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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考研交流奋斗群514068096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就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宪法学》重点内容16.国务院概述?答: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①国务院组成、任期:★组成成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2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副主任不是国务院组成)。★连任不得超过2届的职位: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②国务院领导体制:总体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③国务院职权:★法规制定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行政区域划分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其他职权: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审计机关受国务院领导,但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17.公民基本权利:守法平等平等权司法平等《1982宪法》明确规定立法不平等,敌对分子无立法权反对特权被选举权、选举权:普选权,普遍程度反映民主程度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公民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自传、自主、自办公民诉愿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权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特定主体权利:外国人权利:①平等权:法律的根本属性,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平等权涵义:1)守法上平等2)司法上平等3)反对特权。★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并非权利义务对等。②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诉愿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当家作主直接体现、参与国家管理基本手段、行使国家权利基本形式。★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首要),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延伸:出版、集会、游行、示威(来自请愿权)。●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坚持“自传、自主、自办”的三自原则,因为宗教存在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群众性的特点。●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建议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③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逮捕: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检察机关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可对身体、物品、住宅进行搜查。★公安、检察机关为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不可),可对信件内容进行检查。★《1982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格尊严内容。④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劳动权:“有劳动能力公民”从事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物质帮助权:只要是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不含失业)时都可得国家的物质帮助,国家为此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事业。⑤外国人权利:★外国人不包括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外国在中国的法人。★1793《法国共和一年宪法》首次规定“政治庇护”,受庇护外国人,不受驱逐或引渡。★庇护权(居留权、政治避难权)涵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庇护原因必须出于政治原因(非一般刑事犯罪原因)3)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4)受庇护的外国人不受引渡、驱逐、按一般外国侨民对待。18.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答:国家机关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组织形式。国体的性质决定国家机关的性质。①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基本的组织、活动原则。★意志代表方面:全国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权限划分方面:最高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国家事务。★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方面: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实行集体负责制,国务院、中央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方面: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决策过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②法治原则:1)国家机关设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2)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等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3)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③责任制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1982宪法》:集体负责制(全国人大及常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①全国人大性质、地位:立法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②全国人大组成、任期:★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组成方式:地域代表制(主导),职业代表制。★全国人大成员应该来自党的推荐,人数不超过3000名,全国人大常委确定个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非常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2/3代表通过,可推迟换届,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必须换届。★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③全国人大职权:★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实施:●宪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宪法监督:全国人大(最高)、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罢免国家领导人:●选举:全国人大常委成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务院成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请全体代表半数同意罢免。★最高监督权:听取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④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有名委员会(宪法明文列举,任期5年):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无名委员会(全国人大设立,任期5年):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都是全国人大代表,非代表者无“表决权”。●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设立,全国人大常委领导,类似专门委员会的常设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无一定任期,调查任务完成即予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也须对全国人大负责报告工作。①全国人大常委组成、任期: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2届)、秘书长、委员。★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下届人大常委产生后结束;全国人大,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结束。★成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审计机关除外)。★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常委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刑事审判。②全国人大常委职权:权力有加强、扩大。★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法定最高机关)、全国大人。●宪法监督: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是“经常性”监督权。★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有权制定、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可以补充、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有2个限制。◆2个限制:1)修改不得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全国人大有权实施监督、改变、撤销人大常委不适合的修改。★任免权:●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但其余人员有权任免。●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其他成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其他成员。●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国家机关工作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可撤销有关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不含地方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可向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可在职权范围内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20.国家主席概述?答:①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国家主席对内代表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人民。②国家主席产生:★国家主席任职条件:1)政治上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年龄方面年满45周岁。●道德、声望、学术等属于“非法律性”因素。★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代表团酝酿协商—→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全国人大表决。③国家主席职权:国家主席无个人决策权,须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行使职权。★国家主席职权:1)公布权2)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集训营、VIP一对一等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推荐阅读》》》2017法硕考研民法复习笔记汇总2017考研刑法学重点内容汇总2017法硕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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