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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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是个客观范畴本章第一节在阐述利益的属性时,提到利益是个客观范畴,而不是主客体的统一体,更不是主体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利益的认识过程要通过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是主客体的统一体。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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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法治”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依法治国的范围。具体包含了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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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历史类型、法系、法律体系的辨析这三个相近的概念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辨析,把握各自的含义。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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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来理解法律关系:在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关系,其中某些社会关系为法律所调整。这样,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成为了法律关系。如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在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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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按照一般的原理,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个方面: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这五个方面一定要全部具备。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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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的构成或者犯罪构成中体现的比较明显。一般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往往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其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就是本章节中所讲的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因此,作为一般理论的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理解,必须与具体性质的行为相结合。2.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这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基本分类。所谓单方法律行为,就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一方的行动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只要求立遗嘱的人单方面作出决定,这个遗嘱就能成立,而不需要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不同,它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最明显的是订立合同,它必须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这份合同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一个合同。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学中,所谓的“积极”与“消极”跟我们平常理解的含义不同。它并不含有任何价值的褒贬或正负,而是指称“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所谓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做;而消极行为就是不去做。》》更多详情请点击: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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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的要素及其局限性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法律规范的重心就是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设定。对于权利的理解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如教材中列举了八种要素。当然,也有其他关于权利要素的概括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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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十分相似,但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学习中往往容易混淆。法系并是不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学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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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的关系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体现在:首先,前者属于法律创制活动,而后者属于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其次,前者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