵,为彻底立法惩治和防范这一犯罪作出贡献。目前国内对计算机犯罪的分类方法主要与以下几种:(1)根据计算机是否受到侵害和计算机犯罪基本概念分类;(2)根据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分类;(3)根据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4)根据刑事司法实践及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等因素分类;(5)从计算机犯罪实践上分类等方法。根据计算机犯罪定义为“以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资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服务)为犯罪对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以下六类:  1、 窃和破坏计算机资产  2、 未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3、 批准或超越权限接受计算机服务  4、 篡改或窃取计算机中保存的信息或文件  5、 计算机信息系统装入欺骗性数据和记录  6、 窃或诈骗系统中的电子钱财  二、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在60、70年代由于客观原因,未对计算机犯罪过多的注意。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大量应用和普及,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到计算机犯罪的严重性。较早的开始注意 通过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惩治法规。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组建了计算机监理与监察司,负责全国计算机安全工作,也负责起草计算机安全规章、法规法律及研究侦破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该司于1988年正式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列》(草案)的起草工作,该条例于1994年2月18日由国务院公布实施。1996年8月,公安部修改刑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安全罪方案〉〉(草稿),并将其部分内容规定如1997年通过刑法典中,即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及287条,为我过惩处某些涉计算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事实办法〉〉(1998年12月13日)。这一系列的法规、规章与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计算机信息吸收同安全保护法律体系。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对某些涉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初步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第285条规定的罪名统一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将第286条规定的罪名统一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三、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  计算机犯罪不断发展,数量日益增多,犯罪手段不断复杂化,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多样化的趋势下,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所作的规定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滞后性愈加明显,若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我国司法界将不得不面对在惩治某些计算机犯罪中无法可依的窘迫境地。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对我国计算机刑事立法进行发展和完善,使其跟上计算机犯罪发展趋势是非常有必要的。综合分析我国犯罪刑事立法现状,有以下几个问题有待解决。  1、罪名欠缺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但没有充分认识到计算机资产的巨大价值。所以,应在现有的罪名上增加盗窃、破坏计算机设备罪等罪名。  2、刑法规定刑种设置单一及量刑较轻的问题。国外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通常是综合运用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而我国刑法对计算机只规定了自由刑没有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不利于打击计算机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所规定的处罚较轻,反观某些计算机犯罪所具有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的量刑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附,因此刑法应对计算机犯罪规定较为广泛的量刑幅度,在惩治该类具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计算机犯罪时,应处以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合的重刑。  3、未规定单位犯罪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主题,但从过内外计算机犯罪发展的情况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由单位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出于完善现有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中增设单位可构成计算机犯罪主体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4、据种类欠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过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坚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而在计算机犯罪审理中具有重大证据价值的电磁化信息却包括在内,因此有必要增设电磁记录物或电磁化信息也可作为证据的规定,以更有力的打击计算机犯罪。  5、出台单行的计算机犯罪刑事法规的必要性,作为完善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最佳方式,出台单行的计算机犯罪刑事法规是极有意义的我国应尽快在现在现有基础上颁布实施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单行的刑事法规,完善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更为有效的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  6、关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要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满十六岁的人对于计算机犯罪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拥有相当丰富的计算机知识,能够侵入网络上的计算机,也称为“少年黑客”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应将计算机犯罪列到刑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中,将会对于遏止计算机犯罪起到很大的作用。  7、关于计算机犯罪中共同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的犯罪”也就是犯罪人是多数的,我们都知道计算机可以是网络的终端,人们通过计算机连接到网络之上,网络是一个不受传统空间的限制的,通过网络可以连接两个不同地区甚至是不同国家的人,对于这种不同地区的计算机共同犯罪来说,和传统的共同犯罪是不一样的,它的犯罪侦察和证据的收集是比较困难的,就决定了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上比较困难,如果是两个国家的人通过网络连接来共同犯罪的话就更难了,也涉及到一个犯罪管辖的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在计算机共同犯罪有所规定,对于这方面我们很期待。  8、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过失是与犯罪的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之一,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关于果实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计算机犯罪中对犯罪后果的预见应该区别一般犯罪。在计算机犯罪中,并不需要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要有很清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作为一个合理的小心的计算机系统使用者应当知道自己不被允许作某些行为,知道这些行为具有数据进行破坏的可能,那么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对其后果有预见,而不需要行为人对起操作具体会引起社会多大的危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多大的改变有清楚的认识。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滞后性,很难断定是不是计算机犯罪,应该具体分析行为人的情况来断定是否是符合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  9、关于几种计算机犯罪形态的分析及其对刑罚的影响。  (1)犯罪预备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在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制作好木马程序准备攻击某计算机系统,在还未实施时被网络警察发现并逮捕。  (2)犯罪未遂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几栓机犯罪中如某人攻击计算机系统时因该系统安全人员早有防备并且防火墙系统比较安全所以未能成功。  (3)犯罪中止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传统的刑法,对于犯罪预备的刑罚相对于既遂来说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对于犯罪未遂来说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来说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损害;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对于计算机犯罪中的这三中形态来说,因为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例如,如果是一个行为人在制作好木马程序准备攻击某计算机系统,在还未实施时被网络警察发现并逮捕,而对其免于处罚但是由于其所设计的程序可以定时在某个时期开始作用,而此时该行为人因为没有被处罚而不知所踪,将找不到人对此负责。还有例子,制作计算机的程序是通过计算机处理的一组数据,只要制作出来就很容易再制作,有些更可以不段被复制,如果是因为该犯罪没有既遂而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该行为人没有受到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行为人可能会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毕竟发现一次计算机犯罪还是很不容易的,犯罪行为人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所以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复杂和特殊性,我们就要有新的考虑。  综上所述,当前计算机在我国取得了大范围的应用,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方式,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巨大的,惩治和防范该类犯罪已成为我国司法系统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种新的犯罪方式的面前,对我国的关于计算机立法提出了问题,这会使我们对于计算机犯罪问题引发一些的思考。要做到对计算机切实有效的防治,首先要有法可依,以立法的方式为惩治计算机犯罪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参考书目:  [1] 高明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 于志刚,赵秉志《计算机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  [3] 沈亚萍《计算机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4] 孙铁成《计算机的罪名及其完善》  [5]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抱歉!这个问题不懂哦,请再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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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以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作分析报告。正文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一、案例概要(一)案例来源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二)案例内容概要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二、案例分析及对策(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三)解决问题的对策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结论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大学生法律素质调查报告 (原稿)

能体纯素
夫有土者
  自己修改整理一下: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3262383565,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就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晓用法途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律规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国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管理经济事务,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能离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是难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任务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得靠行政命令对其进行管理已难以奏效,必须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群众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述已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就难以适应“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运用法律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廉洁公正、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可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而且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构成包括领导干部对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对法律条款的自觉学习、对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贯彻等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学好法,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  二是要用好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用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认真研究法、熟悉精通法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要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在对法律作评价和解释时,要善于历史、客观、辩证要观察和思考,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  和谐社会 家庭先行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从构建和谐家庭着手,家庭才是和谐的“实践地”,才是和谐的“先行者”。  现实生活中,不少不和谐因素都是从不和谐家庭产生和引发的,例如夫妻不和离异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健全,违法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因父母与子女教育、代沟影响家庭成员沟通困难,互不关爱,亲情冷漠等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  和谐家庭应该是有其具体标准的,主要概括起来有这几条: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互相关心、关怀,家庭成员之间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有安身生存的一技之长;家庭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等等。而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法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现今最普遍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组成的,而其中婚姻关系又是起关键决定作用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的夫权现象极为普遍,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部法律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婚姻制度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又对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增设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然而,在我们完善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缺陷以及守法者的脱节,两性关系不平等、“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婚姻立法宗旨的漠视。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睦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比较尤其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最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自身文化低下、人格缺陷、冲动偏激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学校、社会和家庭联手,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和谐家庭的建设,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还需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这些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请问,律师职业的优势与劣势?(较为详细的分析)谢谢!!!

高地方
阿什利
当律师有何优势?自由工作到一定阶段(通常是到了合伙人阶段),可以自由的决3365646235定做什么不做什么,可以自由地选择上班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自由地搭建自己的团队。收入不错,相对稳定社会上最有钱的一小部分人肯定不是律师,但律师通常是相对有钱的。顶级的律师一个人一年收入几千万,超过了很多上市公司一年的收入,而且上市公司可能有亏有赚,律师亏钱的可能性不大。做得很好的律师,养几匹马,买几艘游艇,买架私人飞机都不是问题。律师的现金流不错,一方面律师不用像企业家那样有点钱都用来扩大生产,另一方面律师的风险意识太高,也导致很多律师宁可钱趴在账户上也不愿意去做投资。例如我们所出国旅游,可以用三个字概括,买买买。社会地位不错虽然骂律师的人不少,虽然很多律师生活很苦逼,虽然律师不被各种政府部门待见,但人一辈子很可能总有那么几次有求于律师的时候,而且这个社会是看钱的社会,收入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地位。律师不惑法律是个规则体系,也是个思维体系。这是其他职业很少有的。至少对我而言,做了律师之后,觉得什么事都是有解决办法的。因为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所以大概被欺负的时候也会少一点。人际关系简单通常来说,律师可能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外部维系一个必要的社会关系网。但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人际关系相对简单,因为律所内部人人都有机会当合伙人,不像公司的金字塔结构想晋升就得把别人踩下去。当律师有何劣势?不自由(1)除非不想挣钱了,否则工作基本只会越来越多,空闲时间越来越少。(2)作为服务提供者,本质上是靠卖时间挣钱的,几乎得随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所谓自由职业者,有时只是能自由地选择加班的时间和地点而已。辛苦工作上的辛苦不说了,律师还得终身学习。当然其他行业也得学习,但律师行业尤甚。压力大不管做诉讼还是做非诉,都会压力越来越大。做非诉的,可能一个公司上市的进度就取决于你完成文件的速度;做诉讼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各种鸡飞狗跳的争议都堆到律师身上。做了合伙人,还要考虑律所管理,业务开拓,客户维护等等,一个人几乎要干其他行业总经理、市场总监、销售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生产总监等所有人的活儿。门槛高做律师首先得考证,理论上大多数人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但即使考过了也只是过了第一关,这个行业的竞争还是很激烈的,能生存下去并发展起来的只是少数。别的行业或许有混日子的机会,在律师行业混日子,基本只有被淘汰的下场。危险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即常说的律师伪证罪,是悬在刑事律师头上的剑,大名鼎鼎的李庄就是因为这个罪名被抓的。给犯罪嫌疑人辩护,把自己也变成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律师不在少数,这或许也是司法领域的一大特色。被人身威胁也是律师的家常便饭,非诉律师还好,诉讼律师做得年头久了,想必胳膊腿儿什么的,都被人口头上卸了不知道多少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