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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2018法学考研招生目录

考研 云南大学2018考研招生

>对于广大考研的同学们来说,院校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读懂、读透、利用好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才能为考研成功奠定基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大学2

  • 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报录比汇总(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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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大学2007年法学考研报录比(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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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大学2008年法学考研报录比(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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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大学2009年法学考研报录比(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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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大学2010年法学考研报录比(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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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大学2011年法学考研报录比(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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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大学2012年法学考研报录比(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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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考研新闻与传播硕士:中国新闻事业史名词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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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考研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复习备考状态,对于考研新闻与传播硕士的考生来说,对中国新闻事业史这部分的复习需要多多记忆一些重点名词,考研新闻传播硕士栏目为各位考生提供相关考研备战常识与资料,希望能对各位

  • 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物权变动要件

    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刑法复习中,要日积月累,每天掌握一小部分知识点,好好坚持,主要就法学知识点分别给大家整理,希望可以提供相应的指导。>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A.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B.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A.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D.宅基地使用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E.机动交通工具【历年】:2003-3-8,2006-3-56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1)判决和裁决(2)征收【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3)继承、遗赠【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建造、拆除【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