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背诵75题
>法硕考研专业课背诵知识点多,背诵困难,下面为大家整理法硕考研背知识点法理学75题,帮助大家备考法硕考研专业课。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2.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3.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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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十年辨析题总结
>2013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2012请对“无行为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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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53)”,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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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十年简答题总结
>十年简答题总结年份总则分则2013(非法)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2013(法论)试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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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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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理学论述题最可能考的几个重点:1,法的形式特征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3,试述法律责任4,司法的特征5,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6,试述法治观念、原则、条件(或试述中国如何走法治之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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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宪法法条解析(五)
>重点法条五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详解」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法律敎育网整理)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5、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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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宪法法条解析(四)
>重点法条四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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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宪法法条解析(三)
>重点法条三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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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宪法法条解析(二)
>重点法条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