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地·创新计划】2017中国工程管理年会期待您的参与
各位研究生导师、秘书、同学:由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承办的2017中国工程管理年会将于10月27日-30日于成都举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彰显。本次会议将秉承务实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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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9月21日(周四)15:00-16:30地点:研究生院308国际会议厅内容: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成功后应注意哪些事项2、申贷成功后银行发放贷款流程及还款、违约等相关情况3、现场答疑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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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学院:根据重庆大学博士生申请奖、助学金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7年秋季入学博士生办理奖助学金申请事宜通知如下:请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于2017年9月20日前到研究生院305室办理奖、助学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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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四章认定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处理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六章复核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的通知2017年07月14日科协发组字〔2017〕4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相关高校科协、企业科协:近年来,我国科技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科技整体能力持续提升。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2015年以来,我国科技界接连遭遇国外出版集团较大规模的集中撤稿,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科学家的国际声誉受到直接冲击。撤稿事件反映出我国少数科技工作者自律意识缺乏,底线意识不强,在名利诱惑面前心态失衡。为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中国科协研究制定了《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自律规范》已经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和高校科协、企业科协要组织科技工作者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加强自律监督,进一步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系,为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和环境保障;要积极指导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建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内设机构,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加大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力度,确保《自律规范》落到实处。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严于自律,坚持“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自觉恪尽创新争先职责、自觉履行造福人民义务、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的高线,坚守“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的底线,肩负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历史重任,争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中国科协2017年7月10日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是科技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砥砺高尚道德品质是科技工作者的不懈修炼。当代科技工作者要切实肩负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历史重任,弘扬精忠报国、敢为人先、求真诚信、拼搏奉献的中国科学家精神,切实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努力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创新实践,积极响应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伟大号召,以卓越的创新成就书写科技报国的辉煌篇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以祖国需要为最高需要,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国家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之中。自觉恪尽创新争先职责。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短板攻坚争先突破、前沿探索争相领跑、转化创业争当先锋、普及服务争作贡献,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上写下更多属于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篇章。坚持创新要实,聚焦国家发展动力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任务,奋力攻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大科技支撑。自觉履行造福人民义务。将人民的需要和呼唤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时代声音,将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聚焦环境保护、医疗健康、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社会治理等重大民生问题,以更多先进适用技术和解决方案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扎根精准扶贫一线,以科技创新助力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一、严以自律,严守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秉持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潜心研究,淡泊名利,经得起挫折、耐得住寂寞,争当学术优异、学风优良、品德优秀的科技先锋。坚持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保证科研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学术的纯洁性。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篡改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原始记录或研究成果。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遵守成果署名规范,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正确、规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以任何形式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反对盗用、侵占他人成果和知识产权。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遵循论文撰写和发表规范,反对以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共同抵制学术论文发表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投机取巧谋取利益的不端行为,反对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或评审意见,维护好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和学术尊严,提升中国科学家的国际声誉。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规范利益冲突管理,坚决摈弃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反对压制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反对滥用学术权力徇私舞弊利益寻租,反对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数量、唯SCI等不良倾向,反对行政化官本位等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反对拉关系送人情,暗箱操作,亵渎学术尊严。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严于自律,坚持“四个自觉”的高线,坚守“四个反对”的底线。各学术团体要加强监督,确保本自律规范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序多年来教育部一直致力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2006)、《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等一系列文件;出版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2009);成立了学风建设指导机构,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从总体上说,高校的学风是好的,广大教学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无私奉献,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维护了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和良好形象。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校学术失范、学风不正现象仍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也时有发生,还比较严重。对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及时纠正,决不能任其滋长蔓延。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自律:要通过教育引导,提高思想觉悟,借助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他律:一方面要加强制度约束,规范学术管理,借助制度力量,使之不能违背学术道德;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形成社会舆论,借助社会力量,使之不敢违背学术道德。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惩治要严,使其付出极大代价,从而消除任何侥幸心理。总之,培育优良的学风,倡导严谨规范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者自律是根本,制度建设是保证,社会监督是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既是学术和技术思想创新的过程,也是学风建设的过程。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对弘扬科学精神、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净化校园文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要大力宣传优良学风和高尚师德典型人物的优秀事迹,发挥好身边榜样的教育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对于教师和学生,要进行专门的学术规范培训教育,一方面提高认识,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也要促使他们知晓学术规范,自觉遵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是一本指导性的简明读本,希望它的出版能对高校教师、学生及教育管理人员提高学术道德修养,促进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2010年3月前言加强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打击学术腐败现象已是社会舆论所向,必须予以重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首先要着眼于教育,使高校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能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增强自律意识,这就是我们编写此书的目的。在学术不端行为中如何区别哪些是明知故犯?哪些是由于不了解学术共同体中应当普遍遵循的规范而犯的过失?譬如“一稿两投”甚至是“一稿多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不符合学术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文字的两种期刊或是在同一期刊的两种文(字)本中是否可以发表呢?对此就有不同的看法。又如,在写综述时,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前人或别人做的研究工作,这时,“引用”和“抄袭”怎样区别呢?再如,在编书时更是“天下文章一大抄”,整段整段地引用他人的资料,或是从他人编写的书中转摘过来,这算不算是学术不端行为?希望读者在这本书中能找到答案。本书的正文共分四个部分:一、基本概念。对“学术共同体”、“学术规范”等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叙述而不仅是简单的定义;二、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对在具体的科学研究过程中,从项目的申请、实施、成果的发表到后续的学术评价、学术批评等作了原则性的说明;三、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对如何正确使用“引用、注释、参考文献”,综述中的“综”和“述”的要求,以及“编、编著及著”的区别都一一作了介绍;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对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不端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是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尽管在出版前曾多方面征求过修改意见,但其中还会存在缺点和不完善之处,我们希望读者和使用单位继续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以利改正。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2010年3月说明1.关于书名。本书最初编写的名称是《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原因是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已于2009年编写出版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在对本书初稿征求意见时,工程类院校的老师们提出工程技术不属于自然科学,建议书名改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现名)。但是科学技术中的“科学”,从概念上说也包括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好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出版在先,而且在该书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指南)适用于在我国高校从事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教师和学生。”2.本书的定位。本书的书名已说明了定位:一是“高等学校”;二是“科学技术”(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三是“学术规范”,即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准则;四是“指南”,是一本指导性的,却是在实践中可操作的简明读本。3.适用范围。原则上,本书的适用范围是高校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即理、工、农、医专业的教师、学生、科研和管理人员。但是教育界、科技界、学术界的教学科研人员有许多是交叉的,他们都属于某个“学术共同体”,都应遵守该共同体的共识和惯例,从这个角度讲,使用的范围可能会超出高校。4.关于“案例”。本书的第一稿(征求意见稿)有一节是关于“中外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由于牵涉到单位和个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去掉了。因此在第二稿(讨论稿)中就没有出现。后来又有意见说,还是要把“案例”加上,以儆后人,而且使有关内容更有说服力。“案例”可把国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名隐去,但这样处理后仍有问题,如“当事人×××在××大学……”不但读起来不舒服,而且在了解事实经过后,这个当事人是谁,某大学是哪所学校,也就不言而喻了。后来在第三稿(终审稿)中,就目前高校学术活动中常见的一些现象以“问题和讨论”的方式提出,也算是本书的一个特色。5.“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度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专家认为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不同,情节有轻有重,但《指南》没有区别情节轻重。我们认为,《指南》是一本指导性的简明读本,它提出了在学术活动中哪些是规范的行为,哪些是不规范的行为。至于情节的轻重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各高校应制定相应的条例和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指南》不是指令性文件,更不具有法律、法规的作用。6.关于《指南》是否要在高校范围内宣讲问题。由于各高校的情况不同,有的高校对学术道德问题已专门开设了课程,有的在德育课中已有相关内容的介绍,因此是否对《指南》要求组织宣讲,不做硬性规定。我们曾作了试点宣讲,把重点放在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在两学时内讲完;再结合具体案例有一个学时进行讨论,效果更好。目录一.基本概念.........................................................................1(一)学术共同体..................................................................1(二)学术规范......................................................................2(三)学风..............................................................................2(四)学术成果......................................................................2(五)学术评价......................................................................3(六)学术不端......................................................................4二.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7(一)基本准则......................................................................7(二)查新和项目申请规范..................................................8(三)项目实施规范..............................................................9(四)引文和注释规范........................................................10(五)参考文献规范.............................................................11(六)学术成果的发表与后续工作规范............................12(七)学术评价规范............................................................15(八)学术批评规范............................................................16(九)人及实验动物研究对象规范....................................17三.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19(一)引用............................................................................19(二)注释............................................................................21(三)参考文献....................................................................22(四)综述............................................................................24(五)编、编著和著............................................................27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31(一)抄袭和剽窃................................................................31(二)伪造和篡改................................................................34(三)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35附录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39附录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42相关文件................................................................................47参考文献................................................................................49编后记....................................................................................52一.基本概念(一)学术共同体(academiccommunity)学术共同体是从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community)引申而来,最早出现于1942年英国科学家和哲学家坡朗依(M.Polanyi)的《科学的自治》文中,他认为,“今天的科学家不能孤立地实践他的使命。他必须在各种体制的结构中占据一个确定的位置。……每一个人都属于专门化了的科学家的一个特定集团。科学家的这些不同的集团共同形成了科学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意见,对于每一个科学家个人的研究过程产生很深刻的影响”。学术共同体是一群有着共同学术旨趣的学者,他们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动学术的发展,通过内部的学术活动机制(如学术争鸣、学术交锋、学术讨论)而形成的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担负着创造和评价学术成果的功能,也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学术共同体成员以学术研究为职业和旨趣,由学术把不同专业的研究人员联系在一起,强调学术研究人员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共同价值,遵守共同规范,以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学术共同体的成员,必须“以学术为志业”,在这里,科学成为了一种存在方式,一种人生态度,甚至是一种精神境界。学术的评价、学术的标准、学术上的分歧等,所有学术上的问题只有依靠学术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解决。尽管学术共同体也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但没有别的更好选择。权威、科学、严谨、公正的学术评价,只能来自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完善学术评价,坚持学术良知和学术操守。(二)学术规范(academicnorm)学术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条件,它从学术活动中约定俗成地产生,成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就学术知识生产主体及其行为而言,规范源于学术的合作、竞争、组织和互动,它为这些相互关系提供框架,通过给每个个人施加约束,来提高整个知识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学术规范化可保证知识分子知识生产活动的严肃性,提高学术共同体的社会公信力。学术规范并非指其某种“行政化”的操作,而是在学术共同体内部所构建的一种自觉的约束机制。学术规范要求学术研究人员普遍遵守、严格执行,更要依靠自律和自觉。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学术研究的行为准则即学术规范,并在实际行动中遵守这些规范。只有遵守学术规范,才能在学术共同体中得到认可,如果违反了学术规范,就要受到否定。(三)学风(academicatmosphere)通常学风是指学校的、学术界的或一般学习方面的风气。学术界认为,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学术风气不仅关系到学术自身的继承、发展与创新,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气、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不良的学风不仅损害学者和学术的形象,而且会影响公众对价值理想和价值导向的认同,从而影响到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和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四)学术成果(academicachievement)学术成果是指人们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如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研制开发、生产考核等一系列脑力和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同行专家审评或鉴定,或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确认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新性结果。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术报告、发明专利、技术标准、手稿、原始记录等一次文献;文摘、索引、目录等二次文献;文献综述、情报述评、学术教材、学术工具书等三次文献。学术成果虽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或实物、样品等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但仍然是精神产品,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只有创新和发展,才可称得上是真正的学术成果。要享有知识产权,必须按知识产权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学术成果是社会的重要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国家的重要智力资源,也是衡量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学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三个特点。1)新颖性指成果在发现新物质、阐明物质运动规律方面,应有新的内容和创见;对已知原理的应用,应是开拓新的领域或在技术发展中的新的突破等。2)先进性是指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必须是先进的。确定一项成果是否具有先进性,需用该成果与此前的同类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进行比较,证明该成果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3)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学术意义),指成果可以在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上得到应用,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果,或者在科学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五)学术评价(academicevaluation)学术评价是对学术成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可靠性及其价值的客观评定。学术的良性运行,须以学术贡献和学术荣誉的一致性为前提,这种一致性就靠学术评价系统来维持。同行评议是常见的评价体制,是由某一或若干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用同一种评价标准,共同对涉及相关领域的项目、论文、著作、发明专利等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学术活动。学术成果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学术评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学者的研究在经受学术共同体其他成员所做的批评性评价之后,才能被认为是“充分确定的”。学术成果通过评价和选择被接受,它会以各种途径在学术共同体内传播和扩散,学术共同体也相应地给予承认和荣誉。在评价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采用科学的标准,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六)学术不端(academicmisconct)学术不端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界定,但是未能形成统一的定义。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和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在“伪造、篡改、抄袭”(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FFP)三者中。我国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给出了七个方面的表现形式:(1)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2)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3)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4)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5)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6)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7)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三章对学术不端下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学术不端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并列出了与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相同的七种表现形式。2007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发布《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将科研不端行为概括为六个方面:(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如对试验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或仪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研究结果的错误,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失误等,不能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二.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一)基本准则1、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科技工作者应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播者,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科技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2、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科技工作者应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科技工作者不应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3、公开、公正,开展公平竞争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在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4、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要求合作者之间承担彼此尊重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5、以身作则,恪守学术规范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要向青年和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学术规范既有普适性又有学科的特殊性。科技工作者应遵循相应学科的不同要求和学术共同体约定俗成的专业惯例。(二)查新和项目申请规范1、查新任何研究工作都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科技工作者有责任查阅前人已有的、已发表的研究成果。查新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它可以及时了解国内外相关同行的研究进展情况,有利于研究工作的优化,可以节省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少走弯路。同时,查新也是对前人研究成果和贡献的尊重。查新要求做到对相关研究领域有全面充分的了解,知道已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查新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价值,及时调整优化自己的研究工作。问题与讨论:在课题立项或是成果鉴定时都要求有“查新”,并以查新结果作为该课题或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新性的重要依据。但现在的问题是:1)查新或检索的期刊、图书资料有一定的时限性,如20年。那么在20年以前就已经研究过的甚至已经解决的问题,就检索不到,还当成新的课题来立项研究或被鉴定成新的成果。2)查新的结论与所提供的检索词或检索式有很大关系,如加上一个地区或物种的限定,很可能使一项并不新颖的研究,被鉴定为创新性成果。你对这两个问题有什么看法?应当怎样解决?2、项目申请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项目(或课题,下同)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选题应符合社会实践或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创新性、完成项目(课题)的学术价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在做好以上论证的基础上,写出明确具体的研究方案。不得故意隐瞒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不得违反项目资助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三)项目实施规范1、遵守项目下达(或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项目资助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需按项目资助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书面材料,不得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伪造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不得侵占、挪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滥用科研资源,不得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和严重浪费科研资源。2、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技工作者要忠实于观察、记录实验中所获得的原始数据,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引用资料、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不得有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3、科研协作与学术民主开展科研协作有利于资源整合,提高研究效率。科技工作者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协作。在协作研究中,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要顾大局,讲团结,正确对待个人利益的得失。学术交流活动是科技工作者交流思想,启迪智慧的有效途径。在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科技工作者应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的检验。在学术交流活动中要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和包容不同的学术观点,要谦虚谨慎,据理说明,以理服人,反对学术霸权。(四)引文和注释规范1、引文引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在正文中标明并在注释或文后参考文献中注明文献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在引用文献前应仔细阅读文献内容,了解清楚文献作者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结论以及这些结果结论与自己研究工作的关系,保证引用准确。引用时应尊重文献的原意,不可断章取义。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使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引文中的相关内容并加以标注。如直接引用超过一定篇幅,可采用改变排版方式等办法来更为清晰地加以区分。引用他人成果应适度,引用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不论以何种方式将别人成果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均将构成抄袭或剽窃。2、注释规范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脚注),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与正文对应;也可在正文中加括号,写明注文(夹注);还可以把注释集中于全文或全书末尾(尾注)。对引用和注释更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参考本书第三部分内容。(五)参考文献规范参考文献是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应罗列自己阅读过且确实有参考价值的参考文献,避免多杂和遗漏。不得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删除重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按不同期刊的要求和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编排。(六)学术成果的发表与后续工作规范1、发表(1)不得代写论文或成果造假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是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论文应该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后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如将由他人代写的学术论文用于发表、评奖、毕业和职称评定等活动将构成欺诈。科研成果应是科学研究的真实结果,不得造假或夸大。(2)不得一稿多投学术成果的发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同时评审和重复发表。不得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在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刊登的稿件,可以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的,应注明论文的发表出处。问题与讨论:“一稿两投”或“多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明知故犯的,有的是对有关规范的不知情。下面的两个例子你认为是否有学术失范的现象?1)有一位著名学者经常遇到一些刊物的约稿,在盛情难却之下,他把以前发表过的几篇文章重新组合成一篇,用新的标题交给某刊物的编辑部,很快得到发表。2)某教授的一篇论文已在期刊A上发表,因内容新颖,期刊B要求再次发表。该教授同意,但要求期刊B在发表时注明转载自期刊A,期刊B也做到了。(3)成果署名研究成果发表时,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在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不应列入作者名单。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含专利)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署名要用真实姓名,并附上真实的工作单位,以示文责自负。问题与讨论:现在由于合作完成的项目越来越多,一篇论文署名的人和单位多达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都有。还出现有几个并列第一作者和并列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的情况,出版部门或期刊编辑部门对此似无一定规定。有的期刊是以所有作者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但这样又看不出谁是成果完成的主要贡献者。(4)申请专利申请专利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科技工作者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中完成的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所属的法人单位所有。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5)致谢在论文的末尾,应对成果完成过程中给予帮助的集体和个人表示感谢。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人的同意,致谢时应指出被致谢人的具体贡献。成果正式发表时应说明成果的资助背景。2、后续工作(1)纠正错误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2)反对炒作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检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众利益。(3)遵守有利后续研发原则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含专利)非法据为己有。(4)遵守保密原则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国家秘密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七)学术评价规范1、同行评议同行评议是由同一学术共同体的专家学者来评定某特定学术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通常为一项有益于学术发展的公益服务,相关专家有义务参加同行评议活动。问题与讨论:1)同行评议应当客观公正,这是对每一位参加评议专家的要求。有的专家对某个申报人或某个申报单位有成见,或是申报项目的内容也正是他自己想研究的,这时他故意打低分,表示不同意,这种情况怎样避免?2)有的同行专家在评审别人的申请项目时,把申请书中有关的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未经对方同意就用到自己的研究项目中,或是稍加改动作为自己新项目的申请。这是受到了不同观点的“启发”,还是“剽窃”?2、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技工作者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给出详实的反馈意见,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心存偏见。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建立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实事求是的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科技工作者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尊重诚实守信和互利的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科技工作者不应担任不熟悉学科的评议专家。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3、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遵守评审机构的相关规定采取回避或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关系,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八)学术批评规范1、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学术批评前应仔细研读相应论文,熟知该论文的研究过程,并对其中的观点、方法做过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提出学术批评,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或以偏概全。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要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行人身攻击。2、鼓励争鸣,促进繁荣学术批评要讲民主,反对以势欺人和学术霸权,反对学术报复。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学科发展。问题与讨论:某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学术观点,但在该领域中反响甚小。为了要引起同行学者对其重视,他不指名地提出了另一个明显错误的观点,并加以一一批评。结果在年轻同行和研究生中都误认为该领域有两个明显对立的学术观点,以及在该观点指导下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结果。当然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两种”观点还都写进了教科书。这种行为又算是什么呢?(九)人及实验动物研究对象规范1、以人类为试验对象凡涉及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包括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调研,实施试验的课题负责人应事先对研究做出评估,并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报告,获得审查与批准。试验只能由具备科研资格的人员操作,如果有学生参加研究,应有相关教师负责安排和监管,以保证所有试验步骤高度完善且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在所有涉及人类被试的试验中,研究过程本身应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包括:1)禁止在试验中让被试人承受不适当的或本可以避免的危险;2)除某些研究方法的需要外(主要针对医学心理学研究),所有试验必须在被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3)不得使用强迫、欺骗或利诱等手段使被试人参与实验;4)必须尊重被试人的隐私权和自由参加或退出试验的权利。5)不得协助或者参与外国科研团队在我国开展在其本国违法的、有悖伦理的试验。6)必须根据国际上相关规定的更新,及时制定和更新我国在人类试验方面的规定条款。7)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统计研究工作,包括个人的医学信息和网络电子信息的,不得单方面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他人信息,更不得用于非法交易。问题与讨论:在以人为试验对象时,“知情同意”似乎有其专业特色,如医学中对某种药物疗效的研究,往往采用“双盲法”。被试验的病人不知道自己是在吃治病的真药,还是假药(安慰剂)。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如这种做法是允许的,那么吃假药的那组病人,耽误了对病的治疗,应该由谁负责呢?2、以动物为试验对象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鉴定以及其他科学试验的动物。科技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科学技术部下发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三.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一)引用(quotationandcitation)1、引用的定义引用是指把别人说过的话(包括书面材料)或做过的事作为根据。在科学研究中,以抄录或转述的方式利用他人的著作,借用前人的学术成果,供自己著作参证、注释或评论之用,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成果,称为引用。但“引用”是在自己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于参证、注释和评论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适当使用他人著作的某一部分。两者间为主从关系,必须以自己著作为主,利用的他人著作仅为辅佐而已。引用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在某个特定的领域内,可以在通常的教科书中很方便地找到,或者是被大家所广泛熟悉的知识称为公识(commonknowledge)。对于公识,在引用时不需要注明出处。2、引用的形式(1)直接引用(directquotation):指所引用的部分一字不改地照录原话,引文前后加引号。直接引用必须:1)用引号把他人的观点、作品和自己的文章、著作区分开来;2)通过夹注、脚注或尾注注明引号范围内的信息来源,诸如:作者姓名、文章或者著作的标题、出版商、出版年月和页码;3)引用量应保持在合理限度。(2)间接引用(citation):指作者综合转述别人文章某一部分的意思,用自己的表达去阐述他人的观点、意见和理论,也成为释义(paraphrase)。间接引用往往注入作者自身对原文的理解而为一种独特的表述,因此它也是一种知识创造活动。不是只把别人的句子改动一两个单词,或者只变动句子的结构次序而让原文的词汇原封不动,也不是只选择一些同义词去替代原文的词汇。如果以这些方法重组别人的文句,就是剽窃,而不是间接引用。间接引用对注明出处的要求与直接引用相同。3、合理使用和适当引用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四个条件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一般学术论文是为了研究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就属于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与范围之内了。在这个条件下,《著作权法》又进一步规定了“适当引用”的法律范围。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27条指出,“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应具备的4个条件是:(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需要指出的是,构成适当引用的四个条件中,指明被引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条最关键。因为即使其他三个条件都符合了,唯独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构成抄袭。《著作权法》第27条中(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按通常理解,“主要部分”主要是对量的规定,“实质部分”是对质的规定。一般而言,自己的论文中只适量地引用了他人作品中的观点、论据或内容,而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观点及论据或主要内容,则属于适当引用的范畴;若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地引用他人作品的观点、论据或内容,从而使自己的作品的大部分或主要观点、论据或内容是照搬他人作品的结果,则属于抄袭的范畴。从质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可以理解为:即使在量上没占主要部分,但是该作品的实质内容即主要观点,也可说是一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是他人的,即使没有引用他人的原话或引用数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注明了来源,也不应属于适当引用。(二)注释(annotation)1、注释的定义注释亦称“注解”,指对书籍、文章中的词语、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说明。注释是学术论文的附加部分,其作用是说明论文中的引文出处,或者对论文需要加以解释的地方予以说明。注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在《著作权法》术语中,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中:“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中指出“注释指作者进一步解释自己所要表达的意思,注释安排在当页页脚,用带圈数字表示序号,如注①、注②等,注释的序号与文中序号一一对应”,“注释是在文章中对一段话、一句话的深入解释,一般用[]、《》号说明此段文字出处,或者此种观点出自何处”。2、注释的形式和规定(1)夹注。在正文中或图释中注释,即要在注释的字词后面加上括号,在括号内写明注文。夹注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引文,在引文后注明出处;二是间接引文,在表述后面注明他人的姓名及其见解发表的年份;三是对文中某个词语做简单说明或标出其另外一种提法;四是引文为短语,在引文后注明(某某语)即可。(2)脚注。也叫页下注,即在需要注释的地方用①、②之类的标示,把注释的内容置于本页下端。(3)尾注。把注释集中于全文、全书或书中某一章的末尾。(三)参考文献(reference)1、参考文献的定义参考是指参合他事他说而考察之;文献是指有历史价值的图书文物资料,亦指与某一学科有关的重要图书资料,今为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即用文字、图像、符号、声频、视频等手段以记录人类知识的各种载体(如纸张、胶片、磁带、光盘等)。《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05)提出,参考文献指“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当然,在这里引用可以是直接引用原文,也可以是间接引用即借鉴、吸收其思想、观点;而“文后”二字,则表明参考文献不属于正文部分,而是放置在正文之后作为补充说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说法是:“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这里强调“参考”二字,即这些文献资料对作者写作该文起了参酌、参照的作用。《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关于参考文献有这么几段话:“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应在论文的结论(无致谢段时)或致谢段之后列出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表中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在这里,不仅指明了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而且就其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参考文献是撰写或编辑科技论文或论著时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引用注释和参考文献能体现学术论文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反映论文的起点和背景、深度和广度,同时反映了作者承认和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著作权的科学态度与学术品质。2、参考文献的规定(1)参考文献的选择有原创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文献必须数量充分、重点突出、原创报道、著录规范。作者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必须严格遵守参考文献著录的规则,著录作者阅读过、原创的、精选的、与所著论文相关的文献。(2)不许因为作者或编辑部原因,故意引用本人、他人或某个刊物的文献。(3)不应该隐匿参考文献。论文中采纳了他人的论述,吸收和利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却有意不将其作为注释或参考文献列出,回避文献出处,使人分不清哪些是他人的已有成果,而哪些是作者自己新的学术创造;有意隐匿重要文献是无创新性、低水平劳动的遮羞布。与剽窃和抄袭的区别在于,作者虽付出了大量劳动,得出了研究的观点,但为了突显研究的创新性,论文中故意不著录查阅到的相关或类似研究文献,等于变相将前人的成果据为己有;或为了遮掩作者研究的不足,故意隐匿他人在这方面有关的正确观点。(4)不许引用无关参考文献。作者为了彰显自己查阅了大量文献,故意列出一些与研究内容基本没有关系的文献;或作者根本没有查阅,而是直接从他人的参考文献中搬来;或为了表示作者的研究水平和能力,列出一些无关或看似有关,实际上根本没有查阅的文献。(5)参考文献一般放在论文尾末,编排格式可按国家标准局制定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或相关刊物的要求执行。(四)综述(review)1、综述的定义综述意思为综合叙述的文章。英文“review”有“回顾、评述”之意。综述是对科学研究中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信息资料,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综述的“综”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精练简明,具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综述属三次文献,专题性强,具有一定的认识深度和时间性,能反映出某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回顾也有瞻望,可以是提出问题,也可以是提炼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信息学价值。阅读综述,可在较短时间内了解该专题的最新研究动态,可以了解若干篇有关该专题的原始研究论文。在决定研究课题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调研相关课题研究取得的进展;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文献综述旨在整合该研究主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议题上的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地展现、归纳和评述。2、综述的特点(1)综合性:综述要纵横交错,既要以某一专题的发展为纵线,反映当前课题的进展;又要从本单位、国内到国外,进行横的比较。只有如此,文章才会占有大量素材,经过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消化鉴别,使材料更精练、更明确、更有层次和更有逻辑,进而把握本专题发展规律和预测发展趋势。(2)评述性:是指比较专门地、全面地、深入地和系统地论述某一方面的问题,对所综述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反映作者的观点和见解,并与综述的内容构成整体。一般来说,综述应有作者的观点,否则就不成为综述,而是手册或讲座。(3)先进性:综述不仅是写学科发展的历史,更重要的是要搜集最新资料,获取最新内容,将最新的科学信息和科研动向及时传递给读者。3、综述中的相关规定(1)检索和阅读文献是撰写综述的重要前提工作。一篇综述的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对本专题相关的文献掌握程度。如果没有做好文献检索和阅读工作,就去撰写综述,是决不会写出高水平的综述的。(2)注意引用文献的原创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原创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好的文献。(3)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综述一定有作者自己的整合和归纳,而不是将文献罗列,看上去像流水账。(4)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5)综述中引用文献与其他科研论文一样,遵守“适当引用”的规范,防止抄袭。有人错误的认为综述论文可以大段抄写别人的研究结果,所以最容易出现抄袭现象。综述中的引用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避免抄袭。1)引用文献要是原始文献,必须是自己通篇阅读后,了解了文献的整体意思,才能做到正确引用。不能引用别人的转述或把别人对该文献的评价作为自己的评价。2)引用文献不是照抄别人的表述方式,应该对前人文献的方法或结果进行归纳、总结、综合与分析,不是流水账式的罗列。一般认为在综述中全部引用的内容不应超过50%,更多的要是作者自己的综合概括与分析,从“量”上避免抄袭。3)综述中经过对前人研究的综合概括与分析,要提出自己的观点,要从“质”上避免抄袭。问题与讨论:1)一位研究生在他的学位论文中,试验与结果分析、讨论、结论等都是自己完成的,而且很有新意。论文通过答辩,并被推荐为优秀学位论文。但在评选中发现该论文的第一部分文献综述却是大量引用另一位已毕业研究生的文献综述,其引用量已超过50%。你认为是否可评为优秀论文?2)有的作者在写“综述”文章时,尽管也阅读和引用了一部分原始文献,但更多的内容来自别人对同类学科的“综述”,结果文章成了“综述的综述”,但作者的综述能力很强,通过编辑部的审稿也发表了,你又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五)编(compile)、编著(compile)和著(compose)1、编、编著和著的定义“编”原指古人用皮条或绳子把竹简编排起来,引伸而有排比、整理、组织之意。书籍的编是指系统整理已知的资料或前人、他人的成果,如编辞典、教科书、年鉴等。编书是将已经存在的文章、书籍等内容有选择性地辑在一起,这些文章书籍的内容一般不是编书人自己的工作或用自己的话写出来的。所谓著,在于言人之所未曾言,在于能发挥自己的独到见解,有开创、创新的性质。任何创造性的见解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取得的;因此,著也可适当引用他人的工作或成果作为参考。著书主要是用自己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工作而形成的书。所谓编著,将编和著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工作。各学科的基本知识作品、普及性质的读物、以不同程度学生为对象的教科书,对某些问题的综合介绍等,都是编著工作致力的对象。编与著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在编纂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便是编著。编著书有的内容是自己的工作而且是用自己的语言写出来的,有的则是编进来的。2、编、编著和著的区别著、编著、编都是著作权法确认的创作行为,但独创性程度和创作结果不同。著的独创性最高,产生的是原始作品;编的独创性最低,产生的是演绎作品;编著则处于二者之间(编译类似于编著,但独创性略低于编著)。编虽然是整理前人的成果,但是需按照一定的方针、体例和中心来重新整理归纳,它不是简单的抄撮,编本身就是一门学问。著是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独创的成果具有科学的继承性、连续性和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和渗透性,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他人的方法、数据和观点等做参考。编著是在整理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挥。3、编、编著和著书的引用规定(1)编书时,按照编者自己的逻辑关系将前人的成果编辑成书,例如教科书、工具书或技术手册之类的科技图书,内容可能均不是编者当时独创的,这时可以不在正文中标注出处,但应该在图书最后附上所有的参考文献,也可在每章末列出该章的参考文献。编书(如教科书)时将他人的作品当作书的某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合理引用,而应属于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使用人虽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引用的目的,而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经作者的许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则属于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2)编著工作要求编著者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要有深入全面的理解,对于资料能辨别主次,善于取舍,在文字表达上能做到叙述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寓著于编,从整理、叙述已有成果上表达作者自己的立场、观点。编著不但要向读者提供具体的知识,而且从体系、方法方面给予读者以启发,使之能作进一步的探索。编著中的引文部分需在正文中标明出处,可采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并在文末或章节末列出参考文献的详细信息。在书后象征性的列举几个参考文献,或者仅用某些名家文献作点缀,或在前言、后记中说什么“引用文献未注明出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云云,都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实际是为其抄袭行径作掩护。编著经常有多人参加,参编人员可能分章节编写内容,一个编者同时或先后参加不同书籍的编写,有时会出现编写内容大量的重复,甚至完全相同,这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3)著书(专著)从内容来说是对某一知识领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它是属于一(学)派一家之言,并以本专业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学者为主要读者对象的。专著必须包含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唯有如此才堪称为“专著”,作者才能称其为“著者”。任何一部具有创新内容的学术专著都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相关参考文献,从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著作权角度看,为严格而明确地区分著者的创新内容与引用文献内容,就必须按规范引用、标注和著录参考文献。否则,不但无法明确体现著者的地位和水平,还会造成抄袭和剽窃的嫌疑。科技专著应该严格按照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在正文中具体标注引文内容,并认真著录参考文献表。著作中的引文要注意“量”和“质”的问题,在引用“量”上不能大段引用其他著作的文字,在“质”上不能直接引用和自己作品相同的实质性的内容;还应该在作品的适当位置如在注释或参考文献中,较为详细地说明被引用著作的相关信息,一般都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内容。如果作者作品中的引文已构成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者包含对已有作品的汇集或改写成份,作者的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问题与讨论:1)在高校,教师编书是经常的事,也是教学任务的一个方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编书时,有的编者整章搬用他人作品,即使是对某些用词或句子略有改动,是否也属不规范行为?2)有一本已出版使用两三年的教学用书,主编更换了约三分之一的参编人员,重新编写,换了一个书名又在另一家出版社出版。除新参加编写的人员外,其余原有参编人员多数对其编写的各章,都原封不动或稍作修改后,照搬到“新书”中来。试对这种编书行为做出评论。3)有时“专著”的内容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著者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而是翻译或参考国外文献资料写成的,却署名某某著。试对这种著书行为作出评论。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一)抄袭和剽窃(plagiarism)1、抄袭和剽窃的定义抄袭和剽窃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authorship),即取用他人思想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简称《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实质内容窃为己有发表,其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1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其英文表达也同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的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的、暗地里的。2、抄袭和剽窃的形式(1)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2)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论文。(3)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4)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6)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动)、删简(删除或简化,将原文内容概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替换(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改头换面(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等)、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7)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8)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自我抄袭”。3、抄袭和剽窃行为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文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对于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是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问题与讨论:目前,一些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或某些图像、音响资料等都不是原创作品,而是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或增加部分内容,并冠以“二次开发”,作为自己的作品和成果。这究竟是创新还是剽窃?(二)伪造(fabrication)和篡改(falsification)1、伪造和篡改的定义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实验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实验材料、设备或实验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篡改是指科研人员在取得试验数据后,或急功近利,或为了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和某些已有的研究结果,对实验数据进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2、伪造和篡改的形式(1)伪造试验样品。(2)伪造论文材料与方法,实际没有进行的实验,无中生有。(3)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4)虚构发表作品、专利、成果等。(5)伪造履历、论文等。3、伪造和篡改行为的危害伪造和篡改都属于学术造假,其特点是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数据、推理等方面不符合实际,无法通过重复试验再次取得,有些甚至连原始数据都被删除或丢弃,无法查证。这两种做法是科学研究中最恶劣的行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与某项研究有关的所有人和事的可信性。涉及实验中数据伪造和各种实验条件更改的学术欺骗却并不容易发现,而且调查起来也需要专门人员介入,并要重现实验过程,因而颇有难度。伪造和篡改的发现多是在文章发表一段时间后,实验不能重复或者实验数据相互矛盾,致使专家提出质疑,或是实验室内部人员揭发,才能发现。科学研究的诚信取决于实验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篡改和伪造会引起科学诚信上的严重问题,这使得科学家们很难向前开展研究,也会导致许多人在一条“死路”上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三)一稿多投(multiplecontributions)和重复发表(repetitivepublication)1、一稿多投的定义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约定期限可长可短,法定期限服从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投稿日”,而约定期限可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记稿件日”,法定期限的终点是“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日”。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现象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同时或相继报道。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这里涉及到两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一种是指将自己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另一种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后者是典型的剽窃、抄袭行为,在这里所说的重复发表仅指第一种行为主体。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两投。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相关期刊编辑部做出说明。2、一稿多投的形式(1)完全相同型投稿。(2)支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来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3、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l)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2)在一种刊物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己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和先前报告,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原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问题与讨论:1)一稿两投(多投)和重复发表现象在我国学术界很是常见。也是在历次评选院士中收到投诉最多的学风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一经查实,院士就落选了。因此论文作者,特别是通讯作者(责任作者)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如已发生,则应撤回论文,向编辑部致歉,并通过编辑部向读者致歉。有多人署名的论文,有的作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论文被重复发表了,发现后也应向编辑部提出,并撤回论文。2)有时为了单纯追求论文数量,“化整为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篇博士论文,用的是同样试验材料或样本,在撰写时就分成了好几章,每一章都有材料方法、结果分析、讨论与结论等,前言部分大同小异,样本就是同一组样本,在答辩时是一篇论文,发表时就以多篇论文投往不同刊物。附录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教育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附录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行动指南,对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为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2.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存在的问题也必须高度重视。教育系统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广大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良好学风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主要有: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二、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1.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2.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3.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4.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三、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机制。2.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要逐步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按照“因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学校、学科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坚持公正规范的评价程序。3.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4.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要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四、加强领导,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1.各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要把学术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学风、教风、校风建设。2.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免急功近利。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学术道德的楷模。3.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4.加强学术道德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学术道德教育,明辨是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5.加强对学术出版的管理。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6.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各地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教育部二○○六年五月十日相关文件1、法律法规(按时间顺序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9月通过并颁布,2001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年8月颁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2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年12月颁布2、部委文件(同部委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国家教委1993年1月发布《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1999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教育部2002年2月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国家教育部2004年8月颁布《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国家教育部2005年10月发布《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国家教育部2006年5月发布《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国家科委1984年2月颁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部2006年11月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家科技部2006年9月发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国家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中国科学院2001年11月发布《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国科学院2007年2月发布《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中国科学院2007年2月发布《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国科学院2007年2月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国科协2007年1月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2月公布《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国家新闻出版署1999年1月印发3、部分学校有关规定《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北京大学2007年1月《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北京大学2007年1月《北京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案》,北京大学2007年2月《清华大学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清华大学1997年6月《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清华大学2003年12月《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清华大学2003年12月《清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清华大学2003年12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浙江大学2006年7月《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修改稿)》,浙江大学2009年3月《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农业大学2007年1月《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中国农业大学2008年6月参考文献保罗.奥利弗.2007.学术道德学生读本[M].金顶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曹卫国.2006.试论学术失范[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8(3):37-40陈志宏,林茵.2004.新著作权法解读思考[J].图书馆论坛(6):6.段明莲,张久珍,李凤棠编著.2009.学位论文撰写与参考文献著录规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冯雪姣.2009.学术论文中抄袭现象的法律思疑[J].烟台职业学院学报,15(1):15-18冯雪姣.2009.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思疑[J].出版发行研究(1):65-68蛊学明,张海钟.2007.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一稿多发问题的多学科分析[J].今日科苑(22):292-29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GB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韩启德.2009.要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完善学术评价体系方面的作用[C].重庆:第十一届中国科协年会,8-10.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2009.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马勇进.2008.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期刊的神圣职责[J].青海社会科学(6):195-199美国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编.2004.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M].刘华杰,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美国医学科学院,编.2007.科研道德:倡导负责行为[M].苗德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2007.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编(中英法对照)[M].刘波林,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田心铭.1997.反腐败论[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汪谋岳.2002.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与二级发表[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13(1):71-72.王笛.2001.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谈中国问题与西方经验[J].开放时代(12):56-65.王浩.2009.学术腐败现象与治理对策[J].云梦学刊,30(3):33-37.王立欣.2007.当好学术“守门人”——论学报编辑在防范学术论文抄袭剽窃中的行为.编辑学报[J],19(2):139-140.吴树青.2009.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几条建议[J].中国教育报,3月16日.肖东发,李武,编著.2009.学位论文写作与学术规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杨玉圣,张保生.2004.学术规范读本[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杨玉圣、张保生,主编.2004.学术规范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杨玉圣.2006.学术期刊与学术规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6.易彤,徐升华,万常选,吴方君.2007.抄袭剽窃论文识别研究综述[J].情报学报,26(4):567-573.袁晓萍.2003.科技论文参考文献著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增刊):101-102中国科学院.2009.科研活动道德规范读本(试用本)[M].北京:科学出版社.邹承鲁.1991.再论科学道德问题[J].中国科学报,10月25日.邹承鲁.2002.清除浮躁之风,倡导科学道德[J].光明日报,4月10日.编后记国内外有关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问题的书籍已经不少了,那么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什么还要组织编写一本以自然科学为主体包括工程技术在内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呢?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在高校汇集了人数众多的教师、研究生和大学生,他们是我国现在和将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生力军,应当让他们知道诚信做学问的基本准则,同时也要让他们了解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及早加以防范;二是尽管教育部和各高校三令五申要遵守学术道德,但近年来在高校学术不端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一方面有其客观的社会因素,另一方面也是个人主观上急功近利,自律不严,明知故犯。为了使学术道德规范作为德育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高校普及,这就需要有一个简明读本,它比一般条例性的小册子内容更为详细,道理也要讲的更清楚一些,但比长篇专著要简明扼要,大约在两节课内就能宣讲完毕。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我们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下简称“指南”)。在编写之前教育部科技委秘书处朱小萍、汪兵及凌国维三位同志和编写组成员讨论了“指南”的框架结构,并帮助在教育部作为科技委战略研究重点项目正式立项,于2009年8月下旬启动。经过教育部科技委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吴常信院士以及中国农业大学张浩、鲍海港、赵春江和凌遥四位老师的努力,在2009年10月底按计划完成了初稿,并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在部分科技委委员和科技司领导中征求意见。在教育部领导的热忱关怀和部科技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2009年12月在教育部科技委第六届全体委员会会议期间,对修改后的书稿又以“讨论稿”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科技委学风建设委员会上原则通过。此后,在教育部科技委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涂传诒院士的建议下,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由王仰麟常务副院长主持,于2010年1月15日召开了多学科专家教授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了对“指南”的修改意见。到会的老师有涂传诒院士(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高松院士(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陈尔强教授(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马伯强教授(物理学院)、昌增益教授(生命科学学院)、吴艳红教授(心理学系)、唐少强教授(工学院)、张平教授(法学院)、周辉教授(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部长)以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贾爱英主任和何峰老师。他们从框架结构到具体内容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涂传诒院士和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的田晖、郭荔佳、姚硕等同志还对“指南”的内容和文字表达提出了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严纯华教授对“指南”中涉及“自我抄袭”和“动物、人体试验”等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并指出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单向披露等问题将日益严重。但目前国内尚无规范,留待以后补充。我们对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科研部以及各学院的老师们的认真负责态度和所提出的修改意见深表感谢。编写组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去掉了“讨论稿”中“国内外学术不端的案例”,增加了目前高校存在的一些问题的讨论,形成了“终审稿”。2010年3月5日将“终审稿”的电子版发给了科技委正副主任和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2010年3月11日在科技委主任扩大会上对“终审稿”又作了重点审查。编写组再次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值此书出版之际,我们还要感谢中国农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研究生院的领导给予的大力支持,特别是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于嘉林教授为本书编写提供了许多参考资料和有益的建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编写组2010年3月附件:“2017年研究生新生学术道德知识有奖竞答”学习资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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