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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考研题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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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部分1.【直接考书本知识点型】例:2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是()2.【理解并会判断型】例: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3.【案例分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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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宏观层面:为什么考研?1、未来社会是高学历的时代,为了将来不被淘汰,我要考研!君也听闻某人大代表发出“现在的研究生不如十年前的大专生”的感叹,确实这样,我们赶上了这个高学

  • 2016考研法硕法理学备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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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2016考研人:武大2015法硕“拓新项目”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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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2015年法律硕士“拓新项目”招生简章已公布,详情参见如下:武汉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

  • 法律硕士各研究方向就业热度浅析

    >法律硕士专业各研究方向就业热门程度分析,希望对考生选择专业方向有所帮助。1.热门的民商法,经济法与国际法中的国际经济法。无论是去行政机关(不要以为机关就是要行政法,别忘记了我们是“以经济

  • 2016法硕辅导:法律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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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这一章主要介绍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包括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 2016法硕辅导: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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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年龄?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时代发展的今天,一般来说?一国普通民众的预期平均寿命已不是件困难的事情。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碰到的年龄?障碍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预期自己会长寿

  • 2016法硕辅导:可以收养的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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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

  • 2021考研法硕: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一起来看。(一)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1)概念: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所谓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作为的实施方式:按照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作为可分为两种:一是自身的作为;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助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比如放火、决水、利用雷电等)、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施的作为。2、不作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与作为相比,两者的一个重大区别是:作为犯是不当为而为,不作为犯是当为而不为。(1)概念和特征: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一般认为,特定义务有四个来源: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第四、造成严重后果。(2)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多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这些义务有的来自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有的来自行业的要求,有的来自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当然,后两者应该不与法律相抵触)。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权利义务的行为。这里主要指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对先行行为是否能引起作为义务,应当重点考虑先行行为是否创造、设置了这种危险。(3)不作为犯的种类①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②不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通常由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4)需明确的几点:A、另外需注意,作为犯或不作为犯,只是行为方式不同,不表示作为犯就比不作为犯社会危害性就必然要大,虽然在很多情况下的确如此。【注】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还应明确,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3、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4、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1)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继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始于犯罪着手之时,止于犯罪的结束。(2)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20”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相关推荐: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原标题:文章来源:

  • 2016法硕辅导: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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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过定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