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点:国家结构形式
>一、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也就是与领土结构相适应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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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制度和选举法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换言之,选举法就是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而形成的系统规范。选举法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选举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则还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过的有关选举工作的条例、决议、决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选举的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过的《北京市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二、选举制度的阶级本质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一切国家政权机关,毫无例外地都是由统治阶级的人员组成并代表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选举制度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归属的国家实质。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保障本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工具,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其性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民主性更为突出,其优越性在于: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到政权机关中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同时也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县级政权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县级政权完全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选举的监督之下,就扩大了国家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也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密切县级政权与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目前,由于我国还受经济、文化、交通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人民还缺乏大规模选举的经验,人民对较远地区的代表还不够熟悉,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于团结各方面力量是很有必要的。今后,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逐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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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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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政党制度特点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的政党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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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及其特点“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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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40)”,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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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在发展经济方面,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管理体制,是实行严格由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还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方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