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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举办2012年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培训会

`   11月1日下午,我校在超分子楼报告厅举办了2012年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培训会。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赵丁选教授,副院长田文晶教授、刘娅教授及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本

  • 我校“2012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结束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博士学 论文

    .   11月6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我校“2012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进行了中期检查。2012年获得资助的7位博士生向专家组汇报了获得资助以来论文工作

  • 我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提名论文情况汇总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博士学 论文

    校内各单位:    附件为截止2013年我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其提名论文名单汇总,请各单位查询。    &nbs

  • 中国研究生报考人数逐年上升 专家称为大势所趋

    研究生 中国研究生报考人数 中国研究生报考

    中国今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人数已经超过了一百一十万,而离二00五年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截止日还有一周的时间。据此间媒体报道,十月二十一日当天报名人数为五万八千七百四十三人,截至二十一日,二0

  • [分数线] 电子科技大学06年考研分数线公布

    考研 考研分数线公布 年考研分数线

    电子科技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学科代码及名称政治外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总分[02]经济学52527878325[03]法学53538080335[05]文学555590

  • 我校举办“弘扬科学道德,培育优良学风,做一名合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主题报告会

    博士 报告 的博士

    `   2012年11月1日下午,研究生院在我校中心校区超分子楼学术报告厅举办了博士生指导教师科学道德宣讲报告会,全校各学科近二百位2009年以来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认真

  • 我校历年获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校内各单位:    附件为截止到2014年我校获得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汇总,请各单位查看。     &n

  •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工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应用型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培养和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校外合

  • 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取得较好成绩

    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于2011年4月,对2009/2010学年度全国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了随机抽检,每篇论文送请3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审意见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我校有28篇博士学位论文被随机

  • 吉林大学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二级学科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的规定,为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应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应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二条  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应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进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应在我校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进行。    第三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按照教育部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目录进行,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下同)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下同)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设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我校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进行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五条  同一一级学科下,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六条  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的条件    (一)设置授予博士学位二级学科的条件    1.学术队伍  具备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的学术队伍,其整体学术水平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前列;至少应有3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1名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并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及相关的科研、人才培养梯队。    2.科学研究  近5年来科研成绩显著,有较多的高水平学术专著、论文,或取得较多的重要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工程技术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其科研工作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直接贡献。目前承担有较多国家级、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的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3.教学与人才培养  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有比较丰富的培养研究生的成功经验,培养质量比较好。能够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合理,能够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最新成果。    4.工作条件  有培养研究生的实验室和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有必要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          (二)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的条件    1.学术队伍  具备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的学术队伍,至少应有2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至少应有1名教授和2名副教授。    2.科学研究  近5年来科研成绩较显著,有一定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专著、论文,或取得一定数量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工程技术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其科研工作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直接贡献。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或其它有重要理论价值、应用价值的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教学与人才培养  在相应学科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培养本科生的成功经验,教学质量较高。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设较高水平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合理。    4.工作条件  能提供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所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实践性强的学科有相应的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条件和基地。    第七条  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条件    除具备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第八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程序    (一)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设置授予博士学位二级学科或授予硕士学位二级学科条件填报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并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相关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第九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程序    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除需履行第八条第(一)、(二)的程序外,还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学校聘请7位以上(含)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申报材料及论证方案进行评议;    (二)由相关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学校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将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四)根据公示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第十条  交叉学科设置或调整程序    交叉学科设置与调整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代码编码规定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十二条  二级学科的撤销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对不满足设置授予博士学位二级学科或授予硕士学位二级学科条件的二级学科提出撤销申请,完成论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学校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将本年度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应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请下载附件:简况表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